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杨春宝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
近日,杨春宝律师收到Leaders in Law -2021 Global Awards评选委员会通知,被授予Corporate Law Expert ofthe Year in China(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
2、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的某地产项目境外收购方向某知名境外地产基金索赔17亿余元仲裁案近日开庭
某知名境外地产基金将其控股的境内地产开发项目以境外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境外受让方,受让方在股权交割后发现该地产基金存在诸多违约事项,经多轮协商未果,遂提起仲裁。本案涉及内保外贷、境外担保、关联交易、虚构债权转让的税务问题与外债问题、境外交易的所得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增值税、工程纠纷、房屋预售纠纷以及交割问题等诸多跨领域、跨法域的复杂问题。
二、基金业协会各类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1年9月1日发布《关于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的通知》称,为进一步提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效率及透明度,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协会建立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机制,结合近期备案出现的新情况,梳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中的共性问题,筛选出代表案例脱敏后对外公示。首批案例公示内容包括员工跟投平台备案为私募基金、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备案为私募基金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备案为私募基金三种情形。根据该通知所附的案例分析,该等情形因不符合私募基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设立目的,或,未按照私募基金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募集、投资、管理,或无外部投资者等原因而被不予备案。
协会于2021年9月23日发布《关于提供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便利措施的通知》称,为进一步提升管理人操作及投资者查阅体验,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在实际使用中反映的问题及系统运作实际,持续优化完善信披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录端,新增手机号码作为投资者默认联系方式维护项,开放部分字段修改权限,增加投资者非敏感数据导出功能。在投资者登录端,优化登录校验程序,补充可自行增加/修改手机号码作为接收系统信息途径权限,开放私募股权基金持仓明细查阅权限。同时,投资者可通过点击协会微信公号底部“私募业务-私募信披”菜单项直接跳转至已适配手机显示模式的信披备份系统,登录验证身份后即可在手机端查看本人购买私募基金信息。此外,该通知还附上了最新版《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常见问题解答》。
三、监管动态
近日,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黄丽萍在2021中国资产管理年会上发表讲话时指出,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关注几个问题:一是拓展长期资金,进一步优化行业结构;二是加强投资端文化建设,夯实行业发展根基;三是加大绿色、创新投资,推动科技自立和可持续发展。
四、典型判例
1. 股票收益权可独立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系资管新规规定的私募基金的可投标的
案件: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与北京中融稳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21)京民终367号】
主要事实:上海诺牧中心(甲方、转让方及回购方)与中融稳达公司(乙方、受让方)签订《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由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某上市公司限售期股票对应的股票收益权。在甲方持有的股份解禁日之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上市公司股票的股票收益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显示,中融稳达公司-稳达赢盈6号私募基金于2017年5月2日成立。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账户名为“中融稳达公司-稳达赢盈6号私募基金”的主体向上海诺牧中心分7次汇款共计2.5亿元。标的股票于2020年6月解禁,2020年6月11日,中融稳达公司向上海诺牧中心发出《回购通知书》,要求上海诺牧中心履行回购义务,上海诺牧中心以资金周转问题为由迟迟未履行回购义务,故中融稳达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上海诺牧中心支付回购款和违约金,上海诺牧中心不服上诉,认为本案《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性质应为民间借贷合同。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中约定的中融稳达公司的收益并非固定收益,15%/年的溢价款仅为最低收益,上述关于收益的约定与民间借贷中约定固定利息有所不同。第二,案涉投资方式为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据此,资产收益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属于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一项财产性权利,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股权及其财产性权利的转让没有禁止性规定,故股权收益权可以独立转让。第三,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案涉股票属于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中融稳达公司以其管理的中融稳达公司-稳达赢盈6号私募基金投资股权收益权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要求。据此,案涉《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系签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二审法院遂驳回上海诺牧中心的上诉,维持原判。
2.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并对其已履行投资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案件:首建阳光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2021)京03民终10809号】
主要事实:2019年3月1日,首建阳光公司与上海久富公司签订《金融产品销售服务协议》,约定首建阳光公司委托上海久富公司销售首建阳光沃峰创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首建阳光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载明:基金名称首建阳光沃峰创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首建阳光公司,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月23日郑俊涛向“首建阳光沃峰创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专户”汇款320万元。后郑俊涛以其并未签署风险测评问卷、风险揭示函、合格投资者承诺书、确认函、《首建阳光沃峰创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文件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基金合同不成立,并主张首建阳光公司返还投资款和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请,首建阳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首建阳光公司将盖有该公司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交予上海久富公司,并未对上海久富公司提交的合同真实性与合规性予以审查,并未提交郑俊涛当场签合同的录像资料,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认购录音与回访录音的真实性。郑俊涛亦否认签订合同以及接受了有关投资适当性方面的服务。故,一审法院综合认定首建阳光公司、上海久富公司在向郑俊涛销售基金时并未履行投资适当性义务。此外,一审法院比对郑俊涛在本案起诉状上“郑俊涛”签字与《首建阳光沃峰创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郑俊涛”签字,二者在外观上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异性,并无启动笔迹鉴定之必要性。结合首建阳光公司、上海久富公司在向郑俊涛销售基金时并未履行投资适当性义务之情形,一审法院综合认定首建阳光公司与郑俊涛之间的《首建阳光沃峰创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未成立。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