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如何境外上市(2004)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创业企业境外上市展开,介绍了上市前必需的改制重组、聘请专业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等流程,并列举了境外上市需满足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筹资额等实质条件,以及申请阶段需报送的各类文件。文章指出,创业企业境外上市需兼顾中国监管与上市地规则,重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确保资产权属清晰等,对拟境外上市的创业企业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很多创业企业从公司筹组伊始,就将上市作为其目标;更多的创业企业在公司有了长足的发展后,希望通过发行股票并上市筹集更多的资本金,进一步壮大企业的实力。由于国内上市门槛较高,且渠道有限,创业板暂未正式推出,很多有上市计划的企业就将目标锁定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比较常见的是在香港创业板或主板上市和美国NASDAQ上市,近年来,到新加坡、英国、澳大利亚等地上市也越来越多地引发一些公司的兴趣。到境外上市有诸多优势,但其中无需履行上市前一年期的上市辅导期义务恐怕是很多拟上市企业最感兴趣的。那么创业企业究竟如何到境外上市?创业企业到境外上市应符合哪些条件?本文将就此作简单的阐述。虽然前文提到,到境外上市无需履行上市前一年期的上市辅导期义务,但是公司的改制重组对于绝大多数创业企业来说还是必需的,因为境外上市不仅要符合中国相关监管规定,还要符合上市地的相关监管规定。比如,有限公司必须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需在法人治理结构、资本资产结构等诸多方面进行改造、重组,规范其运作。这是准备境外上市的第一步,需在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完成。

与改制重组同时,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境外上市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进行上市的前期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对照境外上市地的监管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进行。

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的申请,该项申请应在公司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三个月前提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申请境外上市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四)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阶段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盈利预测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须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报简表。
(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三)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中国证监会会就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会商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商务部。经初步审核,中国证监会将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获准同意的,即可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但应在提出申请五个工作日前,将初步申请的内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初步申请经过审核,即可以提出正式申请,接受进一步的审核。在此之前,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以下文件:
(一)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
(二)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
(五)公司章程。
(六)招股说明书。
(七)重组协议、服务协议及其它关联交易协议。
(八)法律意见书。
(九)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十)发行上市方案。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将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如果也获得上市地的批准,接下去的工作就是路演及公告等程序工作了。

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上市条件规定不一,本文就不一一分析了。通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境外上市条件,不难看出其实质要求还是比较高的。对于创业企业而言,要想境外上市,除了要壮大实力,满足硬条件外,还要尽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尽可能规范运作。仅从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法律意见书角度看,公司应特别关注以下因素: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符合规定;公司及其股东是否有效存续;公司股权结构、股权变化是否合法,有无风险;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公司的房地产、工业产权、无形资产等是否依法取得,有无风险;公司的重大合同履行情况、重大债权债务情况、重大诉讼情况;公司的税务、环保、产品质量;等等。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4年第8期)

最后编辑于:2018-10-14 11:4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创业企业境外上市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创业企业境外上市通常需经历以下几个关键流程。首先,企业需进行改制重组,这是绝大多数企业的必要步骤。因为境外上市既要符合中国监管规定,也要满足上市地要求,有限公司必须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已设立的股份公司也需在法人治理结构、资本资产结构等方面进行改造,并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协助完成。其次,企业应同步聘请财务顾问、境外上市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照上市地监管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开展前期准备。第三,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该申请应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前三个月提出,并报送申请报告、省级政府同意文件、投资银行分析推荐报告等材料。中国证监会会商有关部门后决定是否受理。获准后,企业向境外机构提出初步申请,并在五个工作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初步申请审核通过后,可提交正式申请,需报送包括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在内的一系列文件,中国证监会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最后,若同时获得上市地批准,企业即可进行路演、公告等程序并完成上市。需特别提示的是,不同上市地的具体规则存在差异,流程细节应以现行有效的监管规定为准。

境外上市需要满足哪些实质条件?

根据文章所载的中国证监会规定,企业境外上市需满足一系列实质条件。第一,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第二,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第三,财务指标方面,净资产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六千万元人民币,且需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五千万美元。第四,企业需具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和较高的管理水平。第五,上市后分红派息需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条件属于特定时期的监管要求,随着资本市场改革和境外上市监管制度调整,现行的财务门槛、审核程序等可能已发生变化。实务中,企业不能机械套用历史标准,而应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最新监管政策进行判断。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是前提,企业还须通过中介机构针对上市地交易所的具体要求进行合规审查。例如香港主板、美国纳斯达克等对市值、盈利、公众持股量等各有不同要求。因此,建议拟境外上市企业尽早聘请专业顾问,依据最新规则进行可行性评估。

境外上市中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要注意什么?

境外上市过程中,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是监管审核的核心关注点,也是企业能否顺利上市的关键。从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看,企业应重点注意以下方面:一是公司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以及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合法合规,这是公司有效存续的基础。二是公司及其股东是否依法存续,股权结构变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风险。三是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避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四是公司拥有的房地产、工业产权、无形资产等是否依法取得,权属是否清晰,有无权利负担或纠纷。五是重大合同履行情况、重大债权债务情况以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这些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财务真实性。六是公司税务、环保、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合规情况,尤其是近年来监管对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趋严。为满足这些要求,企业应在上市筹备阶段即建立规范的三会运作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同时,应妥善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避免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或违规担保。对于历史沿革中的出资瑕疵、股权代持等问题,需在律师指导下通过补正、确认等方式处理,不留隐患。总之,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不是一蹴而就的,而应贯穿企业上市前后全过程。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