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VAM)本质:估值调整机制,非赌博。
对赌协议(VAM,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本质是估值调整机制,是PE/VC投资中解决”估值分歧”的核心工具。不是赌博,是带条件的期权契约。
实质上是投资方获得的看跌期权(Put Option):当触发条件(业绩未达标、未按时上市等)成就时,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股东/公司按约定价格回购股份或补偿差价。属《民法典》第156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以”业绩指标达成与否”为生效/解除条件。
一、大佬爱签的三大商业逻辑
1. 融资不稀释/少稀释
用未来业绩承诺换当下高估值。典型案例:蒙牛2003年对赌摩根士丹利,承诺3年复合增长50%,达标则管理层获奖励股,未达标送股。结果蒙牛胜出,管理层零成本获利。
2. 信号传递/信用背书
对赌即”穿透式尽调”,向市场证明确定性。典型案例:特斯拉上海工厂对赌,年纳税22.3亿、5年投资140亿、2029年全产业链国产化。用硬指标换政府低价地+低息贷款。
3. 激励约束双重功能
业绩达标→估值锁定,创始人获超额收益;未达标→回购/稀释,投资人保本。典型案例:罗永浩锤子科技对赌,未达标个人回购。虽最终失败,但倒逼团队极限执行。
二、对赌协议的标准化拆解(律师视角)
一份专业的对赌协议必须包含五大模块:
1. 对赌标的:净利润/营收/用户数/GMV/上市/技术里程碑
2. 考核周期:通常3-5年,分年度/阶段考核
3. 触发条件:达标/未达标/部分达标的分档机制
4. 调整方式:
– 股权回购(最常见):创始人/大股东按约定价格回购
– 估值调整:增加投资人持股比例/降低转股价
– 现金补偿:按投资额+约定收益率(6-8%)补偿
– 领售权/拖售权:投资人强制出售创始人股份
5. 兜底条款:不可抗力豁免/政策变化调整/争议解决
三、实务中最坑的4个条款(必改!)
– 领售权:投资人可1元强制带售创始人股份 → 改为设最低价格底线(如最近融资估值8折),保留创始人优先购买权
– 回购价格=投资额×(1+20%×年数):高利贷级收益,回购不起 → 改为年化6-8%封顶,总额封顶,含分红扣除
– 对赌主体为公司:公司回购受《公司法》资本维持限制,需减资程序,极难落地 → 改为主体为大股东/实控人个人回购,公司仅提供担保
– 不可抗力不豁免:疫情/政策/战争导致未达标仍需兜底 → 必加”疫情/政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指标顺延/豁免”
四、新《公司法》(2024.7.1施行)实务红利期
1. 第89条第三款(新增):控股股东滥权损害公司/股东,其他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 → 对赌兜底新武器
2. 简易减资程序(第227条):回购股份注销可简易减资,流程从3-6月缩至1-2月 → 可谈”公司回购+简易注销”替代个人回购
3. 第161条: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同样享有异议回购权 → 适用范围扩大
4. 第88条:章程不得排除法定回购权 → 契约回购条款作兜底,法定权利作底线,双层保护
五、律师给创始人的避坑要点(按踩坑频率排序)
□ 签前必测:财务模型压力测试(营收-30%/毛利-5pp/现金流断裂),看能否承受
□ 指标双轨制:财务指标(利润)+非财务指标(上市/技术/合规),单一指标太脆
□ 分档调整而非一票否决:90%达标→调整10%;70%达标→调整30%;<70%→触发回购/领售权
□ 封顶个人担保:坚决不签”个人无限连带担保”,将回购义务限定在”所持股份范围内”或”公司可分配利润范围内”
□ 保留”东山再起”通道:对赌失败≠失去控制权,约定创始人有权在X个月内按公允价格回购
□ 税务筹划:个人回购涉及20%个税+印花税,约定”价格为税后净得”或由受让方承担税费
□ 争议解决选仲裁:一线城市的仲裁委对金融条款理解更商业化
核心心法
对赌不是”生死状”,是动态定价+激励约束+退出预案的组合工具。好条款让双方都有赢面,坏条款只造零和博弈。
延伸阅读
– 对赌回购合集:https://law-bridge.com/tag/value-adjustment-mechanism/
– PE如何设计对赌协议:https://law-bridge.com/how-should-pe-design-the-vam-agreement/
– 最高院认定对赌协议效力与履行:https://law-bridge.com/the-supreme-court-determines-the-effectiveness-and-performance-of-the-vam-agreement/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第2版)》:https://law-bridge.com/book-16-the-operational-practice-of-risk-prevention-and-control-of-private-equity-investment-funds/
以上为专业法律分析,不构成具体案件法律意见。实务操作请委托执业律师结合具体交易文本审核。
原文链接: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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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对赌协议在法律上本质是什么?
对赌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核心机制是估值调整机制而非赌博。依据《民法典》第156条,该协议以业绩指标达成与否作为生效或解除条件,实质上是投资方获得的看跌期权。当约定的业绩未达标或上市失败等触发条件成就时,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股东或公司按约定价格回购股份或补偿差价。这种机制旨在解决PE/VC投资中投资方与创始团队对未来估值判断的分歧,通过预设的财务或非财务指标来动态调整股权比例或补偿差价,从而实现风险共担与利益平衡。从法律逻辑看,它并非单纯依靠运气,而是基于对公司未来现金流或市场价值预测的契约安排,具有明确的对价基础和法律约束力。
在实务场景中,对赌协议广泛存在于融资交易中。例如蒙牛2003年与摩根士丹利的对赌案例,双方约定三年复合增长率50%,达标则管理层获奖励股,未达标则送股,最终蒙牛胜出,管理层实现了零成本获利。特斯拉上海工厂的投资也隐含对赌逻辑,通过承诺年纳税22.3亿及五年投资140亿等硬指标,换取政府提供的低价土地及低息贷款支持。罗永浩的锤子科技对赌则展示了未达标时的极端后果,因业绩未达标触发个人回购义务,虽最终失败但倒逼团队极限执行。这些案例表明,对赌条款是连接投资方资金注入与创始人经营成果的关键纽带,其设计直接决定了交易的风险分布。
对于创业者而言,理解对赌的法律本质至关重要。签署前必须进行财务模型压力测试,模拟营收下降30%或毛利下滑5个百分点的情形,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建议采用指标双轨制,结合净利润等非财务指标与上市进度,避免单一指标脆弱性。同时,警惕高利贷式的回购价格设定,如投资额乘以高年利率,应争取将其限制在年化6-8%范围内并设置总额封顶。切勿签署个人无限连带担保,应将回购义务限定在所持股份或公司可分配利润范围内,保留东山再起通道,约定在特定时间内按公允价格回购的权利,以避免个人资产因公司失败而完全丧失。
新公司法对对赌条款有何影响?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为对赌协议实务带来了显著红利与规则变化。其中第89条第三款新增规定,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时,其他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为对赌兜底提供了新武器。第227条确立的简易减资程序,将回购股份注销的流程从传统的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使得以公司作为回购主体更具操作性,可替代部分个人回购义务。第161条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的异议回购权适用范围,第88条明确章程不得排除法定回购权,形成了契约回购与法定权利的双层保护体系,提升了交易的安全性与可执行性。
在实务操作中,律师可利用简易减资程序与客户协商,设计「公司回购+简易注销」的条款结构,替代高风险的个人无限回购,降低创始人个人破产风险。例如,若对赌失败需回购,可约定由公司通过简易减资程序回购创始人股份,既符合资本维持原则,又提高了效率。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新增的异议回购权意味着即使章程未约定,股东在特定情形下仍享有法定退出路径,投资方在起草条款时需考虑这一法定底线,避免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新法环境鼓励双方探索更多样化的调整方式,如估值调整中的增加持股比例或降低转股价,而不再局限于单一的现金或股权回购。
企业应把握新法红利,重新审视现有对赌协议。对于存量协议,可依据新法第89条等条款争取更有利的回购执行路径;对于新签协议,务必在条款中明确援引简易减资程序,并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指标顺延机制。风险提示方面,虽新法优化了程序,但公司回购仍受资本维持原则限制,需确保回购款来源合法合规。建议创始人避免签署「公司回购受资本维持限制需减资程序」的条款,转而主张由大股东或实控人个人承担主要回购责任,公司仅提供担保,以防止因减资程序受阻导致回购无法实际履行,陷入执行僵局。
签署对赌协议需规避哪些陷阱?
签署对赌协议时,需重点规避四大高危条款陷阱,核心在于平衡投资方保本需求与创始人控制权及生存权。首先是领售权条款,若允许投资方以极低价格强制带售创始人股份,将彻底剥夺创始人权益,应修改为设置最低价格底线(如最近融资估值的8折),并保留创始人优先购买权。其次是回购价格过高,若约定投资额乘以高倍收益,类似高利贷,应争取改为年化6-8%封顶,且扣除已分配分红。再次是回购主体风险,公司回购受资本维持限制,易陷入减资僵局,应明确由大股东或实控人个人承担回购义务,公司仅作为担保方。最后是不可抗力条款缺失,若未约定疫情、政策变化等情形下指标顺延或豁免,将导致创始人在不可控风险下仍需兜底,必须加入宽泛的不可抗力豁免条款。
在典型实务场景中,许多创始人因忽视领售权底线,在退出时被迫以1元价格转让股份,导致数代创业成果归零。例如某初创公司投资方行使领售权,要求创始人按1元转让全部股份给新买家,创始人因未设价格底线且无优先购买权,丧失控制权且未获对价补偿。又如某科技公司对赌失败,因约定公司回购且未考虑简易减资可行性,导致回购款无法支付,陷入长期诉讼,创始人个人亦因无限连带责任面临破产。这些案例警示,条款设计的细节直接决定风险承担程度,忽视任一陷阱均可能导致毁灭性后果。
实务指引建议创始人签前必做财务压力测试,模拟极端不利情形下的现金流断裂点。指标设计应采用分档调整机制,如90%达标调整10%,70%达标调整30%,低于70%才触发回购,避免一票否决。坚持不签个人无限连带担保,将责任限定在所持股份范围内。税务方面,需筹划个人回购涉及的20%个税及印花税,约定价格为税后净得或由受让方承担。争议解决优选一线城市仲裁委,因其对金融条款理解更商业化,有助于高效解决复杂的估值与回购纠纷,确保对赌机制真正服务于激励而非惩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