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并非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的风控制度,但杨春宝律师团队理解,对所有类型的基金管理人而言,投资决策机构都是必不可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核心机构之一,其作出的决策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基金的业绩表现,从而决定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另外,投资决策委员会能否正常运作以及其决策是否符合既定规则也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风险点之一。
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订要点应当包括:
首先,应明确投资原则。有一些投资原则是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其管理的基金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的,而这些原则均是针对投资项目的,概括起来就是:优质、估值合理、商业模式清晰。
其次,应明确投资标准和投资限制。就投资标准而言,既然基金投资的目的是获利,那么投资标准的核心就应当是拟投企业的财务指标。而就投资限制而言,是指应当明确可以投资的行业或企业发展的阶段,如果没有上述限制,则应明确选择投资标的的负面清单。
第三,应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对于公司制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通常应由董事会提名,并经股东会批准。而对于合伙制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合伙协议》的规定,通常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全权决定。除了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外,议事规则还应确定委员会的具体人数、委员构成以及任期等。
第四,应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基金的投资和退出进行决策。关于决策权限,也因基金管理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无论何种决策权限,均应基于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基金的总资产加以确定。
第五,应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奖惩措施。议事规则应对召集流程、会议议程、表决程序和会议记录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此外,基金的投资决策关系到基金投资者的根本利益,不容有任何疏忽和过失,因此,如果基金在投资过程中的亏损是由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疏忽和/或过失造成,那么相关委员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执行要点和参考模板,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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