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60号)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2019年11月18日
附件1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防范和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七十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三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四条 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
第五条 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起草说明
为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会在监管工作中发现,一些交易者反复利用程序化交易工具或者自媒体平台,通过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扰乱期货市场秩序。
此类行为未被《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呈现多发态势,急需予以规制。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8条。第一条为制定依据,第二至五条明确禁止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第六条为兜底条款,第七条为责任条款,第八条为施行日期条款。
(一)关于虚假申报操纵
第二条 规定: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1.行为意图,即行为人在申报时并不以成交为目的。可结合申报、撤单情况及其他行为特征综合判断。在满足前述各行为特征的情况下,行为人存在少量成交或者部分成交的,不影响对“不以成交为目的”的认定。
2.行为表现,即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地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制造虚假的市场深度表象,或者意图制造人为的价格涨跌方向,并进行与原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对于是否“频繁”,可结合行为人撤单次数及其占同期市场总撤单次数比例、各次撤单的时间间隔等综合判断。对于是否“大额”,可结合行为人涉案期间单笔撤单量、撤单总量、撤单总量占申报总量比例、撤单量占同时段市场总撤单量比例,特定时段撤单量占申报量比例等综合判断。
3.行为影响,即行为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以价格为例,操纵行为对期货交易价格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价格朝有利于行为人的方向变动,或者将价格维持在特定水平,尤其是封住停板直至收盘。
(二)关于蛊惑操纵
第三条 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1.行为表现,一是行为人编造并传播或者虽未编造但传播了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二是行为人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2.行为影响,即行为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三)关于抢帽子操纵
第四条 规定:对合约或者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
1.行为表现,即行为人对合约或者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
2.行为影响,即行为人的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四)关于挤仓操纵
第五条 规定: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1.行为表现,即行为人采取分仓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规避限仓规定,获取了相对于其他交易者的持仓优势。
2.行为影响,即行为人的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可结合期货与现货价格偏离度、近月合约与远月合约价格偏离度、涉案合约与关联合约价格偏离度等因素分析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