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文章摘要 本文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模板,涵盖发起人、宗旨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筹备委员会及附则等核心条款。协议明确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票采用记名方式。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建期间事务,包括组织签署文件、申报审批、募股及召集创立大会等。协议还规定了股款缴纳方式、生效条件及发起人报酬安排。实务中,发起人协议是公司设立的基础性文件,需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防范设立失败风险,并为后续公司章程、出资协议等提供依据。

第二章 发起人

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是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股权结构

第七条 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第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所认购 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五章 筹备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 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 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 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 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

5、 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第十五条 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条 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股东应将认购的股款汇入公司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 份,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订,并自签毕后生效。,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章 发起人

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是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股权结构

第七条 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第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所认购 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五章 筹备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 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 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 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 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

5、 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第十五条 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条 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股东应将认购的股款汇入公司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 份,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订,并自签毕后生效。,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最后编辑于:2024-04-22 11:3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有何区别?

发起人协议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之间就设立公司事项所达成的内部协议,其性质属于合同,主要约束签约的发起人,内容侧重于设立阶段的职责分工、出资安排、筹备组织等。公司章程则是公司设立后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根本性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需依法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公示。实务中,发起人协议的内容往往会被吸收或转化为公司章程条款,但两者效力范围不同:协议仅在发起人之间产生相对效力,章程则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尤为重要,需明确募集方式、认股比例、筹备委员会权限、设立失败时费用分担等事项。若协议与章程内容冲突,在设立过程中一般以协议为准,公司成立后则应以章程为准。建议发起人在签署协议时,同时拟定章程草案,确保两者衔接一致,避免后续争议。风险提示:若协议对出资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可能导致发起人之间产生纠纷,甚至影响公司设立进程。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发起人未按时出资的处理、筹备期间债务承担、设立失败时已发生费用的分摊等,应在协议中预先明确。

募集设立中发起人认购比例有何要求?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法律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设有最低限制,目的在于确保发起人对公司负有足够的责任和承诺,防止以募集设立为名规避出资义务。具体而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法定比例,其余股份方可向他人募集。本文协议中仅预留空白比例,实际签署时必须填写符合法律规定的数字。实务操作指引:首先,发起人应明确自身认购数额,并在协议中具体写明金额或比例,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其次,向社会公开募集时,须依法制作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并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再次,股款缴足后,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随后在法定期限内召开创立大会,审议设立费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等。风险提示:若发起人认购比例不足法定要求,或未按期募足股份,将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本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发起人以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时评估作价是否公允,以及抽逃出资的认定。建议发起人在协议中明确出资形式、评估方法及违约责任,降低法律风险。

筹备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如何界定?

筹备委员会,又称公司筹委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推举人员组成的临时性机构,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在募集设立方式下,筹委会承担组织起草文件、向政府部门申报、开展募股、保证股金安全、召集创立大会等重要职责。需要明确的是,筹委会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其法律地位属于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构,所从事的与设立相关的行为后果,最终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若公司未能成立,则相关责任由发起人承担。实务操作指引:第一,筹委会的权限应有明确边界,协议中应列出具体职责清单,并规定超出权限范围的事项须经全体发起人同意;第二,筹委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对股款收支严格管控,筹委会成员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资金;第三,筹委会成员不计薪酬,但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报酬须经创立大会及股东大会通过,避免利益输送。风险提示:筹委会在募股过程中若向认股人虚假陈述或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可能引发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若筹委会成员以个人名义对外签约,可能导致个人承担合同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包括筹委会越权行为的效力认定、设立费用是否合理、筹委会解散后遗留债务的处理等。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筹委会的存续期限、决策程序、财务审批权限及责任承担机制,并在创立大会召开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确保筹委会依法定程序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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