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高级律师就首例爬虫禁令接受PaRR记者采访

近日,杨春宝高级律师收到PaRR记者的采访邮件:

 

我是PaRR驻上海记者。PaRR(Policy and Regulatory Report)是一家关注全球反垄断、反贿赂、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最新动态的新闻资讯机构,总部位于伦敦、纽约和香港,主要读者群体涵盖全球各大律师事务所和跨国公司的法务团队。

 

日前杭州铁路法院下达了国内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的首例聚焦爬虫禁令,其中涉及到了网络平台的大数据权益。我们了解到您是国内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及TMT行业的资深律师,希望邀请您进行简短的采访,了解您对此事的专业解读。

以下是采访全文:

记者:您如何评价杭铁的这封裁定书?有没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有没有创新或相较过去司法裁定进步的地方?

杨律师:从法律角度说,这是一份行为保全裁定。行为保全是我国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借鉴国外的行为禁令制度而引入的一项新的制度。该制度引入后,多地法院已经作出了不少行为保全裁定,特别是在涉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但是杭州铁路法院的禁止爬虫行为的保全裁定可能还是首例。

由于不了解案件的背景及事实,也无法查看案件的证据,难以具体评价这份裁定书,无法评论在本案中行为保全是否必要。但是我注意到,裁定书确认涉案的相关产品在听证前已经下架,但仍然裁定立即停止提供相关产品,换言之,裁定要求停止提供的是已经下架的产品,确实匪夷所思。此外,本案行为保全裁定与复议裁定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虽然行为保全的复议程序中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问题,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同一合议庭天然有维持自身作出的裁定的倾向,希望自我纠错显然不是好的制度设计。

记者:我们该如何理解及应用这封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尤其是从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权益角度,该怎么理解?是否以后涉及爬虫技术的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以申请法庭禁令?若是的话,会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产生怎样的影响?

杨律师:撇开前述矛盾之处看,一般而言,侵害大数据权益和涉及爬虫技术的案件,如果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因此,寻求行为保全通常会是权利人的一项选择。但是,法院应当平衡涉讼双方的权益,合理审查行为保全的必要性,防范权利人滥用权利,特别是防范头部企业滥用诉讼权利,以免行为保全在案件尚未实质审理、没有确认不正当竞争是否成立的情况下对小微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

记者:这封裁定书涉及了聚焦网络爬虫(即针对某一特定平台的爬虫程序)。通用网络爬虫(即不针对特定平台、而是以全网络为范围进行信息搜集,如搜索引擎爬虫)是否也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风险?

杨律师:近年来,我一直比较关注互联网垄断和互联网生态割据问题。从传统的Robots协议看,网站或者移动网络平台禁止网络爬虫本无可厚非,关于爬虫的不正当竞争诉讼已经发生多起。但是,据我所知,目前主流的搜索引擎是无法搜索到微信公众平台上的信息的,而微信公众平台目前已经是最主要的自媒体平台,这就意味着互联网用户如果想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就必须在不同的平台上切换搜索。各互联网巨头为保护各自的所谓“数据权益”,均采取了类似的割据策略,使本已局域网化的中国互联网更加割裂,这是逆互联互通的潮流,损害了公众利益。这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规范,但立法总是滞后的,在未立法前,法院应当站在一定的高度,探寻企业利益与公众利益的边界,确立相关的裁判规则。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