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文化事业从来都被视为公有制经济甚至政府垄断的特区,自然也是民营企业投资的禁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民营企业也开始尝试对文化产业进行外围投资,并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相关束缚仍然很多,与国有文化企业相比,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申请文化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以及命名、评比、表彰等方面,或多或少都受到一些不平等待遇。为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需求,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2004年10月18日,文化部制定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根据该意见,我国将进一步放宽文化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打破所有制界限,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一视同仁。对于广大创业者而言,无疑这是条充满投资机会的新闻。
从政策扶持角度看,文化部门将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积极参与文化产品出口、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中央和地方建立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兴办的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项目,将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同一程序、同一标准。对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运行机制好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文化部门将给予重点扶持,促使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尽快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集团。文化部门还将支持非公经济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重组改造,鼓励非公经济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参股,或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积极参与转制改企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推动国有文化单位的产权结构调整。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因其所有制性质的变化而取消。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兼并、收购国有文化企业,可享受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待遇。
从市场准入角度看,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文化部将抓紧制定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凡已经允许外资进入的文化领域,都要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行业,在已逐步放宽准入的基础上,将进一步降低门槛,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
从市场环境角度看,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产品内容健康、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严格规范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要给予积极支持并提供良好服务;对违法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多次受罚且屡教不改的,要坚决予以清除。要提高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管理水平,制止乱摊派、变相摊派、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等不当行为,不得强行要求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加各类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应当享有的权益未能享有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违法行使职权,侵害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文化部门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对过去颁布施行的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和法规要进行认真清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加快文化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建设、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同时,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制裁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当然,作为创业者,我们应当知道,虽然该意见提出了一些具体政策措施,但真正付诸实施可能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鉴于目前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仍然享受诸多优惠,投资者设立境外企业,转而回到国内投资文化产业,仍不失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选择。
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外商投资文化产业的法规、规章包括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2004年10月28日发布的《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9月21日发布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文化部、商务部2004年2月9日发布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3月17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1月29日发布的《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等。投资者可以根据上述规定选择适当的行业进行投资。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4年1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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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非公有制经济可进入哪些文化产业领域?
根据2004年文化部发布的意见,非公有制经济可以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这打破了以往对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具体而言,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行业,在逐步放宽准入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门槛。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同时,凡已经允许外资进入的文化领域,都要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部门还将制定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为投资者提供清晰指引。实务操作上,创业者应首先对照该目录确认拟投资领域是否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对于限制类项目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或履行审批程序。同时,要注意行业主管部门可能另有专项管理规定,例如音像、影视、出版等领域还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资质。风险方面,由于政策属于原则性意见,各地执行尺度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在投资前咨询当地文化行政部门,了解具体的准入条件和办理流程。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界定范围,以及外资已进入领域是否必然对非公有制经济同等开放。实践中应当以最新发布的文化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及行业特别规定为准,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投资损失。
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享有哪些扶持政策?
从政策扶持角度看,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能够获得多个方面的支持。第一,文化部门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积极参与文化产品出口、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这意味着非公有制企业可以进入原来由国有文化企业主导的政府项目体系。第二,中央和地方建立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兴办的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项目,将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适用同一程序、同一标准进行支持,不再因所有制性质而区别对待。第三,对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运行机制好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文化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帮助其提升核心竞争力,并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经营,支持其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集团。第四,非公有制经济可以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重组改造,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参股,或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转制改企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会因所有制性质变化而取消,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兼并、收购国有文化企业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当积极关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发布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范财务管理和项目运作,确保符合申报条件。同时,在参与国有文化单位重组时,应当做好尽职调查,关注历史遗留问题、资产评估及债务承担等法律风险。常见争议包括专项资金评审标准不透明、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等,企业可依法提出异议或申请行政复议。
文化部门如何保障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权益?
文化部门从多个层面保障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环境方面,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产品内容健康、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严格规范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并提供良好服务;对违法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处罚,多次受罚且屡教不改的坚决清除出市场。为提高管理水平,文化部门明确禁止乱摊派、变相摊派、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等不当行为,不得强行要求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加各类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在法律责任方面,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如果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应当享有的权益未能享有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文化部门还将配合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对过去颁布施行的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规进行认真清理,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加快文化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建设,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制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实务中,企业若遇到行政部门乱收费、强行摊派或不公平对待,应注意保存证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常见争议包括行政不作为的认定、赔偿范围与标准等,建议企业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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