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杨春宝律师应邀参加“饮水思源”投融资论坛并演讲
近期,杨春宝律师应邀参加“饮水思源”金融论坛,本届论坛以“中小企业的困难与机遇”为主题。杨律师在论坛上以《专精特新企业如何进行私募股权融资》为题发表演讲,2200余人参加论坛。
2、杨春宝律师应邀为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讲授并购与重组课程
近期,杨春宝律师应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之邀,为其MBA同学讲授并购与重组课程。杨律师以实务经验为同学们详细讲解了并购交易中常用的交易文件及其核心条款的法律逻辑与商业逻辑。
二、基金业协会各类公告和报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3年1月3日发布《2022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综述》。该报告包括以下板块:一、优化登记备案,便利合规展业,发布机构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和登记备案典型案例,更新私募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发布登记备案办事指南,坚持扶优限劣,解决一批疑难问题;二、推动风险化解,强化投资者保护,稳妥有序清理风险机构;三、行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支持实体经济效果显著,私募基金稳健发展,为增加直接融资、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
协会于2023年1月9日公布2023年度相关考试计划:1、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拟在全国45个城市举办4次;2、董监高水平评价测试和基金经理法律知识考试拟在北京、上海、成都(仅举办董监高水平评价测试)、深圳举办12次。具体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准考证打印时间和考试地点等以当期考试公告为准。
协会于2023年1月13日发布公告称,现有重庆诚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5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该50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协会自律规则
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报工作办法(试行)》
协会于2022年1月18日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报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举报办法”)。举报办法共计19条,用了近半数条款(第6条至第13条)对举报程序进行重点规定。举报程序分为材料认定、登记、公示。材料认定除对个人举报和委托他人举报材料有不同要求外,还对材料应包含的共性内容作出规定。对于不符合材料认定规则的情形提供一定救济途径,并规定了救济限制。对于符合材料认定的举报,协会予以登记,并将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予以处分,并公示处分结果。此外,举报办法还对举报材料的保管、对举报人的保护及撤回举报的效果作出了规定。
四、典型判例
1. 司法应审慎介入合伙企业事务,基金管理人失联并不足以认定合伙型基金的合伙人之间已丧失人和性,如无其它证据证明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则无法认定合伙型基金符合判决合伙企业解散的实质性条件。
案件:新余汉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北京中投汉富共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纠纷【(2022)京03民终10369号】
主要事实:2015年11月,新余汉嘉中心等主体作为有限合伙人向中投汉富中心出资,中投汉富中心由汉富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2020年1月20日,因汉富公司存在违规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作出《关于对汉富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的规定,汉富公司处于异常经营状态(异常经营期间暂停受理该机构的基金备案申请、该机构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关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
新余汉嘉中心认为中投汉富中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汉富公司处于失联状态、导致合伙人之间丧失了人合性,并导致合伙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请法院判决解散中投汉富中心。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其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应审慎介入合伙企业事务,凡有其他途径能够维持合伙企业存续的,即不应轻易解散合伙企业。只有当合伙企业陷入持续性僵局,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化解,且合伙企业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继续存续又将使合伙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法院才应当及时判决解散合伙企业。
中投汉富中心的合伙协议中规定了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及更换内容,新余汉嘉中心可依据上述规定,通过仲裁机构裁决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选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新余汉嘉中心解散中投汉富中心的主张并非穷尽其他救济途径。综上,法院无法认定中投汉富中心符合判决合伙企业解散的实质性条件,故对新余汉嘉中心要求解散中投汉富中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中投汉富中心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且汉富公司目前处于失联状态并不能足以认定合伙人之间丧失了人合性。故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基金清算取回全部或部分投资资金,故而,在其基金理财损失的事实尚不确定的情况下,基金投资者明确放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基金投资盈亏款项,仅主张由担保方返还全部投资款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件:魏国庆、白家铭等合同纠纷【(2022)粤19民终9600号】
主要事实:2017年12月,魏国庆向白家铭推荐契约型私募基金,表示合同是证监会备案印章,恒丰银行托管,由基金公司负责兜底,由集团保收益,年化18%,按月固定分红,并表示禾中集团、魏国庆的公司东莞市聚财资产管理公司是担保方,除此魏国庆本人还表示可以与白家铭写115万的借据,所有问题由魏国庆全部负责。2018年7月,白家铭经魏国庆介绍,作为基金投资者与作为募集机构的第三人赛可贝斯公司签订了一份《怀安生态农业旅游产业园壹号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并于同月月底向深圳赛可贝斯-怀安生态农业旅游产业园壹号基金募集账户转款100万元。此后,白家铭没有收到任何收益分红。2018年12月31日,魏国庆通过微信告知白家铭赛可贝斯公司和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资金问题不能兑付收益分红和本金。
私募基金合同到期后赛可贝斯公司亦未按约定向白家铭返还投资本金,白家铭多次与魏国庆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魏国庆返还其投资本金及分红。一审法院判令魏国庆返还投资本金,魏国庆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国庆虽向白家铭作出投资保底、许诺固定收益的承诺,但依据基金合同,白家铭作为基金投资人应按合同承担基金投资的损失,白家铭只有在确定其投资损失后,再主张魏国庆依据其保底承诺,依法合理分担损失。赛可贝斯公司虽涉诉债务较多,但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不属于赛可贝斯公司的财产,白家铭可通过基金清算取回全部或部分投资资金,其基金理财损失的事实尚不确定。白家铭明确放弃向赛可贝斯公司追偿基金投资盈亏的款项,仅主张由魏国庆返还投资的全部款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白家铭的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