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几个人合伙办了一个实体,因为合作很不愉快,我想退伙或转让股权。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退伙要征得全部股东的同意,转让他人也要全部股东同意,而其他股东既不同意我退伙也不愿接受我的股份,我该怎么办?
答:
通常合伙协议应当具体约定退伙的条件。如果合伙协议未对退伙进行规定,则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合伙人同意是一种退伙条件,但是依然存在其他退伙条件,当然这需要根据合伙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另外,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您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最后编辑于:2018-10-06 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