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电子商务方兴未艾,许多年轻创业者选择了电子商务,特别是建立网络商店,经销电子产品、网络设备、家用电器以至办公用品、日用品、妇婴用品等等。与这些铺天盖地的B2C模式的电子商务相比,B2B模式的电子商务虽然未占主导地位,但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许多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已经初尝了互联网发展的甜头,阿里巴巴、易趣等网站则声名鹊起,取得了骄人的成绩,这又进一步刺激了其他创业者将目光投向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的载体是电子商务网站,通过电子商务网站以及一些辅助手段,电子商务经营者完成了交易,取得了收益。因此,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就显得极其重要,而在网站建设伊始以及建设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不能不引起创业者的重视。电子商务所涉法律问题众多,囿于篇幅,本文仅就其中几个相对重要的问题,提点参考性建议。
经营电子商务,首先要关注合法性
合法性包括几个层面的内容。如:经营内容要合法。一些经营者误以为互联网是自由的天堂,其实在很多国家,网上赌博、色情均在禁止之列,我国亦不例外。又如:经营电子商务也必须进行工商登记,不能无照经营,经营的内容也应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不能超越。对于一些须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必须首先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再如: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经营电子商务属典型的经营性ICP,应当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北京、上海等地为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许可。
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同时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网站建设会面临众多知识产权问题,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域名权、专利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
在著作权方面,网页界面设计、源代码、软件以及网站的内容等均受著作权法律保护。值得注意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独立权利,即使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得在网络上转载、摘编,经许可登载的应支付报酬,并不得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网站所有者应在网站中就著作权保护相关事项发表声明,以充分提示网站浏览者,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标权与域名权的交叉侵权是目前比较突出的情况之一,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已有涉及,但是尚有很多空白点,电子商务网站经营者对此应有充分的准备。不要试图搭名牌的“便车”,这样往往得不偿失,当然,对于一些名牌的反向域名侵夺行为也应据理力争。对于商标权、专利权的一般性保护,在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并无二致,只是可能侵权的严重程度会有所不同。但是在一些国家,对于独创的商业经营模式也给予专利保护,而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是崭新的经营理念,电子商务的很多经营模式都是独创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采用或者模仿他人的经营模式时就必须特别当心。
经营电子商务应当尊重他人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他人的个人信息。保护这些信息不被不合理地利用,更不得披露给第三人,这既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最基本的商业道德,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讼争。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网站上公开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样可以减轻甚至消除信息提供者的顾虑。当然,经营者信守自己的承诺比作出承诺更重要,否则,承诺没有任何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经营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如何在网上交易过程中得到切实保护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详尽策划的一个课题,同时售后服务及退换货等方面的规定也非常必要。
经营电子商务应确保交易安全
交易安全是每一个经营者和消费者所关心的。交易安全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是支付安全和交货安全。目前很多电子商务网站。特别是小型电子商务网站仍然采用网下现金支付方式,网站只是起到一个展示的作用,因而在支付环节上并无特别的安全问题。还有很多电子商务网站采用信用卡支付或汇款支付方式,从本质上讲,它仍然是传统的支付方式。也有一些网站采用网络支付方式,而具体形式也不尽相同,如电子货币等,在这种情况下,支付安全就极端重要。
在交货安全方面,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是电子商务企业的物流系统是如何建立的,如果是第三方物流(TPL),如何界定发货人、物流服务者和收货人之间的关系是其中的关键环节。
合同成立时间会对电子交易的完成产生重要影响
从法律角度看,每一笔交易均是一个合同关系,但这往往为经营者所忽略。比如消费者从商店买了一支笔,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般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不会意识到他们之间已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即使没有这样的意识也不会影响交易。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合同何时成立会对电子交易的完成产生重要影响。依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的成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样的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数据电文方式的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时间。因此,电子商务网站在设计交易环节时,如何界定要约、承诺及其生效时间,将会决定电子交易合同何时成立,同时也将决定履行的方式和地点。当然,如果采用传统的银货两讫方式交易的,网络订单就没有太大的法律意义。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4年3月号)(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