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23年5月/总第63期)

一  杨春宝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动态

刘蓉蓉、杨春宝、徐彦杰等律师为某央企下属二级子公司混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某央企上市公司多年前独资设立了一家子公司,经过多年发展,现拟对该子公司进行引进战略投资人、实施员工持股等混合所有制改革,为此聘请大成上海办公室刘蓉蓉、杨春宝、徐彦杰等律师团队为本次混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二  基金业协会各类公告和报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3年5月12日公布《纪律处分决定书》称,经协会调查,信泉和业(济南)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投资者退出和认购基金通过管理人银行账户违规划转的违规事实。鉴于上述基本事实、情节以及协会的审理情况,协会决定对信泉和业进行书面警示,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三个月。

 

协会于2023年5月12日发布公告称,现有深圳华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该14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协会于2023年5月15日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系统上线的通知》称,一、关于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提交办理业务的机构,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参考《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材料清单》要求,登陆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进行材料填报。二、关于法律意见书:提交办理业务的机构应当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在登记系统中上传法律意见书。

 

协会于2023年5月27日发布通知称,自2023年5月29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自行查阅本会员2023年第一季度信用信息报告。协会向2023年第一季度前成为协会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2023年第一季度信用信息报告。协会会员对协会的信用信息报告结果有疑问的,在收到信用信息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协会提出书面查询申请。

三  监管动态

2023年5月5日,协会发布消息称,第三届托管与运营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认为,基金托管和服务机构要推动完善基金托管制度;促进基金服务业务发展;推动基金托管和服务业务数字化转型;持续推动资管产品的净值化管理;不断推动基金行业税收政策完善;加大基金托管和服务方面的宣传,涵养健康的行业文化。

 

2023年5月16日,协会发布消息称,协会私募股权及并购投资基金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强调,委员会将充分发挥专业咨询智库与行业示范引领作用,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围绕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目标展开工作,加强行业“急难愁盼”问题的前瞻性研究,深化行业文化建设和正面宣传。

 

2023年5月27日,协会党委书记、会长何艳春在中国创投大会上致辞指出,协会将推动出台私募基金条例、完善私募纠纷裁判规则和刑事罪名适用政策;持续深化登记备案改革;切实防范重点领域风险;推动健全基金托管、服务外包和份额登记、估值、转让等制度,加快电子合同落地,加强信息披露和数据治理;完善商事登记、清算注销等机制,大力发展契约型基金;推动健全中长期资金支持创投相关政策,出台符合股权投资特点的税收中性制度和投早、投小、投新、投科技的税收激励机制等。

四  典型判例

1. 私募投资基金专有账户内的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在私募投资基金尚未清算的情况下,即便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因自身基金合同解除要求取回其投资,尚不能当然产生立即以基金财产向投资者返还的法律后果。非因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本身产生债务的申请执行人,更不宜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案件

王某与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2022)京民终13号】

主要事实

因王某与恒宇天泽公司、国信证券签署的《恒宇天泽凤凰山四号私募投资积极-基金合同》产生争议,王某申请仲裁。贸仲裁决解除《基金合同》、恒宇天泽公司向王某返还投资款以及利息损失。该裁决书生效后,因恒宇天泽公司未履行,王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中院冻结恒宇天泽公司案涉账户内相应金额的存款。恒宇天泽公司以案涉账户的款项系其管理的华泰并购基金的资金故不能依法执行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一中院作出裁定,裁定异议成立,中止执行案涉账户内款项。王某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账户内资金是恒宇天泽公司的自有财产,不具有专有性,应予执行。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请。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补充查明,中信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载明:存款人名称为华泰并购基金,……账户性质为专用。国信证券出具的《托管账户信息确认函》载明,案涉账户户名为华泰并购基金。协会公示信息显示:华泰并购基金系在中基协正式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恒宇天泽公司为管理人,国信证券为托管人,华泰并购基金尚未清算完毕。王某提交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拟证明案涉账户内的资金与恒宇天泽公司的自有资金混同,但法院审理查明,虽然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的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恒宇天泽公司等公司在运作私募基金管理时,存在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等行为,并对梁某、杨某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但该复议决定书查明事实主要涉及的私募基金及项目未包括案涉账户内的华泰并购基金。

裁判观点

关于案涉账户的性质问题。综合协会公示信息、中信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国信证券出具的《托管账户信息确认函》等证据可以认定, 案涉账户确系华泰并购基金的专有账户,且案涉账户内的账目清晰,故该账户内财产属于基金财产,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并非管理人的固有财产

关于王某主张该账户内的资金与恒宇天泽公司的自有资金存在混同的问题。首先,王某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非因该账户内基金财产本身而产生;其次,王某提交的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非直接针对该账户。在华泰并购基金尚未清算的情况下,即便华泰并购基金的投资者因自身基金合同解除要求取回其投资,尚不能当然产生立即以基金财产向投资者返还的法律后果。王某作为非因华泰并购基金财产本身产生债务的申请执行人,更不宜目前即对华泰并购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 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入伙协议中约定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基金建立合伙关系,但管理人并未依约完成基金(合伙企业)的登记备案,以致该合伙企业未注册登记和依法成立的,不能依据合伙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案件

亚投财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李某某等合同纠纷【(2023)辽05民终284号】

主要事实

郭某某是亚投财行董事长。亚投财行分别于2017年5月,2017年8月,2018年8月(两次签订),四次与李某某签订《亚投财行年丰理财计划--辽宁艺境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艺境影视城)基金(有限合伙)入伙协议书》及风险提示函、承诺书、认缴出资支付协议等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基本一致,其中未写明投资数额,李丰君每期实际投入资金金额不同,分别为20万元、37万元、52万元和52万元,逾期年化收益率(费后收益)分别为8%、12%、11%和11%。双方对前三期协议项下的资金均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化收益率进行返还,返还方式根据相对方的选择,既可以清场结算本金和年化收益,也可以继续进行合同的履行,只返还收益不返还本金。但在第四份协议约定期限届满之日,亚投财行未按照约定给付李某某款项。在李某某多次催要下,郭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21年8月份如无法兑付,届时在2022年元旦,其将观山悦公馆289平方米的房子,按每平方米柒仟元的价格抵顶,但郭某某亦未履行承诺。李某某、郭某某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某认为主张双方到期还本付息的交易模式实际为借贷关系,起诉请求判令亚投财行、郭某某偿还其借款52万元及其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请。亚投财行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

关于亚投财行与李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问题。李某某与亚投财行所签订的入伙协议明确约定李某某为涉案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且在《风险提示函》中亦载明李某某涉案基金的投资人。但双方签订协议至今,亚投财行作为案涉基金的管理人,并未按照入伙协议约定完成该基金的工商注册和登记备案,双方之间约定的以企业形式设立私募基金至今尚未执行。因此,案涉基金(即合伙企业)尚未依法成立,不能依据合伙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于亚投财行是否应当返还李某某资金问题。在双方约定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尚未依法成立、李某某的基金有限合伙人身份并未备案登记的情形下,亚投财行主张双方之间因存在合伙关系而不应返还李某某投资款理据不足,法院无法采信。关于亚投财行主张郭某某出具的承诺书无效一节,该承诺书虽然因郭某某无权处分财产而导致以物抵债的承诺无法履行,但承诺返还投资的意思表示并未失效。李某某请求亚投财行返还本金理由成立,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最后编辑于:2023-07-09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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