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为了抵抗上海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永乐”)入侵南京总部,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宁”,002024.SZ)目前正在大力胁迫上千名供货商从永乐南京店撤出所有促销人员,早已在国内多个城市正面交锋激战的这两大家电连锁零售企业的冤仇,从此又更深了一步。
苏宁老巢在南京被围
目前在南京市的家电零售市场,苏宁和总部也在南京的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五星”)已经垄断了当地家电市场的绝大多数市场份额,不过,总部位于北京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国美”,0493.HK)和总部位于上海的永乐,一直在对南京家电市场虎视眈眈,记者从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获悉,去年国美、苏宁、永乐、五星等4家国内最大的家电连锁商的销售额分别为:239亿元、221亿元、132亿元、94亿元。目前,国美、永乐更是不约而同地一起攻打国内最大的竞争对手——苏宁、五星的老巢南京。
6月4日,永乐在南京江宁区开出了南京首家店,该店以“超低商品价”在南京家电市场引起不小骚动,昨日,江苏省分公司市场科科长裴海珊告诉记者,仅4日、5日两天,江宁店就售出商品2500万元,今年之内,永乐还将在南京开5家门店,在竞争对手老巢站稳阵脚。
国美华东二区总经理赵飞称,位于南京新街口淮海路与洪武路交界处的国美南京首家门店,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装修,开业日期敲定为6月18日。“今年内国美会在南京开设8家门店,在南京家电市场,之前由于苏宁、五星的长期垄断,所以家电零售价格偏高,国美的进入,将把南京市场的家电价格拉低10%~15%。国美计划明年年底成为南京家电市场的老大。”
胁迫上千名供应商撤促销员
目前在南京开有10家门店的苏宁,明显感受到了近日永乐江宁店的有力挑战,所以,目前苏宁总部发出传真公函命令永乐江宁店的上千名供货厂商撤出所有促销人员,从而拖垮永乐首家店的生意。
昨日,记者从永乐江宁店的多家供货厂商那里得到了这份盖有“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的传真公函,公函中称到:“由于永乐江宁店出现了严重低于供价销售、破坏供货厂商价格体系的行为,所以,苏宁对策如下:1、针对永乐的乱价行为,苏宁首先将在江宁、卡子门、光华门三店全线跟进价格销售立式且低于永乐价格,高于永乐限量,苏宁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供货厂商承担!2、如供货厂商撤出永乐江宁店的所有促销人员(含正式及临促),苏宁则视为供货厂商控价有力,可以不进行跟进价格销售。否则,苏宁将在南京十店全线跟进,所有损失由供货厂商承担!以上问题,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回复,苏宁将视同默认!”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供货商称,该公司空调产品在苏宁、永乐门店中皆有销售,苏宁此公函上完全是“霸王条款”,根本没有考虑到供货厂商的实际难处,家电大卖场彼此间每次进行恶性价格战时,供货厂家都被逼“超低价供货”,根本无利可图,如今苏宁此举,更是把企业逼上了绝路!
裴海珊则称,每个家电连锁零售商在开设新店时,都会限量供应不少“低于成本价优惠顾客”的物价商品,苏宁也是这么做的,凭什么就说只有永乐在“乱价”?目前大卖场中的销售人员中大部分都为供货厂商派出的促销人员,如果全都撤走,那永乐门店根本没办法做生意。“这两天已经有不少供货厂商因畏惧苏宁而欲撤走促销人员,不过,永乐目前在整个江苏省已经有24家门店,所以供货厂商还是有所顾虑,永乐也正在和供货厂商积极协商,希望可以联手共同抵抗苏宁这种有违商业道德的做法。”
互指双方“不正当竞争”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宝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苏宁利用“霸王条款”胁迫供货商撤走促销人员,会损害到供货商和永乐作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苏宁此举在法律上的确涉嫌“不正当竞争”。
永乐营销管理中心市场部经理、新闻发言人黄建平则称,苏宁凭借“在南京市场暂时的强势地位”而采取的无理举措,已经严重威胁到永乐江宁店的正常经营,永乐不排除采取法律诉讼手段来解决该问题。
苏宁总裁孙为民则对此回应:永乐江宁店中的众多商品都低于“成本价”销售,这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永乐严重破坏了供货商的价格体系,“损人不利己”,而且,供货商既然能够容忍永乐的“低价扰市”行为,那也应该支持苏宁的“低价跟进”行为,否则,就要从永乐江宁店中撤走促销人员。
(本文转载自《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6月7日C1版《公司·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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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苏宁胁迫供货商撤促销员是否违法?
苏宁的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根据法律原则,经营者不得利用自身市场优势地位,胁迫交易相对方(供货商)采取损害竞争对手(永乐)正常经营的行为。具体而言,苏宁向供货商发出公函,要求其从永乐南京店撤出所有促销人员,否则将跟进低价销售并由供货商承担损失,这一做法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上,该行为可能构成对永乐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实务中,供货商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面临两难选择:若遵从苏宁要求,则可能违反与永乐的合作协议,甚至构成违约;若不遵从,则可能遭受苏宁的报复性低价销售,导致自身价格体系崩溃。此外,监管部门在认定不正当竞争时,通常考虑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效果,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苏宁的行为直接威胁到永乐门店的运营,属于典型的“以不正当手段破坏竞争对手正常经营”。企业应引以为戒,避免以胁迫、利诱等方式干预供货商与其他竞争对手的合作关系,否则可能面临反垄断调查、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责任。
供货商面临苏宁胁迫时应如何应对?
供货商在面临类似苏宁胁迫时,应首先评估自身法律风险与商业利益。从法律层面,供货商应明确:苏宁的胁迫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原则,即经营者不得强迫他人不得与特定竞争对手进行交易。供货商并非苏宁的附属机构,其有权自主决定促销人员的配置。因此,供货商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第一,保留证据。包括苏宁的公函、邮件、通话录音等,证明苏宁存在胁迫行为。第二,及时向苏宁提出书面异议,明确表示拒绝其不合理要求,并指出该行为涉嫌违法。第三,同时与永乐沟通,说明自身处境,争取永乐的理解与支持,避免因苏宁的胁迫而单方违约。第四,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部门)举报,请求行政机关介入调查苏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若因苏宁的胁迫导致供货商遭受实际损失(如被永乐追索违约金、市场份额下降等),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苏宁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实务中,供货商还需注意平衡商业关系:不应因法律维权而彻底激化与苏宁的矛盾,可通过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调解机构斡旋。此外,供货商应完善内部合规制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因第三方要求而干涉供货商经营自主权”的条款,从源头防范风险。
家电零售企业之间的价格战有哪些法律风险?
家电零售企业之间的价格战可能引发多重法律风险。首先,低于成本价销售(即“掠夺性定价”)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将至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等除外。若企业长期、大规模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且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其次,价格战往往伴随针对竞争对手的诋毁行为,如公开指责对方“乱价”“破坏价格体系”,若内容不实,可能构成商业诋毁,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第三,企业可能通过胁迫供货商控制价格,例如本文中苏宁的做法,这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横向垄断协议(若与供货商共谋)。实践中,监管部门会综合考量市场份额、行为持续时间、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等因素。此外,价格战还可能涉及虚假宣传,如宣称“全网最低价”但无法证明。企业应建立合规审查机制,确保价格策略符合《价格法》和《反垄断法》要求,避免通过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固定价格或分割市场。同时,企业应谨慎使用“限时特价”“限量抢购”等营销手段,避免因价格过低引发供货商投诉或消费者误解。最后,建议企业通过差异化竞争提升服务质量和品牌价值,而非单纯依赖价格战,以降低法律风险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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