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逼你签对赌,你是签还是不签?(2026年09月)

文章摘要 对赌协议合法性已确立,核心风险在于履行机制与主体差异。投资人与公司层面的对赌需遵循公司法关于减资或利润分配的法定程序,执行门槛高且周期长;与创始股东个人的对赌则直接产生个人连带责任,资产覆盖度是评估关键。实务中应精细化设计业绩指标,明确回购触发条件与缓冲期,通过设置股权上限、豁免条款及不可抗力机制控制敞口。决策前必须测算最坏情形下的偿付能力,平衡商业融资需求与法律履约风险,避免盲目签署导致个人资产被穿透执行或公司陷入程序僵局。

签不签对赌,核心不是怕不怕,而是看清赌什么、赌输了谁赔、赔多少。对赌条款本身合法,九民纪要之后,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执行要结合公司减资、利润分配程序判断,关键在能否实际履行。

签之前先分清对赌主体。跟公司赌,回购要靠公司减资,门槛高、博弈空间大。跟创始股东个人赌,责任落到个人,要看你个人资产能不能兜住。

再谈条款设计。业绩目标别定太高,回购触发条件写清楚、留缓冲期,最好设上限,比如只以股权为限,能加豁免和不可抗力条款就加。把最坏情形算一遍,确认扛得住,再决定签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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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与公司对赌失败后,公司是否必须直接回购?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公司法》规定,对赌协议本身有效,但投资人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须审查公司是否已完成法定减资程序或具备可分配利润。这意味着与公司对赌不等于公司可以直接支付现金,而是触发“减资退出”机制,需经股东会决议、债权人保护程序及工商变更,流程复杂且存在因无法减资导致协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风险,本质是将回购义务转化为公司资本结构调整义务,而非简单债务清偿。

实务中,若公司未满足分红条件且减资受阻(如其他股东不配合或债权人异议),回购判决可能因履行不能而陷入执行僵局。典型场景如早期科技企业因业绩未达标触发回购,但账上无利润且减资需三分之二股东同意,若创始团队与投资人僵持,回购条款便沦为“空文”,投资人只能转而追究担保或股东责任,公司则面临程序合规压力,无法单方面完成股权变动。

建议投资人在条款中明确约定“减资失败”的替代救济路径,如要求股东提供担保或触发强制稀释机制;创始方则应在谈判时争取延长减资决议期限、设置其他股东配合义务条款,并在签署前确认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关于减资或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避免因公司治理结构瑕疵导致对赌条款无法落地执行,确保法律义务具备可操作的技术路径。

个人对赌与公司对企业责任有何本质区别?

与公司对赌时,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且回购须通过公司程序实现,个人资产通常不被直接追索;与创始股东个人对赌则不同,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回购义务直接由股东个人财产承担,不受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保护。这意味着一旦触发条件,投资者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股东名下房产、存款、股权等所有合法财产,个人责任无上限(除非约定以持股为限),风险穿透力极强,是创业者最需要警惕的“无限责任”陷阱。

典型场景如初创公司融资时,投资人坚持要求创始团队签署个人无限回购承诺,业绩未达标时,即便公司仍有经营价值,投资人也可冻结创始人个人银行账户或拍卖其住宅。若创始人未预留缓冲期或未设置责任上限,可能因公司阶段性亏损而失去个人主要资产,甚至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保障,这种“人企不分”的风险结构极易导致创始人因生存压力而决策短视,破坏公司长期治理。

务必在条款中争取“以所持股权为限”或“以个人净资产为限”的上限设计,并加入“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变化导致业绩未达标可豁免”条款。同时,创始人应提前进行个人资产隔离规划,如通过家族信托或配偶财产分割协议降低风险敞口,切勿盲目签署无上限、无缓冲的个人承诺,以免将企业风险无限扩大至个人生活领域,丧失创业的基本安全垫。

对赌条款业绩目标设置有哪些合规优化建议?

业绩目标直接决定回购触发概率,法律上虽允许自由约定,但显失公平或设置极高难度目标可能因“通谋虚伪”或“欺诈”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合理的目标应基于行业增长率、历史财务数据及可预见市场环境设定,避免将主观努力无法控制的宏观因素(如疫情、监管突变)纳入考核,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情势变更,导致条款调整或免除,增加双方诉讼成本与不确定性。

实务中常见陷阱是投资方将三年平均增长率设为硬性指标,忽略初创企业波动性,导致几乎必然触发回购。优化方向包括:采用“区间目标”而非单点目标,设定缓冲期(如未达标可顺延一年重计),以及引入“多方归因”机制,若因投资方未提供承诺资源(如渠道支持)导致未达标,则自动免除回购义务。这些设计能提升条款公平性,降低争议概率,符合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的要求。

建议在条款中明确列明“调整机制”,如业绩达成率80%以上则按比例减少回购额,并约定不可抗力清单与举证责任。创始人应聘请财务顾问测算“最坏情形”下的股权稀释率与个人偿付压力,确认在100%回购触发时自身仍能维持基本运营与债务结构稳定。切勿为快速融资而接受“天文数字”目标,一旦锁定极高对赌价,后续融资估值将被严重压制,陷入“高对赌-低估值”恶性循环,损害公司长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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