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如何境外投资(2004)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创业企业境外投资的两大路径展开实务分析:一是设立海外离岸公司,具有程序简便、成本低、税负轻、保密性高等优势,常见注册地包括香港、BVI、开曼、百慕大等;二是实体投资,需履行发展改革与商务部门的双重核准或备案手续。文章梳理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适用范围、时限要求、申请材料及后续监管等关键环节,强调合法汇出外汇或进行境外资产投资必须完成相应行政审批。对于创业企业而言,理解离岸公司与实体投资的法律边界、核准流程及合规义务,是顺利实现境外布局、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前提。

很多创业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后,希望向境外拓展,进一步壮大企业的实力。投资境外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设立所谓海外离岸公司,一种是进行实体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将触角伸到境外,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多竞争优势,比如可以提升品牌形象,强化竞争优势,扩展利润空间;可以进行投资重组、转移生产基地,或者进行转口贸易,规避欧美贸易及非贸易壁垒;可以合理调节企业营收,充分利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别合理避税;对于高科技创业企业而言,境外投资还是海外风险投资成功到帐的必备条件。而设立海外离岸公司更因程序简单、成本较低、税赋轻、保密性高等诸多优势受到很多境内企业家的欢迎。

通常可以将海外离岸公司设立在香港、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巴拿马等地。境内很多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均提供此类注册服务,在较短的时间内(通常只需一周左右)即可以较低的成本(一般不超过人民币一万元)完成此类注册。离岸公司注册后还可以开立离岸银行账户,作为进行资本运作的工具。

我国目前对设立离岸公司尚无法律规定,因而也并不涉及政府审批或者管理,相应地,投资者也因此不能合法地汇出外汇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如果要合法地汇出外汇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则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作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此后,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均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而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境内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该办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还需向商务部办理核准手续。商务部核准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在美国、日本等国家设立企业,地方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也由商务部核准;其他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则由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境内企业提出核准申请,除应提交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和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外,需要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还需提交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投资设立企业,须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办理双重核准手续,虽然耗时不是很长,但是毕竟手续繁复。我们期待这两个部门能加强协调、简化或者合并核准手续。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4年11月号)

最后编辑于:2018-10-14 11:1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创业企业境外投资有哪些主要方式?

创业企业境外投资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设立海外离岸公司,二是进行实体投资。设立离岸公司通常选择在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巴拿马等低税负或免税地区,其优势在于注册程序简单、成本较低(一般不超过人民币一万元)、注册周期短(约一周即可完成)、保密性高,并能通过离岸银行账户进行资本运作,适合以架构搭建、资金调度、税务筹划或未来境外上市为目标的创业企业。实体投资则指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外新建、购并、参股、增资或再投资具体项目或开办境外企业,这种方式涉及更复杂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要求,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同时向商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取得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外汇、海关、税务等后续手续。两种方式各有适用场景:离岸公司侧重架构灵活与税务优化,但无法替代实体投资在获取境外经营资质、享受当地产业政策、建立实体运营基地等方面的作用。创业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需求、资金实力、行业特点及目标市场法律环境,选择合适路径,必要时可组合使用,但需注意任何涉及外汇汇出或境内资产转移的行为,都必须依法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外汇合规风险。

境外投资核准手续具体包含哪些流程?

境外投资核准手续实行发展改革部门与商务部门双重管理。首先,属于境外投资项目类的,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包括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等,均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具体而言,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较大或非资源类用汇额较高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限额以下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法规办理核准。前往台湾地区或未建交国家的投资项目,不分限额均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涉及境外竞标或收购的,需在投标或正式商务活动前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其次,境外投资开办企业还需向商务部门办理核准。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其他企业在美国、日本等国设立企业,以及地方企业在港澳地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或投资性业务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商务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会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并征求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意见,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核准后颁发批准证书,企业凭此办理外汇、银行、海关等手续。因此,企业需同时准备两套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境外企业章程、合同协议、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以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等,流程较为繁琐,建议提前规划时间并咨询专业机构。

离岸公司能否替代境外投资核准程序?

不能。设立离岸公司在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因此不涉及政府审批或管理,但这种“自由”仅限于公司注册行为本身。如果境内企业或个人需要合法地将外汇汇出境外,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和境外投资的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也就是说,单纯注册一家离岸公司并不会自动获得外汇出境或资产转移的合法资格。实践中,很多创业企业误以为设立离岸公司就可以绕开监管,直接用于收款、投资或资产转移,这是常见的合规误区。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跨境资本项目交易均需通过指定渠道办理,并提交相应的核准文件或备案凭证。即便离岸公司已经成功注册并开立银行账户,若没有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文件,也无法将境内资金合法汇入该离岸账户。此外,若以离岸公司名义进行返程投资或境外实体运营,还可能涉及外商投资准入、外汇登记、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等复杂问题。因此,离岸公司应被视为境外架构中的工具性主体,而非规避监管的通道。创业企业在利用离岸公司进行股权架构设计、风险融资或税务筹划时,应当同步咨询专业律师和会计师,确保每一笔资金流动、每一层股权变动均符合中国外汇管理、境外投资核准及税务申报要求。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严重时还会被追究外汇违规或洗钱等相关法律责任。正确的做法是:先完成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商务部门核准,取得批准证书后,再通过合法渠道出资设立离岸公司或开展实体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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