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如何退出创业团队(2006)

文章摘要 本文基于新公司法,系统梳理了创业团队成员的退出路径。文章指出,退出最直接的方式是股权转让,包括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并详细说明了外部转让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优先购买权及书面通知程序。其次,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涵盖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章程期限届满等情形,并规定了六十日协商期与九十日诉讼期。最后,当公司陷入严重经营困难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诉请解散公司。文章强调相关规则仍需司法解释细化,对创业者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创业之初,创业团队拥有共同的理想与目标,大家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特别团结。然而创业过程充满着很多不确定、不可知因素:创业取得初步成功,可能会出现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大家对各自的贡献认识不一;创业如果没有取得突破,大家对公司的前景又会看法不一致。凡此种种,都会导致部分创业者萌生退出之念。在公司法修订之前,这些创业者会非常痛苦,因为可供选择的退出路径非常有限,而且可操作性很低。新公司法在这方面有了一些明确的规定,打开了退出通道。当然,有些规定还比较原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以赋予其可操作性。

退出创业团队,最为直接的方法就是转让其股权。股东转让股权,既可以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进行交割即可,无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当然,作为同为公司股东的转让双方,应当尽可能先就转让意向与其他股东充分沟通,以免因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变化,使得公司原有的平衡打破,引发新的股东矛盾。

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是个资合体,同时也很强调人合,只有拥有共同的理念和理想才能共同创业,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的意义就在于维持创业团队的稳定。但这一规定也不会成为阻挠股东转让其股权的障碍,公司法同时设计了相应的程序,以保障股东可以转让其股权。具体规则如下: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退出创业团队的另一方法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因此,股东不能随意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该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提出回购要求后,如果股东与公司不能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股东也可以与其他股东充分协商,推动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由公司回购其股权。

退出创业团队的最后保障方式是请求解散公司。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股东若想转让股权可能难以做到,因为没有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其他人愿意受让其股权,如果股东也无法促使其他股东同意减资,此时,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以实现退出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6年5月号)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遵守什么程序?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属性,为维护创业团队稳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应就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若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先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文指出,创业团队初期团结,但成功后易因利益分配或前景分歧产生退出需求。对外转让股权是常见退出路径,但若未遵守上述程序,可能引发股东矛盾,破坏公司原有人合基础。例如,转让方若未提前与其他股东沟通,直接引入外部人,可能导致公司决策僵局。文章特别强调,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时无需他人同意,但应尽可能事先沟通,以免股权结构变化打破既有平衡。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对外转让股权应严格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并留存送达凭证与答复记录,以避免程序瑕疵。对于其他股东,若希望阻止外部人进入,应在三十日内明确答复是否同意购买;若既不答复也不购买,将被视为同意转让。受让方也应核实转让程序是否完成,否则可能面临股权效力争议。另外,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在同等条件下,包括价格、付款期限等实质条件,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建议转让方与其他股东充分协商,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确保退出过程平稳合法。

满足哪些条件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核心要求。因此股东不能随意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仅可在法定情形下请求回购。法定情形包括: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只有对股东会上述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才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创业团队在公司取得初步成功或遭遇瓶颈时,部分股东可能萌生退出之念。若公司长期盈利却通过股东会决议不分配利润,或者决定转让主要财产、进行合并分立,反对这些决议的股东便可援引回购规则实现退出。文章还提到,股东可以与其他股东协商,推动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由公司回购其股权,这是一种更灵活的非诉讼退出方式,需要全体股东配合形成有效决议。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请求回购时,股东须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达成收购协议;若协商不成,可在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可能丧失司法救济机会。实务中常见争议在于合理价格的确定,股东应准备评估依据或可比交易数据。另外,股东需确保自己针对相应决议投了反对票,否则无权主张回购。减资回购路径需严格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等程序,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建议股东尽早收集决议文件、投票记录及公司财务资料,为谈判或诉讼做准备。

股东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司法解散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最后保障方式。适用条件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有权提出请求的主体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这里的严重困难并非指单纯亏损或盈利不佳,而是公司治理机制失灵,例如股东会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董事会僵局、管理层冲突等,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司法解散具有终局性,法院会严格审查是否已穷尽其他救济手段。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分析,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股东想转让股权往往难以实现,因为无人愿意受让一个内部矛盾重重、前景不明的公司股权;同时,其他股东也不同意减资回购。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若继续持股只能承受损失,因此法律赋予其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文章提及新公司法相比旧法在退出路径上有所突破,但规定仍较原则,需要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性。2006年背景下,司法解散被视为创业团队彻底退出、摆脱僵局的兜底方案。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是最后手段,法院对此持谨慎态度。股东在起诉前应尝试召开股东会、提出股权转让方案、请求公司回购或协商减资等所有可行途径,并留存相关证据,以证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同时,股东持股比例或表决权合计需达到百分之十以上,不足者可通过联合其他股东凑足。诉讼中,法院关注的是经营管理是否严重困难及继续存续是否导致重大损失,股东应围绕股东会失灵、长期无法决策等事实举证。解散判决生效后,公司进入清算程序,股东需配合清算组处理债权债务。风险方面,恶意解散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务必以真实经营困难为前提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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