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C 公司创始股东大强、二强和小强,小强未缴足出资,公司破产后,破产管理人要求小强补缴出资,大强和二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据公司法规定,即使二强已进行股权转让,仍需担责。此案例凸显创始股东间紧密关联,选择合作伙伴至关重要,需相互督促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因个别股东问题影响公司及自身权益,同时在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关键词】创始股东、连带责任、公司法、出资义务、股权转让
今天要给各位小伙伴们分享一个关于公司创始股东连带责任的故事。大强、二强和小强三兄弟在8年前一手创办了C公司,大强和二强手里资金多,分别实缴了4000万和1000万,而小强作为最小的弟弟手里没那么多现钱,因此虽然认缴了600万,但只实缴了200万。
C公司成立以后,主要是做电动车业务,三兄弟也算是独具慧眼,公司创立的头几年赶上电动车发展的黄金期,生意做得风生水起。但三兄弟白手起家,搞应酬交际可以,但对技术一窍不通,公司也缺乏相应的人才,电动车的品质控制和售后一直都是一个隐患,果不其然后来售卖的电动车电池事故频发,违约事件也越来越多。二强觉得情况不妙,于是赶紧将自己手头的股权转让给了别人。二强走后,C公司更是一日不如一日,很快就进入了破产程序,而破产管理人老胡发现C公司的创始股东小强还一直拖着那400万的出资没有缴纳,于是就诉请小强补充缴纳这部分出资,并且大强和二强在小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又到了小伙伴们的疑问环节,小强自己钱没缴纳到位,为啥大强和二强还要帮小强“背锅”呢?不是说“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官的裁判!
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小强在公司设立时没有缴足出资,那大强和二强作为公司的创始股东,必须要承担“法定”的连带责任。而这种连带责任不会因为二强的股权转让而被免除。
公司创始股东的连带责任其实是为了保证创始股东能够相互担保出资义务的履行,保障公司的资本能够充实。所以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选择合作伙伴很重要,千万不能选择猪队友。如果小伙伴们要创立公司,一定要记得“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大家都是“同坐一条船”,一定要记得要督促其他创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除此之外,还要在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规定,若任一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对公司或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在催缴出资没有效果时,要果断地向没有足额出资的股东发出失权通知,并依法处置该丧失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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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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