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文章围绕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及美国SEC、香港证监会起诉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等事件,结合杨春宝高级律师的采访观点,梳理了四大本土化的实质法律要求。杨律师指出,媒体对本土化存在误读,方案并非简单改变股权或名称,而是要求中外合作事务所按规定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形式,并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合伙人比例等实质条件。同时,文章分析了境外监管行动对四大在华业务的潜在影响,强调中国法律监管框架下涉外审计业务的合规要点,为在华外企理解政策走向提供了实务参考。
关键词:四大本土化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方案法律监管涉外审计
对于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以及美国SEC、香港证监会等起诉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四大在中国业务的影响等话题,杨春宝高级律师前不久接受Shanghai Business Review副主编的采访。杨律师针对媒体对于四大本土化的一些错误解读,分析了财政部方案的实质要求,并逐一解答了记者的疑问。该记者为此采写的文章“Calling to Acount: How Auditing is Adapting to the China Challenge” 被作为封面文章在Shanghai Business Review2012年10月刊中刊出。
Shanghai Business Review是一本专门面向外国在华企业高管的英文月刊。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12:34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四大本土化转制的实质要求是什么?
依据财政部转制方案,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需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并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数、合伙人资格及出资比例等法定条件,而非仅调整名称或股权结构。
境外监管起诉四大对在华业务有何影响?
美国SEC和香港证监会起诉可能引发跨境审计监管协调问题,但在华业务仍受中国法律约束,事务所需同时满足中国监管要求和国际执业标准,合规风险增加。
外企如何应对四大本土化政策变化?
外企应关注转制后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形式变化,重新评估审计服务合同条款,并确保所聘事务所具备合法执业资质,以降低合规与合同履行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