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们公司是由7名股东发起、经过工商登记的有限公司,有3名董事、1名监事。董事长有51%的股份,平时他在工作中独断专行。2004年底,他告诉我们公司只有4千多的利润,由于我们知道不可能只有这么点利润,就和他发生了摩擦。我(担任监事)和另外两名股东(担任董事)就将各自的股份转让给了他的儿子(非股东),并且进行了变更登记。
(1)我们在没有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其他股东也 不知道的情况下形成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我们可以反悔转让协议吗?有什么理由和办法?
(3)我们现在还可以要求审查2004年的公司财务吗?
答: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你们向董事长的儿子(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过两道程序,一是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以征得过半数股东同意,二是其他股东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从你的描述看,你们是在没有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其他股东也不知道的情况下形成的转让协议,这样的转让协议依法应当是无效的。然而,你们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不清楚你们是如何在其他股东不知道的情况下办理变更登记的,但是,既已办理了变更登记,除非经过司法程序进行变更,从法律上你们已经不再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对于这份已经履行完毕的无效协议,在司法实践中,除非其他股东对此协议的效力提出挑战,法院不会判决确认无效。因此,除非其他股东对此协议的效力提出挑战,你们没有反悔的机会。鉴于你们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也就无权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要求审查公司财务。(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