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是不是所有性质的企业都可以承包经营,而不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有相关法律支持吗?
2.承包经营的期限有否时间长短的限制?如合同定为“永久承包”,是否有效?
答:
1.所谓承包经营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在承包经营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获取企业的部分效益。我国关于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该条例于1988年2月27日由国务院发布,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0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进行了修订)、《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农业部于1990年颁布)和《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亦于1990年颁布)。尽管如此,除非相关法律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并不影响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因此,一般而言,企业的决策机构有权对此作出决定。况且,我国企业法立法已经从按所有制形式立法转变为按企业组织形式立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内资企业这一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答复》中规定,由于目前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内资企业未作规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内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在国家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国家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的,应参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由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对于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中规定,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者和合营企业均应依法申请办理相应的承包经营变更登记。
另外,对于个体工商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自己不经营而由他人承包经营是违法的。
2.对于承包经营期限,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中规定承包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年;在《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中规定,承包期限一般为3~5年,承包经营完成好的,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连续承包;《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中规定,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法规对承包经营期限指导性意见应为3~5年,承包经营的期限可以由企业据此作出决定,并且可以通过连续承包延长承包期限。但是永久承包在法律上只能理解为没有期限的合同。对于没有期限的合同,根据合同法,合同当事人在事先合理期限发出通知后,可以终止合同。这对于承包关系双方来说都存在不确定性,应予避免。(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