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上市?(2002)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与程序展开,核心要点包括:须先依法设立或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经商务部门审批;上市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证监会规定,并通过联合年检、外资股比例不低于10%等具体条件;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有特殊要求,如境外依赖风险、税收政策变化风险、汇率风险,以及外国股东和董监高信息等。文章为2002年的人民网实务文章,但其中关于产业政策、控股比例、信息披露逻辑仍具参考价值,适用于理解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的基础框架与监管关注点。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开放,外商投资企业甚至外国企业在中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其实中国相关政府部门早就个案批准了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上市,但真正提上议事日程还是在《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颁布之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申请上市呢?

首先,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重组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

其次,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再次,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其特别要求,特别是信息披露方面:

应详细披露依赖境外原材料供应商、境外客户以及境外技术服务的风险,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外国股东住所地、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向中国境内投资或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汇率风险。还应披露持股5%(含)以上的外国股东的住所地、外国股东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向中国投资和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对于其与股东的关联交易情况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国籍、境外永久居留权的等情况也有特别的披露要求。(作者: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杨春宝律师)

来源:法律桥

来源:人民网 2002年9月11日

最后编辑于:2018-10-14 11:1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需满足哪些条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上市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应满足与外商投资属性相关的特殊条件。首先,公司本身必须合法设立或由原企业改制而来,且设立或改制程序须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规定,并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其次,公司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即不属于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尤其对于限制类项目,须确保符合持股比例或准入要求。再者,公司上市前三年应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以证明其持续合规运营。另外,本次发行上市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这是维持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基本门槛;如果产业政策要求中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要求,则上市后仍需保持该等控制力或比例。实务操作中,企业应提前对照产业目录和监管要求进行合规审查,并在上市申报前完成相关审批与年检手续,避免因外资比例或产业政策不符而受阻。常见争议点集中在如何界定外资股比例、联合年检未通过是否影响上市,以及中方控股的相对控股认定标准等方面,建议企业在改制阶段就引入专业法律顾问进行全流程规划。

招股说明书对外资公司有哪些特别披露要求?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遵循证监会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一般准则外,还需满足针对外资企业的特别信息披露要求。这些要求的核心在于充分揭示因外商投资属性而产生的特有风险。具体而言,发行人应详细披露对境外原材料供应商、境外客户以及境外技术服务的依赖情况及其可能带来的经营稳定性风险;应说明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因为税收优惠的变动直接影响公司利润;还应披露外国股东住所地、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向中国境内投资或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以及因汇率波动导致的公司资产和收益折算风险。此外,对于持股5%及以上的外国股东,必须披露其住所地及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关于对华投资和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概况,以便投资者了解跨境监管环境。对于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国籍、境外永久居留权等情况,也有明确的特别披露要求。实务中,发行人需要建立完整的风险因素梳理机制,并在律师和保荐机构协助下,逐项核对境外法律环境、关联方关系及高管背景,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常见的实务难点包括如何判断境外依赖风险的重大性、如何描述境外法律风险而不引发误导,以及关联交易披露的边界,建议参照交易所审核问答和监管案例进行细化处理。

外资股比例限制对上市后公司治理有何影响?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这一要求不单是股权比例问题,更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若公司上市后外资股比例跌破10%,将可能丧失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进而无法继续享受外商投资相关的税收、用地等优惠政策,甚至可能触发监管核查。因此,公司在设计上市方案时,应统筹考虑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外资股东减持安排以及未来再融资计划,确保外资股比例长期满足底线要求。其次,对于产业政策要求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公司,上市后必须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既定持股比例,这意味着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表决机制、董事会席位分配等方面,需要设置相应的保护性条款,例如约定特定事项须由中方股东提名董事多数同意,或限制外资股东的增持比例。实务操作中,公司通常通过控股股东承诺、股东间协议、差异化表决安排等方式实现控制权稳定,但需注意相关安排不得违反证券监管关于公司治理的强制性规定。常见争议焦点包括相对控股的认定标准、外资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是否影响控股地位、以及违反比例要求后的法律责任与整改路径。建议公司在上市前与监管机构充分沟通,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披露维持外资比例和中方控制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增强市场信心和监管确定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