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外资平板电视倾销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外资品牌平板电视低于成本价销售引发的法律争议,结合杨春宝律师的采访观点,系统分析了此类行为在法律上的双重定性可能:若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低价倾销,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无正当理由低价销售,则可能构成垄断行为。文章同时为受侵害的中资经营者提供了两条可行维权路径,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以及向反垄断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投诉。该内容对理解低价倾销的法律边界及实务维权策略具有参考价值。

针对外资品牌的平板电视低于成本价销售,中资经营者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事宜,《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采访杨春宝律师。杨律师分析了低于成本价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以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构成垄断行为的可能性,介绍了其他经营者可以采取民事诉讼和行政投诉的可能性。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16:52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低于成本价销售一定违法吗?

不一定。需结合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无正当理由等因素判断。若无正当理由排挤竞争对手,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但存在季节性降价等正当理由时则可能合法。

受低价倾销损害的经营者如何维权?

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也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投诉,请求查处违法行为。

认定垄断低价销售需满足哪些条件?

需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若不符合市场支配地位条件,可能仅涉及不正当竞争问题。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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