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Google Adsense欺诈广告接受IT时报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介绍杨春宝律师就Google Adsense包含欺诈广告事宜接受IT时报记者采访的核心观点。杨律师以Google Adsense、百度联盟、阿里妈妈等广告发布系统为例,系统分析了此类平台的操作模式、经营资质及其法律地位,并分别探讨了广告发布系统运营方、使用该系统的网站以及广告主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指出当前法律在规制此类新型广告模式方面存在缺位,实务中需关注各方权责界定与合规风险。

近日,IT时报记者就Google Adsense包含欺诈广告事宜采访杨春宝律师。杨律师分析了包括Google Adsense、百度联盟、阿里妈妈广告等类似的广告发布系统的操作模式、经营资质及其法律地位、使用这些广告发布系统的网站的法律地位、广告主的法律地位,指出其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法律的缺位。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17:3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广告发布系统需具备什么经营资质?

广告发布系统作为互联网广告经营者,依法需办理广告经营许可或备案,并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具体资质取决于其运营模式和业务范围。

使用广告系统的网站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网站作为广告发布者或媒介方,对广告内容负有审核义务。若放任欺诈广告发布,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乃至民事连带责任,具体依过错程度认定。

当前法律对广告系统欺诈有何缺位?

法律对新型广告发布系统的定性、监管权限及跨平台责任分配规定尚不明确,导致对欺诈广告的追责存在空隙,需完善相关立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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