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龙事件中“独董制度”再成焦点(中国经营报)

“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郎咸平曾经给顾雏军和他的格林柯尔系贴上了这样的标签。日前,科龙电器连连遭遇停牌、资金困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等多重危机,科龙电器三位天价独董集体辞职。严义明律师等人凭着自己持有100股股票的小股东身份,公开征集投票权,目标直接指向科龙事件真相。

近日,中国证监会50人的庞大调查队伍结束对科龙的调查,宣布近期公布结果。科龙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的再次关注和思考。

 独董之咎

自从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以来,“花瓶”董事的绰号也就随之而来。“独董不独”也成为影响上市公司的潜在危机。

“我只是一个推动者,希望大家都能参与进来,在制度上改善,哪怕利用现行的法律制度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从而也能很大程度上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准,能够很大程度上实现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掀起这场“倒顾运动”的严义明称自己并不是为了独董的津贴,而是一名“任务型董事”,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完成独立运动的“任务”。

目前沪深证交所上市的1000多家公司中已经基本上配备了独董,总人数达到近4000名,平均每家公司3名以上。但根据对于独立懂事的一项调查,约有5%的独董本人坦承是“花瓶”,不能发挥作用;60%的独董无暇顾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只是象征性出席股东大会;相当多的独董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相应地,70%以上的投资者认为独董基本没用。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就是对广大股东负有的信托责任,需要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审查和监督。但目前的独董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权责的不对称导致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

实际上,早在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即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从那时起,真正成为了有法律依据支撑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

“独立董事制度来源于美国,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有着特别意义。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法律地位,我国《公司法》确立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被赋予了法定的监督之责。但是,由于该制度将监事会设计为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机关,同时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既无重大决策权,也无董事任免权。因此,其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而在实践中,监事“荣誉化”、“花瓶化”,更加削弱了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因而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便顺理成章了。”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宁宁律师对记者说。

独董独立之路

“我作为律师参加某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时,就有股东对于独立董事连股东大会都不出席提出了尖锐的批评。”采访中,上海浩华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宝律师说。

实际上,即使是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问题仍然存在。“一股独大”的存在,往往导致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上市公司沦为大股东资本运作、乃至“股市圈钱”的工具。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比较混乱,而独立董事在国外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是作为一个非常好的制度被引进到我国。由于我国传统当中法制传统比较少,守法精神欠缺,独立董事制度搬进来以后,在独立董事的产生上存在问题,上市公司掌握着独立董事的聘用决定权,因此,上市公司选择什么样的独立董事,取决于它对独立董事的目标要求。”严义明说。

对此,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顾功耘教授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应着手修改《公司法》,将实行独立董事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确定下来,并规定独立董事的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我国法律制度基本源于大陆法系,体现在公司治理制度上就是实行董事会、监事会二元制,而独立董事制度又是源于没有监事会制度的英美法系。因此必须有效地融合这两种制度,使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更加科学、有效。”杨春宝律师对记者说:“我个人认为,独立董事只是董事的一部分,因此其整体设计不能游离于董事制度,当然对于独立董事的资质、提名选聘机制、行使职权的法律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重要的是应当改革监事制度,赋予监事会更大的监督权才是治本之举。以完善的监事制度,辅以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将会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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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龙“倒顾”三部曲

根据科龙电器的公司章程规定,只要有代表总股本10%的股东参与征集投票权,就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按照科龙包括A股和H股在内的9.92亿总股本计算,只要有代表股份数超过9920万股的股东参与征集投票权,临时股东大会就能召开。另外,只要超过1%,超过992万股的股东投赞成票,罢免三名“天价独董”的议案就能通过;超过5%,罢免顾雏军等股东的议案就能通过。

也正因为此,公开征集股东投票就显得至关重要。据严义明介绍,他们已开始采取三个措施:第一,征集股东投票委托权。第二,在香港召开记者招待会,向香港的H股的投资人介绍,争取获得舆论和投资者支持。第三,在香港和内地走访相对持股数较多的投资机构和投资人,获得他们的支持。如果这些工作能够实现预期目标的话,无论是过10%,还是过半数,超过第一大股东的股权数,在理论上来讲就是有可能的。

“如果没有募集到足够的股份,目的也有可能实现。即在证监会查明后作出处分,我们会在此基础上提出诉讼,会把个人告进去,也能达到目的。所以不是一条路通向罗马。而如果一切都是事实的话,胜诉也就会是必然的了。”严义明说。

转载自《中国经营报》2005年8月1日B10版《商业规则》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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