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VAM)本质:估值调整机制,非赌博。
对赌协议(VAM,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本质是估值调整机制,是PE/VC投资中解决”估值分歧”的核心工具。不是赌博,是带条件的期权契约。
实质上是投资方获得的看跌期权(Put Option):当触发条件(业绩未达标、未按时上市等)成就时,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股东/公司按约定价格回购股份或补偿差价。属《民法典》第156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以”业绩指标达成与否”为生效/解除条件。
一、大佬爱签的三大商业逻辑
1. 融资不稀释/少稀释
用未来业绩承诺换当下高估值。典型案例:蒙牛2003年对赌摩根士丹利,承诺3年复合增长50%,达标则管理层获奖励股,未达标送股。结果蒙牛胜出,管理层零成本获利。
2. 信号传递/信用背书
对赌即”穿透式尽调”,向市场证明确定性。典型案例:特斯拉上海工厂对赌,年纳税22.3亿、5年投资140亿、2029年全产业链国产化。用硬指标换政府低价地+低息贷款。
3. 激励约束双重功能
业绩达标→估值锁定,创始人获超额收益;未达标→回购/稀释,投资人保本。典型案例:罗永浩锤子科技对赌,未达标个人回购。虽最终失败,但倒逼团队极限执行。
二、对赌协议的标准化拆解(律师视角)
一份专业的对赌协议必须包含五大模块:
1. 对赌标的:净利润/营收/用户数/GMV/上市/技术里程碑
2. 考核周期:通常3-5年,分年度/阶段考核
3. 触发条件:达标/未达标/部分达标的分档机制
4. 调整方式:
– 股权回购(最常见):创始人/大股东按约定价格回购
– 估值调整:增加投资人持股比例/降低转股价
– 现金补偿:按投资额+约定收益率(6-8%)补偿
– 领售权/拖售权:投资人强制出售创始人股份
5. 兜底条款:不可抗力豁免/政策变化调整/争议解决
三、实务中最坑的4个条款(必改!)
– 领售权:投资人可1元强制带售创始人股份 → 改为设最低价格底线(如最近融资估值8折),保留创始人优先购买权
– 回购价格=投资额×(1+20%×年数):高利贷级收益,回购不起 → 改为年化6-8%封顶,总额封顶,含分红扣除
– 对赌主体为公司:公司回购受《公司法》资本维持限制,需减资程序,极难落地 → 改为主体为大股东/实控人个人回购,公司仅提供担保
– 不可抗力不豁免:疫情/政策/战争导致未达标仍需兜底 → 必加”疫情/政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指标顺延/豁免”
四、新《公司法》(2024.7.1施行)实务红利期
1. 第89条第三款(新增):控股股东滥权损害公司/股东,其他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 → 对赌兜底新武器
2. 简易减资程序(第227条):回购股份注销可简易减资,流程从3-6月缩至1-2月 → 可谈”公司回购+简易注销”替代个人回购
3. 第161条: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同样享有异议回购权 → 适用范围扩大
4. 第88条:章程不得排除法定回购权 → 契约回购条款作兜底,法定权利作底线,双层保护
五、律师给创始人的避坑要点(按踩坑频率排序)
□ 签前必测:财务模型压力测试(营收-30%/毛利-5pp/现金流断裂),看能否承受
□ 指标双轨制:财务指标(利润)+非财务指标(上市/技术/合规),单一指标太脆
□ 分档调整而非一票否决:90%达标→调整10%;70%达标→调整30%;<70%→触发回购/领售权
□ 封顶个人担保:坚决不签”个人无限连带担保”,将回购义务限定在”所持股份范围内”或”公司可分配利润范围内”
□ 保留”东山再起”通道:对赌失败≠失去控制权,约定创始人有权在X个月内按公允价格回购
□ 税务筹划:个人回购涉及20%个税+印花税,约定”价格为税后净得”或由受让方承担税费
□ 争议解决选仲裁:一线城市的仲裁委对金融条款理解更商业化
核心心法
对赌不是”生死状”,是动态定价+激励约束+退出预案的组合工具。好条款让双方都有赢面,坏条款只造零和博弈。
延伸阅读
– 对赌回购合集:https://law-bridge.com/tag/value-adjustment-mechanism/
– PE如何设计对赌协议:https://law-bridge.com/how-should-pe-design-the-vam-agreement/
– 最高院认定对赌协议效力与履行:https://law-bridge.com/the-supreme-court-determines-the-effectiveness-and-performance-of-the-vam-agreement/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第2版)》:https://law-bridge.com/book-16-the-operational-practice-of-risk-prevention-and-control-of-private-equity-investment-funds/
以上为专业法律分析,不构成具体案件法律意见。实务操作请委托执业律师结合具体交易文本审核。
原文链接: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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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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