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为内资有限公司,欲与一外商合资。请问:我公司可否以公司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即原公司仅保留一空売主体,而不从事生产经营?还有,作为合(出)资的资产与公司净资产有无比例限制?
答:
老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确实有这种做法,特别是对外开放早期更为常见,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也是这样处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曾就此提出处理意见。从法律角度看,如果一家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这家公司就变成空壳公司,没有具体的经营业务,违背了设立公司的目的,没有继续存在的价值和必要。但是鉴于中方企业全额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中方企业仍需作为独立法人履行合同、章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故仍然应保留独立法人地位,而且如果不保留其独立法人地位,合资企业存在的基础也不复存在,因为它已经没有中方股东了。因此,在实践中,还是允许这样处理的。
从法律角度看,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因此,如果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不再与公司法规定相冲突。需要指出的是,若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在选择合资企业名称时,应注意新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与你公司企业名称相区别,不要重名、近似或者混同,以回避法律上的风险和不必要的麻烦。
(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最后编辑于:2018-10-06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