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公司设立过程中,投资人拟将公司名称定为“X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工商局核名经办人员答复称,这个名称中包含“国际”二字,不能予以核准,要求去掉“国际”二字。工商局经办人员进一步解释,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但事实上并没有“国际投资”这个行业。
投资人听后不理解,说:凭什么说国际投资不是一个行业?现在以国际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很多。我们就是要进行国际性的投资合作活动,名称中没有“国际”二字,将阻碍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
【律师解读】
公司名称预核准手续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一个相对简单的步骤,但对投资人而言,名称预核准手续是公司设立的首要步骤,核名之后才能开设临时帐户用于办理出资和验资等手续,才能用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去申请公司设立所需的前置审批(如有),因此,名称预核准手续对于投资设立公司有很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当投资人心仪的名称不能得到核准时,更会给投资人带来困扰。
对于本案中公司名称中是否可以有“国际投资”字样,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比较主要的一种观点是经办此事的工商局提出来的。该工商局认为“国际投资”并不是一个单独的行业,而国际旅游、国际货运代理等是单独的行业,故工商局核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而不可以核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进一步推理,如果不加限制,岂不是所有的企业名称都可以加“国际”了?
另一种观点是,虽然“国际投资”不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所列的单独的行业,但“投资”是一个行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那么,“国际”也可理解为是“投资”这个行业的限定词,应当允许使用。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目前,国内许多地区都核准过一些“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一些地区明确不核准含有“国际投资”字样的企业名称,又有一些地区的工商部门在核准企业名称中的“国际”字样时以领导的审批为主要依据。可见,各地的工商主管部分对于此问题的认识是不一致。而 “实施办法”中关于“国际”等字样应当作为行业限定语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在实践操作中容易引起误解和歧义,需要工商主管部门的进一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