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联合陆家嘴新兴金融产业园、百咖金创、中信建投证券举办的《“资产荒”破局–第三方理财的崛起》论坛于8月21日在上海陆家嘴新兴金融产业园举行,近百名来自私募机构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代表与会,杨春宝高级律师应邀就私募基金的合规募集发表演讲。
杨律师结合私募基金募集常见的风险点,从私募基金的募集程序、募集对象、基金推介、募集帐户和基金备案等角度,全面介绍了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相关规范,重点讲解了私募基金募集中的禁止性推介行为和禁止性推介渠道,并在相关案例分析基础上厘清了多个常见的错误认识。
来自财富桥、和讯网和中信建投证券的演讲嘉宾分别以《理财师的发展与机遇》、《理财机构的第四方服务平台介绍》和《证券公司在第三方财富管理市场中的作用》为题发表了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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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募集的法定程序是什么?有哪些关键步骤?
私募基金募集必须遵循《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六个步骤: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首先,募集机构需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评估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确定特定对象;其次,根据投资者风险评级推荐相应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然后,向投资者详细揭示基金投资风险,并签署风险揭示书;接着,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确认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即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之后,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期间投资者有权解除合同;最后,在冷静期届满后,由募集机构的非销售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或信函等形式进行回访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划转资金。杨春宝律师强调,任何绕过这些步骤的行为,如未履行冷静期或回访义务,均构成违规,可能导致基金备案失败或行政处罚。实务中常见误解是认为只要投资者签署了合同即可,但法定程序必须完整执行,缺一不可。
如何认定合格投资者?常见误解有哪些?
合格投资者认定需同时满足资产标准和投资金额标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杨春宝律师在演讲中特别澄清了三个常见误解:第一,认为家庭资产可以合并计算,但法规明确仅指个人名下金融资产,不包括房产、车辆等非金融资产,也不包括配偶或子女的资产;第二,认为通过拼单或代持方式可以规避金额门槛,但这是严重违规行为,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且募集机构需承担未履行合格投资者审查义务的责任;第三,认为只要投资者签署了《合格投资者承诺书》即可,但实际上募集机构必须主动核查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如银行流水、房产评估报告等,并留存记录。此外,部分机构错误地将普通员工或临时合作方视为合格投资者,但法规要求员工投资需符合特定豁免条件,且需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杨律师警示,错误认定合格投资者可能导致募集行为被认定为非法集资,面临刑事风险。
私募基金推介中有哪些禁止性行为?违规后果是什么?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推介的禁止性行为,主要包括:公开推介或变相公开推介,如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使用“本金无忧”“预期收益”等类似表述;夸大或片面宣传,如片面强调过往业绩而忽略风险提示;使用“最佳”“唯一”“最具”等绝对化表述;以及向非合格投资者推介。杨春宝律师重点剖析了实践中常见的违规渠道,例如通过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朋友圈、微信群或公众号发布基金信息,即使设置阅读权限,也属于变相公开推介;又如与银行、券商等代销机构合作时,未控制其推介行为,导致代销方违规承诺收益。违规后果包括:募集机构将被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采取责令改正、暂停私募基金备案、列入黑名单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甚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杨律师通过案例分析指出,即使募集机构声称推介行为系员工个人行为,但若机构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仍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机构必须建立推介材料审核机制,并确保所有推介活动均通过合规渠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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