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创投机构鼓励和扶持政策汇总(上篇)——直辖市篇

前言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4年6月19日发布《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在培育多元化创业投资主体、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加强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和差异化监管、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等五个方面,出台了十七条举措(“创投17条”)。在中国乃至全球经济发展趋势放缓,资本市场遭遇寒冬的当下,创投17条对创投行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也让沉寂许久的创投圈备受鼓舞。作为深耕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律师团队,杨春宝团队早在2019年就对全国主要城市的创投鼓励政策进行了梳理,并分别撰写了两篇原创文章:创投政策之直辖市篇和江浙粤篇。时隔五年,我们结合近五年各地出台的创投鼓励政策,更新了该两篇文章,以期对创投圈内以及有志于从事创投行业的机构和人士提供有益参考。本篇为直辖市篇。

 

1.北京

 

1.1 整体发展规划

 

法律依据:印发《关于加快建设高质量创业投资集聚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科发〔202179号),印发《关于对科技创新企业给予全链条金融支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金融〔2022190号),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北京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1        丰富创投机构投资退出渠道

开展创投份额转让试点。在朝阳区率先设立创投份额转让平台专属服务窗口,支持创投机构开展份额转让交易。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S基金、并购基金等,面向创投基金或投资项目受让二手份额或股权,拓宽创投退出渠道。

 

1.1.2        优化创投综合服务

建立“优质创投机构库”,为创投机构提供融资募资、注册登记、行业备案、税收优惠、外汇出入境等服务,朝阳区设专人对入库机构进行“一对一”联系和服务保障。落实全市私募投资行业被投企业服务机制,为创投机构被投企业提供高新认定、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人才引进等服务。鼓励大型央企、市属国企、上市公司等积极开展与被投企业的协同创新和技术合作,加速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1.1.3        持续完善创新生态

支持举办“北京朝阳国际创投论坛”和各类专项会议、活动,发挥政府投资智库作用。集聚法律、财务、咨询、评估等各类专业机构,完善创投机构中介服务体系,打造具有国际化影响力的创投品牌。

 

1.1.4        建立被投企业服务机制,发挥“杠杆撬动”效应

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支持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出资创投基金等,支持创投机构与创业孵化平台开展合作,利用“创投+孵化”模式,为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资金、平台与业务等组合支持;引导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和银行理财资金等长期资本加大对创投基金的出资力度。

 

1.1.5 建立试点先行机制,发挥“示范样本”效应

支持海淀区建设全国创投中心。鼓励各类养老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依法依规扩大对中关村科创企业的权益投资比例。拓宽基金退出渠道和灵活性,依托四板市场基金份额转让平台,加速完善针对S基金市场的中介服务。

 

1.1.6 鼓励创投基金投资早期创新型制造业企业并落户制造业聚集区

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人等创业投资主体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型制造业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企业管理、商业咨询、财务顾问等多元化服务,支持技术创新完成从科技研发到商业推广的成长历程。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人等创业投资主体落户制造业聚集区,支持科创类企业发展,推动科创类企业孵化器平台落户制造业聚集区。

 

1.2 市级引导基金参股设立/跟投创投企业

 

法律依据:《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2012694号)(“694号文”)以及《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京财经一(2015)2503号)(“2503号文”)

 

1.2.1 可申请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和中小企业引导基金(在本文第1.2条项下统称“引导基金”)[1]参股设立创投企业的创投机构(即社会资本)应符合的主要条件

 

主业和资本规模

拟设立的创投企业的其他出资方

管理人员

投资业绩

新兴产业引导基金

主业为创投或创投管理,且实收资本/受托管理的创投资金至少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均以货币出资)

除引导基金和政府出资外的其他出资人为3-15个,且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至少3名有5年以上创投或相关经验的专职高管,且原则上应管理过创投企业且业绩优良

高管至少有3个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成功投资案例,年均投资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

中小企业引导基金

主业为创投或创投管理,近3年内受托管理的创投资金至少2亿元人民币;有明确的设立方案

拟申请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投企业的股东构成明确,且第一大股东实缴资本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具有中小企业投资经验/项目储备丰富;至少3名有5年以上创投或相关经验的专职高管

至少3个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年均投资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

 

此外,694号文和2503号文均要求,申请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投企业的创投机构:在企业治理方面,应拥有规范的管理和运作,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控机制,并已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在财务方面,应具备合法、合规、健全的内部财会制度;在合规方面,未受过行政/司法机关重大处罚。

 

1.2.2引导基金参股原则

 

除参股设立的创投企业须依法登记并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外,引导基金参股创投企业还应遵循以下各项原则:

 

参股比例

投资方向/地域/阶段

投资负面清单

新兴产业引导基金

原则上资金后于社会资本分期到位;参股单个创投企业至多1亿元,参股比例不超30%,原则上不成为最大出资方;政府合计出资不高于创投企业资金总额的40%

可投资额的至少80%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至少70%投资于北京地区企业,至少60%投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企业;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

已上市企业和其他创投企业;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担保业务,房地产投资,赞助和捐赠以及创投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中小企业引导基金

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对专门投资天使期/初创期企业的创投机构,可适当提高参股比例,但最高不超过40%;政府合计参股比例不超过参股创投企业资金总额40%

符合本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投资额的至少70%投资于京津冀的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中小企业,至少50%投资于北京地区企业,至少50%投资于天使期/初创期创业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投企业资本总额的20%

其它创投企业;已在二级市场上市、挂牌等企业

 

1.2.3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投企业的流程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投企业的流程主要包括:确定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方案;公开征集合作的创投机构;拟合作的创投机构进行申报;对初步筛选合格的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通过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确定合作机构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参股设立创投企业方案进行最终决策并上报市发改委和财政局(此步骤仅适用于新兴产业引导基金)。

 

1.2.4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原则(仅适用于新兴产业引导基金)

 

- 跟投的创投机构应满足前述1.2.1条的所有条件,并且,跟投的企业必须为注册于北京的创业早中期企业,且创投机构投资资金已到位;

- 原则上不重复跟投已参股设立的创投企业;

- 跟投价格不高于创投机构投资价格,且不超过创投机构实际现金出资额的50%,单笔跟投金额最高为3000万元;

- 在被投企业的全部股权委托被跟投创投机构代理行使(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分红取回权除外),且上述委托不得转委托;

- 可将不超过投资收益的50%作为被跟投创投机构的效益奖励,剩余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 跟投工作流程参照参股设立创投企业流程,但不进行公示。

 

1.2.5引导基金的退出

 

退出方式

退出原则

特别约定

新兴产业引导基金

内部转让(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合伙人或被跟投创投机构),公开转让,被跟投创投机构回购,以及参股设立的创投企业到期或破产清算

应兼顾公共财政和市场化运作确定退出方式及价格。对投资于天使期和初创期项目,在退出时适当让利

投资协议应明确:

A. 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随时退出;

B.创投企业主要发起人或被跟投创投机构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C.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投企业或跟投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按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中小企业引导基金

股权转让、减资、清算、参股创投企业收购等方式

遵循市场规则,与创投机构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出资形成的股权(或合伙人出资份额),一般情况下与创投机构同股同权、同进同退

《投资人协议》和《章程》应明确:

A. 未经引导基金同意,其他股东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不得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B.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退出,且按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退出本息:

1. 签订投资人协议后3个月以上,参股创投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 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参股创投企业账户6个月以上,参股创投企业未开展投资业务;

3. 参股创投企业未按《投资人协议》和《章程》约定出资额投资;

4. 参股创投企业管理机构或锁定的主要成员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得到引导基金认可;

5. 参股创投企业超过约定存续期限仍有项目未退出。

 

 

1.3支持创投企业及其股东/有限合伙人发债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1458号)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和/或其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以扩大该等投资企业/基金的资本规模,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

 

 

1.4中关村园区相关政策

 

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5〕22号),《北京市属国有创投企业持有和转让所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企业股权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3〕5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建设的意见

1.4.1设立创投引导资金,给予创投企业风险补贴

- 在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创投引导资金,通过“创投加孵化”、“跟进投资”及创投母基金等方式和手段,吸引民间和海外创投资金投向园区创新企业;

- 在园区开展鼓励创投企业发展的试点,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对经认定的创投企业投资园区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时,给予风险补贴;

- 强化风险补贴机制。支持投资机构在海创园开展天使和创业投资,支持海创园运营机构发起设立主要面向海创企业的创投基金,对聚焦投资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海创企业的天使和创业投资,给予风险补贴。

1.4.2 国有创投企业的管理团队可跟投并提取投资收益

国有创投企业经董事会批准,管理团队可对投资项目实施跟投;同时可根据有关规定,从已实现的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的业绩激励。

 

1.4.3优化科创金融市场体系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投引导基金。支持险资加大对创投基金的投资力度。支持创投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领域股权投资。吸引主权基金等境内外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开展科技创新领域投资。建立创业投资被投企业服务机制。推动S基金发展。继续用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投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建立健全国有创投机构容错免责机制。深化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1.5 自贸区顺义组团相关政策

 

法律依据: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顺义组团产业促进政策措施(第一批清单)

 

对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本区注册纳税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在支持临空经济、会展服务、文创旅游、科技研发、金融服务等服务业以及集成电路、新能源等高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过程中,重点聚焦顺义区“3+4+1”高精尖产业领域,根据其实际投资规模对基金管理人给予激励,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10亿元(含)-30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200万元;达到30亿元(含)-50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500万元;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750万元。成功实现退出并支持企业挂牌上市的基金,在上述奖励基础上按照市级政策对基金管理人给予额外奖励,在京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30亿元(含)-50亿元以内的,再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50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750万元。

 

1.6 创投份额转让试点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6.1 支持各类国资相关基金份额,通过北京股交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交易;简化国资相关基金份额转让审批流程,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最终转让价格,首次转让报价应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基准。

1.6.2 支持北京股交中心份额转让试点建立健全各类合伙制基金份额的登记备案及转让服务体系;探索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

 

1.6.3 支持设立专业化的S基金,由北京证监局牵头并协调中基协,对符合条件的S基金管理人设立和基金备案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S基金,根据其在京实际投资规模对基金管理人给予政策激励,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30亿元(含)—50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00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500万元,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

 

1.6.4 鼓励银行理财、券商、保险资管、信托公司及专业化第三方资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受让北京股交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的优质基金份额;鼓励现有母基金引入S策略,参与受让在北京股交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的优质基金份额或已投项目股权。

 

1.6.5 鼓励相关机构发起设立S基金专业委员会等行业组织,通过开展行业交流等多种方式,为北京各类S基金提供行业信息、宣传培训、合作交流、自律管理等服务。

 

1.6.6 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份额转让试点,鼓励各区为参与份额转让试点的基金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包括购租房补贴,以及对贡献较大的高管或核心骨干给予资金激励或提供保障服务等)。

 

1.6.7 探索建立北京股交中心份额转让试点向中基协、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定期报送相关基金份额转让数据信息的工作机制。

 

2.上海

 

2.1 整体发展规划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1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作用促进本市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4〕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9号)

2.1.1加快本市创投行业发展

 

吸引有条件的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不断提升创业投资发展活力;形成具有世界竞争力的创业投资集聚发展新高地。

 

2.1.2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引导作用

 

(1)  有序扩大本市创投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带动各类社会资金开展创业投资;

(2)  探索本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投引导基金阶梯化让利机制,并研究适当提高政府引导基金对创投企业出资比例;

(3)  建立健全适应创投行业特点的长周期考核评价机制,深化国有创投企业市场化运作试点,鼓励国有创投企业内部实施有效的管理人员约束和激励机制。

 

2.1.3推动创业投资与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联动发展

 

(1)  加强创业投资与科创板等市场板块的联动,丰富创投企业的投资和退出渠道;

(2)  加强创业投资与各类金融机构的联动,加大对创投企业参股各类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3)  鼓励扩大创业投资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联动,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方面的专业优势,探索政府引导基金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合作设立创投企业;

(4)  拓宽创投企业募资渠道,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的创投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资金信托和募集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研究提高保险资金所投创投基金对单一创业企业的出资比例上限;

(5)  加强长三角创投行业联动发展,举办创投论坛和政策宣讲、项目路演、机构对接等活动;

(6)  有序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和走出去,进一步优化创业投资营商环境,按照内外资平等以及优先使用人民币原则,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

 

2.1.4推动创业投资和产业、区域发展形成合力

 

(1)  积极引导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打通创新资源和创业投资之间的通道;

(2)  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专项对接机制,探索建立优质创投企业与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双向对接机制,推动市、区两级产业部门加大与创投行业的产融对接合作力度;

(3)  持续推进创业投资与孵化平台联动发展,提高初创企业孵化培育效率;

(4)  鼓励重点产业领域市场化并购整合,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市场化产业并购和企业风险投资(CVC)。

 

2.1.5加强人才和政策保障

 

(1)  加快创投机构集聚和人才培养,为区内创投企业注册设立快速通道;符合条件的创投人才,可以按照规定缩短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年限或办理直接落户;鼓励本市创投机构和从业人员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2)  做好创投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经过备案的创投企业,可依法享受国家和本市税收、人才落户等支持政策,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

(3)  优化创投企业信用环境建设,对信用情况良好的创投企业及其投资的初创企业优化贷款审批、融资担保、发行债券等服务流程;

(4)  加强创投行业自律和协会建设,支持行业协会推动创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为创投企业和会员单位提供高质量服务;

(5)  健全创投服务体系,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投企业提供尽职调查、形势分析、项目评估、技术经纪、信息服务、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

 

2.1.6发挥场外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深化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推动申请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

 

2.1.7落实财税优惠政策

(1)  推进创投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对接落实合伙型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收优惠政策,对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  开展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3)  提升税收优惠政策便利度,加大对创投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建立完善证监、发展改革部门创投企业登记备案信息与税务部门的共享机制

 

2.2 上海市创投引导基金

 

法律依据:《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3]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81号/沪府〔2022〕58号)

 

2.2.1引导基金运作方式

参股投资跟进投资融资担保和进行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金融产品),或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2.2引导基金退出制度

- 退出方式:上市退出、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

- 退出时点:一般应在创投企业存续期满后退出,也可通过预设的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 提前退出(非提前达标且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创投企业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创投企业账户1年以上,创投企业未开展投资业务;创投企业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

创投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投资;或其他不符约定的情形;

-退出价格:如自投入后4年内转让,转让价格可按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如超过4年,应由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评估,以确定退出价格;申请跟投的创投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2.3 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

 

法律依据:《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4]管理实施细则》(沪发改财金〔2014〕49号/沪发改规范(2020)15号)

 

2.3.1支持对象、方式和投资规模

 

参股天使投资企业和设立天使投资母基金[5]等方式。对单个天使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为500万元至3000万元,且占单个天使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总额比例不超过50%。

2.3.2申请天使基金的天使投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 管理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均以货币出资;

- 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或相关行业经验;重点投资于有行业或产业经验及背景(尤其在天使投资领域有过出色投资记录)的投资人所管理的天使投资企业;

- 通过备案:在本市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事中事后管理;

- 投资对象: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的初创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上海市企业;

- 内部管理: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控机制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2.3.3天使基金的退出

- 内部转让:在投资之日起的五年内,在天使投资企业股东或天使投资母基金股东有受让意愿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按原始投资额转让。如超过五年,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 外部转让:向天使投资企业股东或天使投资母基金股东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按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天使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价格,经批准或授权,可按市场价格直接向特定对象转让。

 

2.4创投风险救助专项资金

 

法律依据:《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科合〔200630号)

 

2.4.1 资金来源:创投机构自愿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高于其年度税后收益的10%或不高于其注册资金的5%)和政府匹配的资金(与创投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金额相同)。

2.4.2 适用范围:创投机构因投资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的风险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损失,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通过本市创投机构备案和年检;参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的筹集并缴纳风险准备金一年以上;所投单个项目的金额未超过该机构自有资金(或其管理资金、或其自有资金与管理资金之和)的15%;对单个项目的投资在1998531日后;所投单个项目的投资期满2年,且于本办法施行后因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

2.4.3 拨付原则:对投资于经认定的上海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不超过投资损失的50%;对投资于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补助不超过投资损失的70%;拨付总额不超过该机构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累计缴纳风险准备金总额的200%。

2.4.4 申请/拨付程序:创投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的风险救助资金申请表,并附材料(区县属创投机构应抄送区县科委、发改委和财政局);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确定初步补助额度,并编制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平衡表报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核准;

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理事会核准后的补助额度拨款。

2.4.5 资金撤回:因被取消备案资格、歇业、清算或其他原因结束创投业务以及不愿再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创投机构,可撤回已缴纳且未被使用的资金,同时自动失去获得补助的资格。

2.4.6 资金清算:因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致使风险救助专项资金无法继续运作而终止时,已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创投机构,可获取已缴纳且未被使用的资金。

 

2.5创投份额转让试点

 

法律依据:《关于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金监〔2022120号)

 

2.5.1支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依托份额转让试点探索开展跨境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份额及其投资的企业股权通过上海股交中心转让退出。

2.5.2支持上海股交中心明确数据共享应用场景,提出创业投资份额信息需求,相关部门配合推动数据授权并提供数据共享技术支撑,实现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与交易信息互通,提高权属确认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5.3积极落实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组织力量开展精准辅导,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

 

2.6国有创投企业转股规定

 

法律依据:《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6]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沪发改财金〔2010050号)

 

2.6.1 协议约定: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条件、价格、对象等进行约定;

2.6.2 上报备案:应将协议约定的转股事项通过第一大股东逐级上报出资监管企业或区(县)国资委备案。国有股东并列第一大股东的,由股东协商后确定上报主体;

2.6.3 审核备案:出资监管企业或区(县)国资委对股权转让项目的转让方式、价格、价款收取等约定事项进行审核和备案,每半年将备案情况向市发改委和国资委报告;

2.6.4 未约定转让价格:未事前约定的,在股权转让决策(由股东会董事会和投委会依据法律公司章程和内部决策程序对与转让相关的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时,应以独立的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为依据定价;

2.6.5 公开转让:国有创投企业股权转让应按国家和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规定,在联交所公开进行。

 

2.7嘉定区创投引导基金

 

法律依据:《上海嘉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7]管理暂行办法》(嘉府发〔2011〕45号)

 

2.7.1运作原则和方式

 

- 运作原则:优先配套支持上海市和本区联合组建的创投企业;

- 运作方式:参股投资创投企业(但不成为第一大股东);跟投;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经投委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7.2退出

- 退出方式: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

- 退出价格:如系参股创投企业,有受让人可随时退出。如自投入后4年内转让,转让价格可按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如超过4年,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如系跟投,对转让事项事前约定并按规定备案的,可按约定;事前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转让。

2.7.3参股的创投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 注册地:一般应注册在嘉定;

- 投资对象:应优先投资于嘉定区内企业,且主要投资于嘉定区重点发展的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于种子期/创业早中期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创投企业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的50%;

- 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 资金规模:管理规模原则上不少于二亿元(主要投资于种子期的创投企业原则上不少于一亿元),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均以货币出资;

- 管理团队:至少3名有5年以上创投或相关经验的专职高管;

- 较强的募资能力;创投或创业的成功经验和优良业绩;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控机制;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和运作规范;高管无不良记录。

2.7.4 参股创投企业的投资规模

 

引导基金在所投资创投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对单个创投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一亿元,且引导基金不当第一大股东。

 

2.8闵行区创投引导基金

 

法律依据:《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8]管理办法》(闵府发〔2013〕8号)

 

2.8.1运作方式

- 参股为主,跟投为辅;重点投资于区域内的新能源、生物医药、先进装备、民用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与消费等创业企业;

- 阶段参股:原则上仅支持在区内发起设立的创投企业;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创投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最高不得突破35%;参股天使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天使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50%;参股公益基金可不受以上参股比例限制;与过往管理业绩特别突出的普通合伙人团队合作时,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同意可设立平行基金;阶段参股不当第一大股东(平行基金、参股天使基金和公益基金除外);参股投资单个创投企业的最高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总额的15%

- 跟进投资:如配套跟进国家、市引导基金所投项目,则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市引导基金的投资额;如配套跟进市场化创投企业所投项目,最高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被跟投基金对该项目投资额的50%。原则上投资于注册于本区的企业和项目。

2.8.2退出

 

- 退出方式和价格: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价格根据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要求,按事先约定或评估确定;

- 其它退出方式:有受让方可随时退出;参股创投企业的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如撤资或未能出资,有权退出;参股创投企业未按规定投资,有权退出。

2.9浦东新区高科技风险投资支持政策

法律依据:《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浦府〔2011〕380号)

 

对新引进高科技创投企业开展高科技风投业务,根据相关业务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高科技创投企业投资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高科技企业,按被投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高科技创投企业一定奖励。

 

2.10 静安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意见

 

法律依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金融办《静安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静府发(2021)7号)

 

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等重点金融企业的支持力度,吸引其入驻静安发展;支持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区内企业。

 

3.天津

 

3.1 整体发展规划

 

法律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412号),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的意见》和《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02号)

 

3.1.1扩大创业投资规模:集聚发展创投企业;拓宽创投资金来源;培育创投管理机构。

3.1.2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做大做强天使投资;培育发展合格投资者;释放国有创投机构活力。

3.1.3推动创投开放创新:加强京津冀创投合作;有序扩大创投对外开放;引导创投企业加大境外投资;建设创投集聚示范区。

3.1.4健全创投管理服务:简化和规范创投企业设立;强化创投企业备案管理;

完善创投中介服务体系;加强创投行业自律。

3.1.5完善创投机制: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专项对接机制;加强创业投资与金融机构协作机制;完善创业投资多渠道退出机制。

3.1.6 提升科技金融、数字金融、绿色金融等服务能级:加快引育优质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创新创业资本,建立全周期的科技创新基金投资体系。

3.1.7 发展科技中介服务:大力引育市场化、专业化的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科技中介服务。

3.1.8 优化人才支撑:全面落实“海河英才”行动计划,鼓励海内外各类服务业人才来津创业和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职称评价、人才奖励、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子女入园入学、购房购车等方面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3.1.9 建立专项扶持机制:与天津市已设立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并购等科技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相互衔接,共同形成覆盖科技型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各阶段的科技风险投资体系;专项投资重点扶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风险投资基金主动投资意愿低的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在投资前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约定让利、退出等相关安排;

3.1.10 财政投入引导+联动持续推进:统筹天津市已设立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并购三类科技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回收资金与收益循环投资,从中安排专项投资资金;设立激励机制,引导撬动社会风险投资机构、创业团队、本市各区(包括功能区)跟投联投高风险早期企业,形成支持合力;设置梯度让利和管理费用分段提取机制,加快资金回收,形成滚动投资、持续扶持的循环;

 

3.2 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

 

法律依据:天津市科技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24号)

 

3.2.1 概述:采用“1+N”模式,设立市、区两级联动的天使母基金群;市级天使母基金是海河产业引导基金出资参与设立的一支特殊母基金;在海河产业引导基金联合相关区域设立的区域性产业基金中,设定一定比例作为区级天使母基金额度(区级天使母基金不再单独设立企业主体),同时鼓励相关区域采取其他方式设立天使母基金;市级天使母基金利息和回收资金滚动使用。

 

3.2.2市级母基金运作模式:组织行使为有限合伙企业,运作模式为参投子基金和市场化跟投;可设立跟投基金,可跟投市场化子基金投资的项目,也可直接或通过项目基金投资有利于天使母基金政策目标实现、壮大基金实力的优质项目;用于市场化跟投的资金不高于市级天使母基金实缴总额的15%,跟投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跟投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3.2.3 市级母基金参投子基金:对单支子基金出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注册在天津市的子基金,市级天使母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40%;注册在天津市以外的子基金,市级天使母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10%;向市级天使母基金出资的区域,市级天使母基金按照该区域出资额的1.4倍,支持该区域推荐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设立主要面向该区域的子基金。

 

3.2.4 参投子基金所需条件:公司制/合伙制基金;认缴出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货币出资,市级母基金不先于其它投资人出资;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其认缴出资总额的20%;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5年,经全体投资人协商一致,存续期最多可延长2年,存续期的延长期内不再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3.2.5 参投子基金管理机构所需条件:注册于中国大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缴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系中基协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比例不少于1%;拥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管人员,并具备达到一定标准的投资、管理、退出经验,或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天使母基金选定的管理机构;具有完备的“募、投、管、退”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管理团队有专人在天津市负责项目投资管理;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管人员以及所申请子基金的专职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或不良记录;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法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2.6 市级母基金投资退出:市级母基金退出的几种情形——子基金注册或完成增资变更登记手续超过1年,除市级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未完成首期实缴出资,或子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后续实缴出资;市级母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1年的;子基金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股东或普通合伙人发生实质性变化,对子基金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3.2.7 市级母基金回购/让利:子基金投资期内,满足本办法要求[9](下同)的子基金,其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可以申请回购市级天使母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回购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计算,并不低于投资本金余额及按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投资年限(高于2%时,按2%计算)计算的收益之和;市级母基金在收回对子基金的实缴出资后,以其享有的子基金全部超额收益为上限,向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进行让利,但不得承诺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子基金采取项目“即退即分”和基金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在各合伙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若子基金满足本办法要求,市级母基金将投资于天津市项目所得全部超额收益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子基金存续期结束仍未能完成清算的,市级母基金有权处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且不予奖励。

 

3.3 创投机构财税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天津市创业投资机构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津科财〔2004086号)

 

3.3.1适用对象:注册在天津市的创投企业,创投管理企业和创投基金。

3.3.2优惠内容:投资于天津市《创投项目指南》范围项目的资金,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70%的,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地方分享部分。

3.3.3申请流程:创投机构向科委申请,科委认定后出具证明,再由申请机构报财税部门享受优惠。

 

3.4 天开高教科创园相关政策

 

法律依据:《天津市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规〔20243号)

 

3.4.1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推动打造基金群,促进技术与资本的有效对接。

 

3.4.2吸引创投资本和金融机构入驻。设立创投机构、创投基金一站式服务窗口,对入驻天开园的创投机构、创投基金优化注册审批流程,提供创投备案便利化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在天开园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和科技支行,适当下放授信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鼓励保险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或专营部门。

 

3.4.3引导国有创投和担保机构服务园区企业。市国资委等部门应创新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方式;国有创投基金投资园区科技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协议,股份转让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允许国有创投机构建立跟投机制,管理团队可按照管理基金投资园区内科技企业总额的一定比例实施跟投,跟投比例原则上最高10%;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园区企业的服务力度,给予优惠担保费率支持。

 

3.5 大学科技园相关政策

 

法律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219号)

 

建立完善的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发挥天津市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引导基金作用,支持大学科技园设立基金,与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联动,形成覆盖企业发展全周期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大学科技园与银行、担保等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服务力度,推动金融机构为园内企业创新打造批量化信贷产品和服务。

 

3.6 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法律依据: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6.1 投资原则:按“母基金”方式运作,与创投机构合作设立商业性创投基金或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主要用于投资于高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投机构及其管理公司进入滨海新区;参股不控股,所投创投基金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3.6.2 组织架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下设决策咨询委员会和监事会;

3.6.3 基金退出:在所投创投基金稳定运营后,可在适当时机将股份优先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或公开转让股权,或待投资的创投基金到期后清算退出;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可按—定比例用于奖励相关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4.重庆

 

4.1 整体发展规划

 

法律依据: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局发〔202143号)

 

做大做强创投规模。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后补助、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成果转化;聚焦重点行业,用好用活种子基金,在市场失灵的环节发力,对早期创新及时提供资金支持;举办行业创投峰会,吸引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产业资本集聚并投资重庆;承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在重庆设立一定规模子基金,对获得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赋能价值投资,推动科创企业成长;将知识产权证券化、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作为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着力点和科技金融产品的有效补充;探索建立基于高质量科技成果筛选、培育、转化、投资的高端价值链金融孵化服务新模式。

 

4.2 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

 

法律依据:《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10]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10119号)

 

4.2.1补助对象和应符合的条件

 

-补助对象:创投企业、创投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统称创投机构)、银行、科技担保机构和科技企业。

-申请补助的创投企业应:在重庆市设立且在市级主管部门备案;注册资本或认缴资本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均以货币出资;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投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控机制,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投资于重庆市的科技企业;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政策限制类行业。

-申请补助的创投管理企业应:在重庆市设立;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管理的投资基金规模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投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控机制,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

 

4.3 示范区[11]和西部科学城相关政策

 

法律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发(2020)28号),关于印发《支持新时代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4.3.1 加强国开金融通过基金等方式重点支持示范区内创新企业发展和智能制造领域。降低投资科创项目的创业投资基金备案门槛、简化备案程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缴金额最低可降至3000万元。

 

4.3.2 建立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规范风险投资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的进出和风险补充机制。

 

4.3.3 引导更多资金投入科学城科技创新,整合市、区两级政府引导基金资源,支持设立10亿元级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百亿元级的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发挥杠杆作用,汇聚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为科学城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鼓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长期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委托投资等形式,加大在科学城股权投资力度;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引导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发起设立创投机构,促进产业资本与科学城高新技术产业融合发展。

 

4.3.4 按照国家及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创投企业及其个人优惠税率;对在科学城落地且经济贡献较大的股权投资机构,根据存续期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的情况,按照重庆高新区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办法给予奖励。

 

以上为各直辖市的主要创业投资鼓励和扶持政策,下篇将介绍江苏、浙江和广东省的相关政策,敬请关注。


[1] 《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引导基金是指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专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引导社会资金主要投向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非上市企业,推进北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第二条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是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创投企业”),由参股创投企业向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中小企业投资。

[2]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

一、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3]《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英文名称为VentureCapitalGuidingFundofShanghai,英文缩写为VCGFSH),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4]《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天使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5]《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天使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企业一般应在本市注册设立。本细则所称天使投资母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本市注册设立的天使投资企业,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基金的基金。

[6]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依法履行备案的下列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1、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资设立并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3、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处于年度检查有效期内的其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第九条 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国资监管的一般要求和规定,对投资事项和股权退出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一般性约束条件,并在具体项目中对约定条件予以细化和明晰。

[7] 《上海嘉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嘉定区政府出资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8]《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办法》第二条 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的组织形式为独立事业法人。

[9]《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子基金返投应满足以下要求:

子基金对本市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市级天使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75倍。其中,对本市和外地招商引资的天使类项目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市级天使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包含子基金对已投资的天使类项目的后续追加投资)。向市级天使母基金出资的区域推荐设立的子基金,市级出资可作为区域要求返投的基数。

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天津市技术领先型企业等认定标准,或拥有核心技术、优秀团队的企业。

天使类项目一般须满足以下规定:一是子基金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上一年度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10]《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金融与科技结合,营造良好的区域投融资环境,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简称科技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设立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11] 《支持新时代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重庆西部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包括江津区、永川区、荣昌区、大渡口区、重庆高新区。

最后编辑于:2024-11-09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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