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操作细则(试行)(“侧袋操作细则”)
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使用侧袋机制的业务操作流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侧袋操作细则并于2020年10月30日正式发布。侧袋操作细则从侧袋机制启动、实施及资产处置三个阶段,对证券投资基金启用情形和相关操作、启用时的份额申赎、款项支付、分红和费用收取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并同时明确了侧袋机制的估值核算、份额登记、信息披露等具体化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 定义
侧袋机制是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基金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独立管理的机制,是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之一。该特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违约债券、因重大事项长期停牌股票、债券回购等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以及其他长期流动性缺失或无法合理估值的资产。
2. 适用范围
侧袋机制应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并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侧袋机制相关的重要事项,包括侧袋机制的启用条件、侧袋资产的处置方式,以及侧袋账户的费用收取标准、申购赎回政策和信息披露等。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原则上不采用侧袋机制。
3. 启用情形和操作
为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综合考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特定资产的估值公允性、潜在的赎回压力等要素,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特定资产认定事宜咨询专业意见后,方可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启用后,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此外,会计事务所应在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年度报告审计时、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等时点出具审计意见。为防止滥用,基金管理人应优先考虑调整估值而非启用侧袋机制。
4. 实施期间的份额申赎、资金偿付、分红、费用减免等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应被视为对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请,收到的赎回申请仅针对主袋账户进行办理。
在侧袋机制启用时,满足特定资产定义的资产可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中。如侧袋账户资产全部/部分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另外,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原基金合同中的分红条款不适用于侧袋账户份额。
除对侧袋账户资产进行处置变现的操作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对侧袋账户资产进行其他投资操作,亦不得收取侧袋账户的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从侧袋账户中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此外,侧袋操作细则对主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名称标识、份额持有人名册、账户的注销、侧袋账户启用时的资产分割原则、侧袋账户的估值与会计核算原则,侧袋机制启用时及变现清算时的账务处理,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定期信息披露和侧袋账户资产进行处置变现时的信息披露,以及违反细则将受到的自律处分等内容均进行了规范。
二.《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稿”)
协会于2020年10月28日发布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1.相关定义
(1)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讯手段规范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风险揭示书、认申购单等文件,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基金当事人:包括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
2.基金当事人履职要求
基金当事人应在委托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之前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基金当事人使用电子合同业务服务的,不因此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3.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服务机构”)
(1)应具备的条件:公司治理完善;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组织架构完整;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安防措施;服务人员有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具有相关专业能力,解聘风控负责人应在3日内上报协会;取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备案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系统通过证监会认可的行业信息技术测试中心的测试,并与协会Ambers系统联测;实现同城和异地灾备,灾难恢复能力达到国家等级三级及以上;通过现场检查验收等。
(2)申请材料:诚信/合法合规承诺函;内控制度/业务隔离措施/应急处理方案;系统配备情况及系统运行测试报告;团队职责和岗位设置规定及人员基本情况;拟合作的电子合同数据存储服务机构;法律意见书;商业计划书等。
4.业务规范
(1)基本业务:基金当事人身份管理;电子合同签署;电子合同数据查阅等。
(2)风险隔离:服务机构与其服务的基金当事人不得同一,如服务机构自行存储数据,应做好业务间的风险隔离。
(3)协议签署: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应与基金当事人签署服务协议。
(4)身份识别:包括但不限于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手机号码等四要素验证,银行卡号验证,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等。
(5)合作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应审慎选择并定期评估服务提供方,确保该服务安全、可靠、独立。
(6)关键数据:应对登录口令等关键数据采用密文存储,并向基金当事人明确数字证书的相关事项。基金当事人应妥善保管关键数据。服务机构或基金当事人如发现关键数据失密或可能失密,应及时告知相关方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7)密码算法要求:服务机构应当使用国家密码主管部门认可的密码算法。
(8)时间戳: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国家授时中心认可的时间戳,满足防重放要求。
(9)三方互相监督:服务机构的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的权限应当相互独立,互相监督。
(10)保密要求:基金当事人和服务机构应当对在电子合同签约及调阅过程中的相关数据保密。所有数据未经所有者授权不得转发、使用和加工。
(11)定期测评:服务机构每年应至少通过证监会认可的行业信息技术测试中心开展一次总体评测,确保电子合同业务各项功能的可用性、高性能、可靠性、安全性。
(12)数据传输、备份和同步、存储期限: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不可否认性;开展电子合同业务过程产生的数据应及时备份至协会Ambers平台,协会同步备份到中登公司;基金当事人和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电子合同业务相关数据,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13)信息报送:服务机构应按照自律规则的要求进行重大信息变更和定期信息报送。
在自律管理方面,协会对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并对服务机构开展持续评估。服务机构违规的纪律处分包括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对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参加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计入诚信档案等。如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或证监会处理。
三.基金业协会各类提示、通知和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于2020年10月12日发布《关于发布2020年第二季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通知》称,自2020年10月12日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协会Ambers系统自行查阅本会员2020年第二季度信用信息报告。对于2020年第三季度新成为会员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协会将从2020年第四季度开始为该管理人提供2020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的信用信息报告。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应当确保信息报送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机构信用信息报告结果有疑问的,在收到信用信息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协会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协会将在收到后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协会于2020年10月23日发布《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公示第三十六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称,截至2020年8月4日,协会已公告北京国投明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1159家疑似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近期,协会发现包括北京天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31家新增疑似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通过该3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Ambers系统中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有效联系。疑似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登录Ambers系统办理相关待办任务并按要求提供签章材料,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相关待办任务并按要求提供签章材料的,将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信息公示页面进行公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诚信信息”栏目标识。“失联(异常)”私募机构满三个月仍未办理相关待办任务并按要求提供签章材料的,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协会于2020年10月23日发布《关于注销中外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相关规定,现有中外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协会将注销该7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协会于2020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注销北京未来能源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相关规定,现有北京未来能源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该20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