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现在的公司即将被吸收合并,但我与原公司签订的合同尚未到期,并且合同中附有违约金的规定。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在公司解散之前离开,不与新的公司续签合同,是否视为对原有合同的违反,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作为吸收合并后的主体单位以原有合同未到期要求重新改签或续签,在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前提下,我是否有拒绝的权利?
答: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您所在公司被吸收合并后,兼并您所在公司的公司仍应继续履行您所在公司原有合同,承担原有债权债务。从您所述的“合同”来看,我们认为应该指您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您的劳动合同未到期,应继续履行,除非劳动合同中有特别规定;但是根据劳动法,通常情况下,劳动者经提前30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可以据此解除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你的合同对此另有约定,则按合同约定处理。
至于是否改签和换签合同,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无论是否改签和换签,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改变。至于续签则是另一概念,通常情况下续签是指合同双方对合同期满后继续履行合同所作的安排,因此,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能续签。
(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最后编辑于:2018-10-06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