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note speeches made by Chambers Yang

文章摘要 本文汇总了杨律师(Chambers Yang)在2001年至2008年间就中国法律实务所作的多场主题演讲,内容涵盖网络侵权司法管辖、食品饮料零售分销法律问题、航运物流投资法律框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外商投资监管、新投资工具、仓储配送中心设立、造纸行业并购等。这些演讲反映了中国入世后涉外法律热点,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法律合规与风险防范的实务指引,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 网络侵权的司法管辖(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1)
  • Legal Issues Pertaining to Food & Drinks Retail and Distribution in China (China Food & Drinks Retail & Distribution Conference, Shanghai 2002)
  • Legal framework for investing in China in shipping related industry (Ports & Liners China 2002, Shanghai 2002)
  • 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首届华东律师论坛,青岛 2003)
  • Invest to Chinas logistics and shipping industry – key legal issues (China Containers 2004, Beijing 2004)
  • Legal Issues on Investment in Food & Beverage Industry in China (China Food and Beverage Summit 2005, Shanghai 2005)
  • Foreign Investment Regulations in China (China Tax 2006, Singapore 2006)
  • New Investment Vehicles in China (2007 New Environment For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Beijing 2007)
  • Legal Issue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Warehouse or Distribution Center in China (China Warehouses & Distribution Centers Summit 2007, Shanghai 2007)
  • Case Study:  Successful Acquisition of a Paper Mill in China (Pulp & Paper Outlook 2007, Shanghai 2007)
  • Investing in China’s ports & shipping industry (Sea Trans 2007, Shanghai 2007)
  • Successful Takeovers, Mergers & Acquisition in the Chinese Pulp and Paper industry(2nd Pulp & Paper Outlook 2008, Shanghai 2008)
  •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网络侵权案件在中国如何确定司法管辖?

    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是涉外和跨区域纠纷中的常见难题。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网络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等。由于网络传播的全球性,原告住所地、侵权内容上传地、服务器所在地等均可能成为管辖连接点。实务中,法院通常综合考量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地,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杨律师在2001年上海财经大学的演讲中专门探讨了网络侵权的司法管辖问题,指出当时中国司法实践对网络侵权管辖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存在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现象,导致当事人选择法院(即择地行诉)的空间较大。演讲结合当时典型案例,分析了网络诽谤、著作权侵权等场景下管辖权的认定逻辑,强调侵权行为地中结果发生地的解释弹性。

    实务指引方面,网络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应尽早固定侵权证据,包括网页截图、服务器日志、IP地址等,以证明侵权行为地与结果地。被告方可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来争取有利法院,但需注意异议时限。企业应建立网络内容审核机制,避免因转载或发布不实信息引发跨地域诉讼。同时,跨境网络侵权需关注国际私法规则,评估外国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担保权利,旨在保障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其行使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一是承包人已按合同履行施工义务,且工程已竣工或虽未竣工但质量合格;二是债权性质属于工程价款,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直接费用,不包括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三是承包人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通常为工程竣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一定期间内,逾期则丧失优先权。

    杨律师在2003年首届华东律师论坛上以《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为题发表演讲,结合当时司法实践分析了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争议,即其属于法定抵押权还是优先权,并指出该权利无需登记即可对抗第三人,但效力弱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演讲中引用了多起工程款纠纷案例,说明法院在认定优先受偿权时对工程款范围的严格解释,以及对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存在不同观点。

    实务中,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节点,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催告发包人结算,必要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同时,承包人应关注工程是否涉及消费者购房,因为消费者权利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发包人则可通过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或分期支付工程款来降低风险。此外,承包人转让工程款债权时,优先受偿权是否随同转移需在合同中明确,避免争议。

    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仓储或配送中心需关注哪些法律问题?

    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仓储或配送中心,涉及外商投资准入、土地取得、物流资质、劳动用工及税务等多重法律问题。首先,需确认仓储物流是否属于限制或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普通仓储物流通常允许外资独资,但涉及危险品或保税物流可能需额外审批。其次,土地取得方式包括出让、租赁或入股,需遵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并注意工业用地用途限制。

    杨律师在2007年上海仓储配送中心峰会上发表演讲,系统梳理了设立仓储配送中心的法律要点,包括公司形式选择(如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以及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物流资质的前置条件。演讲还指出,仓储用地可能涉及城市规划与环保要求,例如消防验收、排污许可等,并强调与当地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时需明确土地价格、税收优惠及基础设施配套。

    实务中,外国投资者应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核实土地权属、规划用途及历史遗留问题。建议采用股权收购方式取得现有仓储设施,以规避新建审批周期,但需注意目标公司的债务与或有负债。劳动用工方面,需遵守中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工时与社保缴纳。税务上,应关注增值税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预提税,合理设计转让定价。此外,仓储业务若涉及跨境电商,还需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如保税仓设立条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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