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昨天(3月6日),证监会发布第17号公告《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对创投基金、私募基金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作出大幅放松(请注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参照执行)。具体而言:
在上市公司上市前,投资期限不满三年的,可以在 3 个月内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投资期限3-4年的,可以在2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以下;投资期限4-5年的,可以在1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以下;投资期限5年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上述投资期限自创投基金、私募基金投资该IPO企业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IPO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
当然,并非创收基金、私募基金投资任何企业均可以享受上述待遇。只有投资下列企业方可:
(一)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 个月;
(二)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 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三)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已取得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
我国政府向来鼓励创投基金的发展,对于创投基金的扶持政策解读,请参阅杨春宝律师团队的文章《创业投资基金扶持政策简述》。
最后编辑于:2024-02-20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