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上海第一起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案。该公司采用典型的中外合作模式,即中方合作者以房屋使用权为合作条件,外方合作者以资金、设备为合作条件;外方负责经营管理,中方获得保底利润。遗憾的是双方合作不久就分歧不断,终至仲裁。仲裁裁决终止合作合同,清算合作公司。双方经多轮谈判,无法就清算中的若干问题达成一致,遂申请特别清算。经上海市外资委批准,虹口区外经委组成了特别清算委员会。该委员会聘请杨春宝律师等作为专业人士参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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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特别清算与普通清算有何区别?何时适用特别清算?
特别清算是在公司解散后,因普通清算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清算过程中出现显著障碍、可能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时,由有权机关依申请或依职权介入,组织专门清算机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理的法律程序。与普通清算由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不同,特别清算的核心特征在于公权力主导和专业机构参与,其启动通常需要经过主管机关批准,并可能涉及清算委员会或者法院监督。在外商投资企业语境下,特别清算往往适用于中外合作双方因合同终止、仲裁裁决或经营纠纷导致自行清算陷入僵局的场景。例如合作合同被仲裁解除后,双方对资产作价、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等关键事项无法形成合意,普通清算程序已事实搁浅,此时具备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特别清算申请。主管机关批准后,会指定或认可清算委员会成员,清算委员会通常由政府代表、行业专家、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组成,其职权范围包括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处理未了结业务、追收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资产等。特别清算的适用需要满足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程序上需先行启动普通清算且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实体上需存在清算不能进行的客观事实。实务中,法院仲裁裁决只是启动特别清算的诱因之一,更关键的是当事人之间已丧失合作信任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清算事项。特别清算一经批准,即取代普通清算,公司原清算组的权限终止,清算委员会依据批准文件开展工作,其决议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对于外资企业而言,特别清算不仅影响企业退出效率,还关系到中方土地房产权益、外方投资本金回收以及员工安置等重大利益,因此是否适用特别清算、如何启动、选任何种背景的清算专家,均需经过审慎法律论证与风险评估。
外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是什么?
外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的核心机构是特别清算委员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的实务惯例,清算委员会通常由企业审批机关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海关、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共同指定组成,同时还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参与具体清算工作。清算委员会的组成具有明显的行政协调与专业处置相结合的特点,其法律地位类似于清算中的公司机关,对外代表企业,对内实施清算行为。在职责层面,清算委员会负责全面接管企业财产,包括清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剩余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同时负责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审查债务的真实性与清偿顺序,依法定序位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税款以及普通债权;还需处理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有权代表企业参加民事诉讼和仲裁活动。对于中外合作企业,清算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合作合同约定和仲裁裁决内容,计算外方投入的资本价值、中方投入的房屋使用权折算价值,并处理保底利润条款遗留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算结束后,清算委员会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确认,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特别清算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或权利人损失,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选任律师参与清算委员会尤为重要,律师能够从程序合法性、证据保全、债权审核、关联交易审查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外方权益受损,也能够针对清算中出现的实质争议提供法律意见,推动清算高效完成。对于企业原股东和管理人员,清算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配合移交账册、印章、证照和财产,拒不配合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措施。
中外合作企业特别清算中,常见争议焦点及法律风险有哪些?
中外合作企业特别清算的争议焦点往往围绕资产认定、投资返还、利润分配和债务承担等核心问题展开。第一,合作条件的价值认定争议。典型模式中中方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外方以资金设备作为合作条件,特别清算时如何评估房屋使用权的剩余价值、外方投入设备是否因自然损耗或人为原因贬值、保底利润是否构成欠付外方或中方的债务,均容易产生分歧。根据法律原则,合作企业终止时的财产归属应当依照合作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若合同对清算财产分配有特别约定则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实务中,中方常主张房屋产权不受清算影响,因中方未转移产权,其价值不应纳入企业清算财产;外方则主张房屋使用权以合同年限为限,提前终止时应按剩余年限折算返还价值,双方可能因此诉诸仲裁或诉讼。第二,清算基准日与资产负债范围的争议。从仲裁裁决终止合作合同至特别清算委员会正式成立,往往间隔较长时间,期间企业是否仍正常经营、债权债务如何变动、财务账册是否被一方控制,都会影响清算财产界定的公平性。实践中常见一方利用管理便利转移资产、虚构债务或隐瞒收入,导致清算审计失真,另一方因此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追加责任。第三,债务清偿顺序与关联交易的争议。特别清算中,对于股东借款、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税务机关可能认定存在资本弱化或利益输送,清算委员会须严格核查交易真实性,必要时调整清偿顺序。第四,保底利润条款的效力问题。中外合作合同中约定中方获得固定保底利润,该条款在清算时可能被认定为名为合作实为借贷,或违反合作经营风险共担原则,进而影响清算分配的公平性。法律风险方面,一是程序风险,特别清算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审批机关选择不当、清算组成员利害关系未披露,均可能引发清算程序被撤销或清算结果被质疑;二是责任风险,清算委员会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未按法定顺位清偿债务、提前分配剩余财产,相关责任人须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是跨境风险,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法律可能对中国特别清算程序不予认可,导致境外资产追索和执行困难。为防控上述风险,当事人应聘请熟悉外商投资法律实务的律师参与清算方案设计、谈判与文件审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保全财产证据,并对清算委员会作出的有争议决议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特别清算并非简单的财务结算,而是涉及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合同制度、担保制度等交叉领域的系统工程,只有在专业法律服务支持下,才能实现合法、有序、公平的退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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