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新规简述

前言

上海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排头兵,在2002年就率先出台了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随后又配套出台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政策和法规,并于2011年发布《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下称“地区总部规定”),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相关定义、认定标准、认定流程,以及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性梳理。这一系列鼓励和优惠政策使得总部经济逐渐成为上海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官方统计数据,截止2019年7月底,上海累计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696家、研发中心450家,上海始终是内地吸引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最多的城市。

新修订的上海地区总部规定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为了更好地实施该规定,上海市政府配套出台了相关细则,即《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地区总部意见”),并与地区总部规定于同日生效。本文拟对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以期为拟在上海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企业提供有些参考。 

一、定义

地区总部规定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作出了如下定义: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下称“总部”)指境外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授权形式对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总部须为独立法人。

2、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下称“总部型机构”)指未达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资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认定条件

根据地区总部规定,总部或者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条件如下:

1、总部的认定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和外资企业资格;(2)母公司资产总额≥2亿美元;(3)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总部功能;(4)注册资本≥200万美元。

2、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和外资企业(或分支机构)资格;(2)母公司资产总额≥1亿美元;(3)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总部功能;(4)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如为分支机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100万美元。 

三、认定流程

根据地区总部规定,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流程主要为材料提交和商委审核。

1、提交申请需准备如下材料:(1)申请书;(2)母公司的授权文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总部型机构为分支机构的,需提供上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5)母公司近一年度审计报告;(6)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7)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2、商务委审核:依据地区总部规定,市商务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四、优惠政策

根据地区总部规定,总部/总部型机构可在以下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本部分如无特殊说明优惠政策即同时适用于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1、资助和奖励:(1)总部可获得开办和租房资助;(2)具有综合性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总部,可获得奖励;(3)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获得资助。资助主要包括:开办前三年给予开办资金资助;给予三年办公用房租金的30%租赁资助;每年营业额达到一定数额的,一次性给予现金奖励。

具体内容可以参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2、资金运作和管理:(1)可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2)符合条件的,可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3)投资性公司可设立财务公司,为在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加强纳税辅导与服务,为在非贸易项下付汇合同备案、纳税判定提供绿色通道;(4)可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按可兑换原则办理本外币跨境和境内人民币收支。

3、简化出入境手续:(1)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可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旅卡,并对其赴境外商务旅行提供出境便利;(2)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办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需临时入境的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如时间紧迫,可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3)需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外籍人员可申办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4)法定代表人等高管人员可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5)上海海关为法定代表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高管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提供绿色通道。

4、人才引进:(1)人社部门和科技部门为总部/总部型机构引进的外籍人才在本市工作和申请相关证件提供便利;(2)引进的国内人才如符合相关条件,可办理本市户籍;(3)聘用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特殊才能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并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港澳台专业人才可申办《上海市居住证》(B证),以上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子女,可办理随员证;(4)所在区为引进的人才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

5、贸易便利:(1)对符合条件的总部/总部型机构,海关创新监管制度和模式,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2)设立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五、配套细则

同日生效的地区总部意见对地区总部规定中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如下细化和补充:

1、加大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力度。

2、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

3、提高跨国公司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该部分内容将地区总部规定中的资金运作和管理政策具体化,例如允许总部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便利总部、总部型机构购汇结汇;取消跨境资金池业务合作银行、国内资金主账户数量限制等)。

4、提高跨国公司贸易和物流便利度(将地区总部规定中的贸易便利政策具体化,例如对于连锁企业,试点实施全市“一照多址”;支持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等)。

5、推动跨国公司研发便利化。

6、加强对跨国公司总部功能的配套保障。 

结语

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众多跨国公司为应对经济不景气,都在积极寻求变革。从降本增效的角度而言,在能够提供较多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将会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而作为早已跻身国际大都市之列的东方之珠,上海吸引外资的优势得天独厚,再加上前述诸多优惠政策,我们坚信,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投入上海的怀抱!

杨春宝律师团队近期收到不少跨国公司对于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相关法律咨询,并为该等客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有意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跨国公司,可联系本团队,以获取专业的法律支持。

最后编辑于:2020-11-29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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