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案例之立邦涂料特殊业务重组法律服务

文章摘要 本文以立邦涂料特殊业务重组为例,阐述外资企业在中国进行股权整合时如何合法降低税负的实务路径。立邦涂料为整合在华十余家子公司股权,拟转让至新设投资公司,但若按一般股权转让,依国税总局698号文将承担巨额税款。杨春宝律师依据财政部、国税总局59号文,建议采用特殊业务重组方式,以子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向立邦投资公司增资,从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文章重点分析了股权出资的可行性、操作注意事项、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及程序,并设计了完整操作流程,为类似资产重组提供参考。

立邦涂料系在中国乃至亚太地区享有很高声誉的涂料品牌,其相继在中国各地设立或者并购了十多家企业。近年来,受上海地区总部政策吸引,又在上海设立了投资性地区总部。

为了整合其在中国的投资,优化投资结构并进行业务重组,立邦涂料决定将在中国的十多家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立邦投资公司,为此,聘请杨春宝高级律师提供法律意见。鉴于其在中国的十多家子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均取得了很高的资产增值,如果采取一般股权转让方式,根据国税总局698号文,立邦涂料将因此承担巨额税款。为此,杨律师建议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59号文,实行特殊业务重组,也就是说由立邦涂料境外投资方以在中国的十多家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向立邦投资公司增资,从而实现各子公司的股权转让。杨律师及其团队具体分析了股权出资的可行性及实务操作中的相关注意事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行性以及相关法律问题和适用程序,设计了特殊业务重组的操作流程。

客户根据杨律师及其团队的意见实施了特殊业务重组,杨律师就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一步提供了相关意见。目前,该项业务重组已经接近尾声。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22:1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特殊业务重组相较于一般股权转让有何税务优势?

按59号文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转让所得,实现递延纳税,避免因资产增值产生巨额当期税款。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需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同时需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原实质性经营活动,并履行备案程序。

以子公司股权出资向投资公司增资是否可行?

可行。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股权可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但需评估作价并办理交付手续,同时需符合外商投资和行业监管要求。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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