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请问对一家已申请破产企业,有没有可能讨回未收货款呢?
2.如果可以的话,我该怎样做呢?
答:
1.能否讨回未收货款,要看该企业有多大的偿还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应当从破产财产中等比例清偿。也就是说,您能得到的清偿比例就是该企业总破产财产与总破产债权之间的比。如果您的债权有担保的话可以优先受偿,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
对于一般债权来说,其在破产财产中的清偿顺序是第三位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包括(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三)债权人会议费用;(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除此之外,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还会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企业破产受理公告。
因此,你们应该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如果没有收到书面通知,应当密切注意破产公告,及时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内(1-3个月),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当你们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后,就可以列入破产债权,并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在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管理人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至此,你们的债权才可能按清偿比例实现。(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