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框架基本形成(2002)

文章摘要 2002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证券法》原则性规定共同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的初步法律框架。该框架界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明确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及集中竞价交易等收购方式,并详细规定了操作程序。核心亮点在于强化诚信义务,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董监高对上市公司和股东负责;同时明确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义务,包括发表意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情形进行专项核查等。在反收购方面,限制董事会采取不当防御措施,禁止向收购人提供财务资助。配套的信息披露办法界定了持股变动披露主体和时点,防范内幕交易。该框架对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公司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两个操作细则配合《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原则规定,构成我国初步的较为完整的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框架。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首先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界定,指出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收购管理办法》还分别就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详细规定了具体操作规则和操作程序。《收购管理办法》强化诚信义务和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义务值得我们特别关注。

《收购管理办法》突出强调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诚信义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如果进行协议收购,被收购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其董事会应当及时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如果进行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并应当就是否接受收购要约向股东提出建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要求该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就其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分别发表意见。

发生上市公司收购时通常伴随反收购,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为了其自身利益,往往会配合大股东或者独立采取相关反收购措施。《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收购行为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除可以继续执行已经订立的合同或者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决议外,不得提议: 发行股份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上市公司股份;修改公司章程;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但是公司开展正常业务的除外);处置、购买重大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但是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公司调整业务或者进行资产重组的除外)。当然《收购管理办法》也禁止被收购公司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由于持股变动往往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前奏,因此中国证监会在发布《收购管理办法》的同时,还配套制订了《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通过对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界定,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体、时点、内容和格式,强化了持有、控制上市公司大额股份的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内幕交易的产生,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收购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总结了我国近十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面的有益经验,较好地平衡了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并强化诚信义务的要求,其实施将对优化上市公司资源配置,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作者为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人民网 2002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李欣玉)

查看原文:http://www.people.com.cn/GB/jinji/35/159/20021024/849624.html

最后编辑于:2018-10-14 11:4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如何界定和分类?

根据文章所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这一界定强调收购行为以取得实际控制权为核心,并不局限于单一的股份购买方式。收购人可以采取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收购。协议收购通常适用于与非特定股东或控股股东之间的私下协商,操作灵活但需遵守信息披露和程序要求;要约收购面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必须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且要约条件不得低于协议转让等特定形式的价格;集中竞价收购则通过二级市场逐步买入,需要注意持股比例达到法定预警线后的报告义务和暂停交易义务。在实务中,各种方式可以组合使用,例如先通过协议收购取得部分股份,再以要约收购巩固控制权。收购人应当根据目标公司股权结构、自身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选择合适的方式,并注意不同方式下的信息披露时点、反收购应对措施及可能触发的强制要约义务,以免因操作不当导致收购失败或承担法律责任。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在收购中有哪些义务?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在收购过程中承担的核心义务是诚信义务和维护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义务。具体而言,董事会必须积极、审慎地履行职责,不得为了自身职位安全或配合控股股东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利。在程序性义务方面,协议收购中董事会应及时就收购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还需单独发表意见;要约收购中董事会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专业分析,就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提出意见,并向股东提供接受或拒绝要约的建议。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未清偿债务、未解除担保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时,董事会有义务要求其提出解决方案,并聘请审计机构专项核查,同时独立董事应对方案的可行性发表意见。此外,董事会还必须约束自身行为,不得采取不当反收购措施。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董事会未经股东大会授权,不得提议发行股份或可转债、回购股份、修改章程、订立重大合同、处置或购买重大资产、调整主要业务等,但正常经营或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时的资产重组除外。实务操作中,董事会应建立完整的工作流程,及时召开会议,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财务顾问意见,并保存决策记录以证明其履责过程。违反上述义务可能引发股东诉讼和监管处罚,并以责任人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董事会成员在收购期间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将公司利益置于首位。

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有何要求?

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框架中的重要配套制度。根据文章所述,信息披露办法专门对持股变动中的披露要求作出了系统规定,核心是通过界定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明确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并具体规定了披露的时点、内容和格式。首先,在主体方面,不仅直接登记为股东的人需要披露,实际控制股份的人以及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联合行动的一致行动人也属于披露义务人,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分散持股规避监管的情况。其次,在时点方面,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该比例发生法定增减变化时,义务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使市场能够及时掌握股权结构变化。再次,在内容方面,披露文件应当包含持股人的身份信息、持股数量和比例、增持减持的时间及方式、收购资金来源、未来的持股计划等,并且应当如实说明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格式方面,监管机构要求使用统一的信息披露规范,以便投资者进行比较和分析。这一制度在实务中的价值在于,持股变动往往是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前奏,强化大额持股的披露义务能够提前揭示收购动向,让中小股东了解可能发生的新控制人,同时也有利于监管机构监督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对于违规披露或未披露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罚款等,投资者因信赖虚假披露而遭受损失时可依法索赔。因此,持股方在股份变动过程中应当保持审慎,及时咨询专业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履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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