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诉讼 执行 和解 撤回上诉 不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并撤回上诉后,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否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在民事诉讼二审期间,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和解协议属于诉讼外协议,未经法院以调解书形式确认,不产生强制执行力。因此,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有权以生效的一审判决为依据申请强制执行。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西城纸业公司上诉后与吴梅签订还款协议,吴梅放弃利息,公司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一审判决生效。因公司未完全履行该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原判决,法院予以支持。公司主张因和解协议而应停止执行,法院未采纳,明确指出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权利人应注意,自行和解并不当然替代原判决效力,若对方不履行,应尽快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义务人也不能以为达成和解就免除原判决义务,除非已实际履行完毕或通过法院制作调解书变更执行依据。实务中常见的争议是和解协议是否构成执行和解,需区分诉讼外和解与执行中和解,本案属于诉讼外和解,不影响申请执行权。
诉讼外和解协议与法院调解书有何区别?为何不具强制执行力?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法院调解书是由法院在诉讼中主持调解或确认当事人协议后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与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而诉讼外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民事合同,未经司法确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经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并送达,以及是否具备法律赋予的执行效力。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双方在二审阶段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吴梅放弃利息,西城纸业公司据此撤回上诉。法院仅裁定准予撤诉,并未对和解协议内容进行审查或制作调解书。因此,该协议被认定为诉讼外协议。当公司未履行时,法院认为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故不支持公司排除执行的主张,维持对一审判决的执行。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当事人若希望通过和解协议取得可强制执行效力,应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而不是仅申请撤诉。对于已撤回上诉的案件,如果对方不履行,应主动申请执行原判决。另外,诉讼外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可能成为执行中的争议焦点,但原则上不能对抗生效判决的执行力,除非已实际履行或达成执行和解。
当事人在二审中决定和解撤诉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二审期间撤回上诉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上诉权利,一审判决随即生效,成为可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所谓上诉权撤回的法律后果,包括判决的确定力和执行力。当事人若在撤诉前签订和解协议,应当意识到该协议不能自动停止或替代生效判决的效力,除非通过法定程序将协议内容转化为执行依据。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西城纸业公司为换取吴梅放弃利息,签订还款计划并撤回上诉。但因其未完全履约,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法院准许。公司后来寻求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未获支持。可见,撤诉行为引发的直接后果是一审判决生效,而非和解协议生效或替代判决;和解协议仅作为债的变更或履行安排,不当然否定原判决。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当事人在二审中考虑和解撤诉时,应评估对方诚信度和履约能力,避免因和解丧失上诉利益又无法获得强制执行保障。建议在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履行节点,并寻求法院确认制作调解书。若无法取得调解书,应在对方违约后及时申请执行原判决,同时注意申请执行期限,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受损。实务中,债务人常以和解协议未履行为由抗辩执行,但法院普遍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