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不清算 也要赔偿损失”

大家好,我是杨春宝律师。

今天要跟小伙伴们分享一个关于私募基金的小故事。在分享故事之前,先跟各位小伙伴们科普一下私募股权基金到底是何方神圣。为了方便小伙伴们理解,大家可以把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理解为一个定制蛋糕的过程。投资人就是定制蛋糕的人,基金是做蛋糕的作坊,管理人是这个作坊的糕点师,而股权就是做蛋糕需要的糖霜、奶油等原材料。投资人把钱投给基金这个作坊来“定制蛋糕”,再由基金去投资公司的股权(好比作坊购买蛋糕原材料),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的股权进行管理(就如作坊里的糕点师精心制作蛋糕),最后基金获得股权收益(好比作坊把蛋糕做大),再进行基金清算把收益或者说“蛋糕”分配给一个个投资人。讲到这里相信小伙伴们已经看出来,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来说,最令人激动的一刻当然就是最后分蛋糕的那一刻,或者确切地说,是基金清算分配的那一刻!不过呢,投资有风险,并不是所有的投资都有回报,也不是所有的“定制”都能“分到蛋糕”。如果因为基金没有好好管理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投资无法获得收益,投资人什么时候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呢?以往的主流裁判观点一般认为只要基金尚未清算,除非管理人同意推定全损,否则便不会认定投资者存在实际损失。换言之,必须蛋糕分完了我们才知道投资人有没有拿到应得的份额,有没有“缺斤少两”。因此,以往投资人主张损失一般都需要等基金清算分配完毕。不过呢,老杨今天要跟小伙伴们分享的案子却与以往不同。


 啰里吧嗦半天,终于轮到我们的主角登场,小范在2016年的时候经推荐投资“小智基金”,并与P公司签订《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小范认购300万元的基金份额,P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为了把“蛋糕”做大但是又能降低风险,P公司呢,代表小智基金加入了B有限合伙企业,并成了一个有限合伙人,然后这个B合伙企业再去投资黑猫公司的股权。因为合伙清算比较方便,到清算的时候呢,小智基金就可以凭P公司管理人的合伙份额分到收益。一年以后,黑猫公司成功借壳上市,两年后呢,基金也到了清算期,本来应该皆大欢喜,大家“排排坐,吃cake”,但没想到这个B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C公司居然卷款跑路,根本就没有购买过黑猫公司的股权,而作为管理人的P公司,竟然粗心到竟然没能去查看黑猫公司公开的股东名单。小范内心OS:“我定制的蛋糕没了”,于是一纸诉状把P公司告到法院,要求P公司赔偿损失。刚刚已经跟各位小伙伴们提过,按照以往的主流裁判观点,这是不可能的呀,因为C公司跑路了,小智基金根本没完成清算,“蛋糕”都没开始分,这损失还能确定吗?在本案中,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法院认为,基金的清算结果是认定投资损失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投资损失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损失。在这个案子里,小范的投资款被C公司卷走,这意味着基金资产已经脱离管理人控制,清算小组无法接管基金财产,基金清算处于停滞,也无证据表明存在可资清算的基金财产。因此法院可以推定投资本息全部亏损。而基金管理人P公司未查看公开股东名单,未尽勤勉管理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P公司赔偿小范投资款本金和资金占用损失。不过小伙伴们请注意,推定全损、管理人赔偿损失后,事情还没完哦。因为私募基金可能继续处于清算程序,理论上仍然存在小范从中获得清偿的可能,例如老天开眼,跑路的C公司老板被抓捕,投资款被追回,因此存在着小范获得双重清偿的可能。对此,法院依据损失填平原则明确指出,如果未来小范从清算程序中获得清偿,应当在管理人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换句话说,罪魁祸首毕竟是C公司,P公司虽然蠢,但不坏,小范也不能太贪心,如果后面得到第二次清偿,不能全揣进自己腰包,要把管理人P公司赔偿的那部分还给人家的。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并不是只有私募基金清算了,投资者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投资损失,哪怕没清算,投资者也有权要求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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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12-21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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