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股权的转让,是以合同的签订起生效,还是在股东名册上注明后生效呢?
答:股权转让的效力是指通过股权转让,转让人丧失股东资格和地位,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和地位,享有转让人的原股东权利。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应遵循如下程序:订立转让协议、依法修改章程、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公司变更登记等。如果这些程序全部完成,股权转让即发生,全部和整体效力自不待言,受让人成为合法股东,并可对抗其他股东、公司和第三人。
但股权转让在不同阶段究竟具有什么效力,就此问题,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意见。目前,大多数意见认为,除非股权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受让人获得向公司变更登记的请求权,转让人也不得就已经转让的股权再生主张。《公司法》规定股权依法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公司法》同时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至于公司变更登记,是为了将股权转让这一事实及新股东姓名或名称告知于社会公众,以便于公众了解公司股权的基本状况。完成了公司变更登记,受让人即可以此对抗第三人。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最后编辑于:2018-10-06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