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华为事件的持续发酵,以及美国“实体清单”中中国实体名单不断被新媒体及自媒体披露,多家客户的合规部或者法务部向杨春宝律师团队询问:其相关客户被美国列入“实体清单”,能否继续与该等客户合作,以及如果继续合作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
我们首先看看美国的“实体清单”究竟是怎么回事。
所谓“实体清单”(Entity list)是美国政府为维护其国家安全利益,作为出口管制的一个重要手段。而所谓“出口管制”则是指依据美国商务部颁布的《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以下简称“EAR”),对于原产于美国的产品、软件和技术的出口和再出口的管制制度。
实体清单于1997 年2 月由美国商务部首次发布,被美国政府认为参与扩散活动(指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活动,从目前被纳入情况看,基本上是指与被美国政府制裁的国家开展贸易的活动)的最终用户均被列入清单。美国政府通过发布实体清单,以此明确告知美国出口商,在未得到许可证时,不得帮助这些实体获取受该条例管辖的任何物项;同时,有关许可证的申请应按照《出口管理条例》第744 部分规定的审查标准接受审查,且向此类实体出口或再出口有关物项不适用任何许可例外的规定。
那么,受到限制的领域有哪些呢?
根据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第744 部分规定,受到限制的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Materials, Chemicals, "Microorganisms" and Toxins(材料、化学品、“微生物”和毒素)
2.Materials Processing(材料加工)
3.Electronics Design, Development, and Production(电子产品设计、开发和生产)
4.Computers(计算机)
5.Part I-Telecommunications(电信)Part 2-Information Security(信息安全)
6.Sensors and Lasers(传感器和激光器)
7.Navigation and Avionics(导航和航空电子设备)
8.Marine(海洋)
9. Aerospace and Propulsion(航空航天和推进)
被列入实体清单有哪些风险?
实体清单事实上是一份黑名单,一旦被列入这个清单就失去了与美国供应商进行上述限制领域的贸易机会,会因此遭到技术封锁和国际供应链隔离。尽管《出口管理条例》为进入清单的实体提供了申请取消的程序,美国供应商向被列入实体清单的外国企业出口管制物项也可以申请许可,但通常不会被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署(BIS)批准。
此外,依据《出口管理条例》中“区域外适用”的规定,上述限制对符合“美国最低含量标准”的外国的交易也同样适用。该条例对不同出口管制产品设定了4种“美国最低含量标准”:(1)不设最低含量标准的物项,以高性能计算机为代表;(2)特定加密物项;(3)10%最低含量;(4)25%最低含量。也就是说,美国以外的实体与实体清单中的实体在限制领域内进行交易,如果该交易的产品中的某些零部件和软件在原则上包含10%或25%以上美国产品,有的甚至只要有美国产品成分,不管多少,都会成为被管制对象,禁止美国企业向其供货。这就是欧盟、日本等国的企业为何因为美国的出口管制而终止与华为合作的原因,这也是我们的客户询问与被美国列入“实体清单”的客户合作的合规风险的缘由。
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如前所述,对于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美国企业不得与其进行限制领域的交易,而美国以外的实体与实体清单中的实体在限制领域内进行交易时,如果达到所谓“美国最低含量标准”,同样需遵循美国的贸易规则,否则也将面临美国供应商“断供”的风险。如果企业违反《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可能受到美国政府的处罚,该类处罚主要包括发出警告通知书、处以行政罚款(以违法事项的法定最高处罚金额为上限),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及刑事犯罪。
但是,即使客户被美国列入“实体清单”,只要交易标的并不在限制领域内,则可继续与该等客户合作,不受实体清单和出口管制的影响。
为反制美国的出口管制,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5月3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称,中国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对不遵守市场规则、背离契约精神、出于非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断供、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将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外国在华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我国商务部将于近期公布的具体措施。此外,国务院于5月11日发布《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将《出口管制法》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该法与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一样具有域外效力,一旦通过并实施,必将对中国境内出口企业以及中国境外进口商、最终用户产生较大影响,经营与中美两国实施出口管制的领域相关业务的各国企业均需未雨绸缪,提升合规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