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某公司向镇江某公司转让了其在中国某合资公司的股权,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方式,其中最后一期款以在规定时限内美国和加拿大的商标注册机构受理意大利某公司向镇江某公司转让某注册商标为前提。意大利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了转让申请并获得受理,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发出确认商标转让生效的通知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限。据此,镇江某公司认为意大利某公司违约,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拒绝支付最后一期款。而意大利某公司则认为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遂委托杨春宝高级律师团队代理其向CIETAC提起仲裁,要求镇江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杨律师团队受理本案后,为清晰地向仲裁庭说明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商标转让申请符合合同约定,不仅全面研究了《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议定书》关于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与转让的规定,还研究了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商标手册检查程序》中关于国际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性规定,并制作了“时间轴”。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受理商标转让申请应当视同为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受理商标转让申请。同时,通过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的上述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逻辑分析,驳斥了镇江某公司的观点。最终,我们的观点获得仲裁庭的全面支持。
最后编辑于:2018-09-23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