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医药公司与B实业公司合资成立C药用包装有限公司,聘请赵某担任总经理。因赵某经营无方及相关客观因素,C公司连年亏损,最终陷入停产停业的境地,并因没有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赵某离职,C公司的部分生产设备被A公司拉走用于生产,经营状况颇佳。
赵某见A公司盈利能力很好,遂以A公司占用C公司生产设备为由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偿还其在C公司经营期间借给C公司的5万元及相应利息。A公司虽然对赵某提供的借条颇多质疑,但无法提出有力的抗辩,但A公司以其履行了对C公司的出资义务,赵某亦无证据证明A公司占用了C公司的生产设备为由认为没有代为偿还债务的义务。鉴于C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遂追加B实业公司为共同被告。B公司同样以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认为不应当由其偿还债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A公司和B公司共同承担清算C公司的义务,并以C公司的清算财产清偿赵某的债权。
简析: 很多经营者以关闭公司逃避债务,他们通常的手法就是不参加年检,任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的甚至为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创造条件。他们以为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就完成了关闭公司的工作。其实不然,公司必须依法注销,公司注销前,股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因此,虽然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任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置之不理,股东仍然负有清算的义务,在没有依法清算、注销公司之前,不得占有、分配公司的资产。(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