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的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第一财经日报》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新规实施中的问题专访杨春宝律师展开,核心聚焦新规落地后的实务困惑、监管执行尺度,以及对与外资企业合作的国内渠道商、进出口商和分销商的连锁影响。文章强调外资准入政策调整需结合负面清单、备案管理与事中事后监管等机制综合理解,企业应关注新旧规则衔接、经营范围变更及合同履约风险。对国内合作方而言,外资准入放开可能带来合作模式重构、竞争加剧与合规要求升级,需提前评估交易结构、责任划分及争议解决路径。杨春宝律师的解读为相关企业提供了应对新规的操作思路,具有较强实务参考价值。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的相关新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困惑、执行的尺度以及对与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合作的国内渠道商、进出口商、分销商的影响采访了杨春宝律师。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22:3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新规实施后企业应注意什么?

新规实施后,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的企业首先应准确判断自身业务是否属于负面清单管理范围。属于禁止或限制类的,必须严格遵守准入限制;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的,通常适用备案或告知性管理,但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实务中企业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及时对照最新负面清单梳理现有经营范围,若原有业务因清单调整而出现合规瑕疵,应主动办理变更或补办手续;二是关注备案与审批的衔接问题,部分涉及多层级、多部门审批的项目,即使形式上是备案,实际仍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前置许可,切勿仅完成备案即开展经营;三是建立动态合规审查机制,因为负面清单和配套规定可能不定期更新,企业应安排专人跟踪政策变化,避免因政策调整而被动违规。此外,新规实施可能改变原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经营地域或业务模式的合法性基础,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评估是否需要重新报批或调整商业计划。对于已经签约但尚未履行的投资协议,还要考虑新规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妥善处理合同后续履行问题。总之,新规带来的是更为开放透明的营商环境,但合规门槛并未降低,企业需要以更精细化的管理应对政策变化。

新规对国内渠道商和分销商有什么影响?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新规对国内渠道商、进出口商和分销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市场竞争格局、合作模式与合规责任三个方面。首先,从市场格局看,外资准入放宽必然吸引更多外国企业直接进入中国设立商业主体或开展分销业务,原本依赖国内代理商或分销商的外资品牌可能转而自建渠道,导致国内中间商的市场份额被压缩。但同时也带来新的合作机会,外资企业进入初期往往需要借助本土渠道商快速铺开网络,熟悉本地市场规则,因此有实力的国内渠道商反而可能获得更大的代理权或合作空间。其次,从合作模式看,新规可能允许外资在更多领域控股或独资,过去必须通过合资或委托国内企业开展业务的模式不再具有强制性,国内合作方需要重新定位自身价值,从单纯的渠道提供者转向增值服务提供者,例如承担本地售后、物流、市场推广等深度服务,否则容易被边缘化。第三,从合规责任看,国内渠道商在帮助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时,不能只关注商业利益,还需要审查外资企业的资质是否合法、产品是否符合中国强制性标准、交易是否涉及反垄断申报等。如果外资合作方存在违规行为,国内渠道商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责任人,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国内渠道商和分销商在签订合作协议时,明确双方在证照办理、产品合规、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义务分担,并约定因一方违规导致另一方受损的赔偿条款。同时应定期审查合作方资质,保留完整交易凭证,做好风险隔离。总之,新规对国内渠道商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主动提升合规能力与专业服务水平的渠道商将在新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新规执行尺度有哪些关键点?

执行尺度是新规实施中各方最关注的问题,实务中需要把握以下关键点。第一,负面清单的清单管理原则。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实行国民待遇,这是基本尺度,但不同地区可能有更细化的地方规定或试点政策,例如自贸试验区可能实施更短的清单或更便利的准入措施,因此企业不能仅看国家层面清单,还需核实项目所在地的具体执行口径。第二,备案与审批的边界把握。对于属于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监管部门现在更多强调事中事后监管,而非事前审批,但“备案”不等于“备而不审”,如果备案信息不实或隐瞒重大情况,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撤销备案并追究责任,执行尺度上呈现出“宽进严管”的特点。第三,行业特殊管理措施的叠加影响。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可能同时涉及行业准入、反垄断审查、安全审查、外汇登记、税务登记等多项制度,监管部门在执行时往往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实施协同管理,企业在某一环节的合规瑕疵可能引发其他环节的连锁审查。第四,处罚力度的把握。对于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从事限制类业务的,监管部门通常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吊销营业执照或追究刑事责任,执行尺度趋于严厉。第五,新旧规则的衔接处理。对于新规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通常适用“从旧兼从优”原则,即原有待遇不变,但若企业主动申请适用新规则,则需按照新规则重新审查。企业应主动与当地商务部门沟通,获取书面指导意见,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执行争议。综上,企业应对执行尺度的最佳方式是提前进行合规自查,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进行专项评估,并保持与监管机关的有效沟通,从而降低不确定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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