近日,在审理完“人肉搜索第一案”后,朝阳区人民法院还向主管网络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去司法建议函,建议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措施,对网民言论进行适时监管,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之后,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也在各大网站论坛流传,网友自发为“人肉搜索”“立法”。
这份由网民自发制订的公约一共有8条。制定者称,为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对“人肉搜索”正确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不断服务大众,特制定本公约。公约对网友在使用“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法律和道德层面的负面效应均有约束。颇有意味的是,第三、四条分别是“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第五条则是,“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的可以不受第三、四条的约束。
猫扑网社区负责人杜培源昨天表示,公约是综合了各方网友的不同意见共同制定的,也参照了正在讨论中的刑法修正案关于网络侵权的条款。天涯网总编辑胡彬则对晨报记者表示,“人肉搜索”难免侵犯到一些人的隐私,每个帖子该如何把关,还需要讨论,毕竟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个人隐私”的明确界定。处理过多起网络侵权案的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春宝认为,即便是举报贪污腐败也应该有个度,立法机关应尽快为“个人隐私”定义。(转载自《新闻晨报》2009年1月8日A19版:中国·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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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为何容易引发法律风险?
人肉搜索并非法律术语,而是通过网络汇集公众信息查找特定对象的行为。其核心法律风险在于搜索过程中可能收集、披露他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电话、家庭关系等。这些内容若超出合理公开范围,就可能构成对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网络侵权责任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发布者和传播者都可能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散见于各项规定,但缺乏统一明确的定义,导致行为边界模糊。文章报道,在“人肉搜索第一案”审结后,朝阳区人民法院向主管网络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采取更有效、适当的技术措施对网民言论进行监管,以避免类似侵权行为发生。天涯网总编辑胡彬指出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个人隐私的明确界定;律师杨春宝也认为,即便是举报贪污腐败也应该有度。可见,人肉搜索的发起者和参与者往往难以预判哪些信息可以发布、哪些行为会越界。对网民而言,参与人肉搜索前应先判断所涉事项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对于普通人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私密信息应避免收集和扩散。对网络平台而言,应建立关键词过滤、举报响应和紧急删除机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处理侵权内容,否则可能因怠于采取措施而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若遭受人肉搜索侵害,应注意保存网页截图、链接、发布时间等证据,通过平台投诉或诉讼途径维权。立法机关也应尽快明确隐私的界定标准,为网络行为提供清晰指引。
网友自发制定的《人肉搜索公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网友自发制定的自律公约属于软法范畴,不是法律、法规或规章,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其效力来源于网络社区成员的共同认可和自愿遵守,违反公约一般只能受到社区平台内部规则层面的处罚,例如删帖、封号或限制发言,而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但公约内容若与法律原则相一致,可以作为判断网络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或过错的参考材料。文章中的《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共有8条,制定者希望加强网络公民的道德意识,使“人肉搜索”向正确方向发展。公约第三、四条要求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并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隐私;第五条又规定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可以不受第三、四条约束。猫扑网社区负责人杜培源表示,公约综合了各方网友意见制定,并参照了当时正在讨论的刑法修正案关于网络侵权的条款。这反映出民间对治理人肉搜索的尝试,但该公约本身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实务中,网络平台可以将公约内容转化为用户协议或社区规则,从而获得合同层面的约束力。网民不能以符合公约为由认为自身行为合法,是否违法仍需依据现行法律判断。公约中的“贪污腐败例外”条款容易被滥用,平台在审核时应坚持最小必要原则,仅允许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真实线索进行有限披露,不得扩散无关隐私。对于普通用户而言,自律公约的最大价值在于提醒自己,即使没有法律制裁,道德和社区规范同样是一种责任。
如何平衡人肉搜索中的言论自由与隐私保护?
言论自由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隐私权同样是重要的人格权益,二者不存在天然优先关系。判断标准通常包括公共利益相关性、信息敏感程度、发布目的和方式。对于涉及公共安全、官员贪腐等事项,公民有权举报和批评,但披露隐私应限定在必要范围内;对于普通人的私密信息,则应以保护隐私为原则。网络平台在平衡二者时,需考虑信息类型和具体场景,例如公开官员财产状况与曝光普通人婚外情,法律评价应明显不同。文章中的《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第五条就体现了这种平衡尝试,规定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可以不受第三、四条约束。但律师杨春宝提醒,即便是举报贪污腐败也应该有个度,立法机关应尽快为个人隐私定义。天涯网总编辑胡彬也表示,每个帖子该如何把关还需要讨论,因为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没有明确界定。可见,人肉搜索既可能成为反腐监督的工具,也可能演变为网络暴力,边界模糊正是实践中的难点。在具体操作中,建议采取“目的正当性加最小披露”原则。若有证据指向公职人员或重大公共利益问题,应优先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正规渠道举报,而非一律上网曝光。网络平台应对涉及官员腐败的举报信息设置审核机制,核实基本事实后,只公开必要的身份和证据线索,对无关家属信息、详细住址等予以遮蔽。同时应建立申辩和删除通道,当事人认为隐私受侵害时可快速救济。法律层面,需要立法明确公共利益与隐私的界限,并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统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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