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解散(2005)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与实践困境展开分析,指出公司解散并非简单的“关门大吉”,需满足股东意见一致或符合法定条件,并须依法清算注销。文章列举了四种法定解散情形,重点剖析股东会决议解散因表决权门槛而难以实现,导致小股东权益受侵害或公司陷入僵局。同时,文章回顾了司法实践对股东解散请求的审慎态度,强调在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后,法院方可能支持解散,其中要求控制股东以公平价格收购小股东股权是最有效的替代救济方式。本文对理解公司解散规则及股东权益保护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很多公司业主看到这个标题或许会哑然失笑:“关门大吉呗。”确实,这是不少经营失败的公司业主的选择。然而作此选择需要一个前置条件,即股东意见一致,在实际生活中,这往往是件困难的事;同时,作此选择还存在一个法律风险,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公司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在遇有诉讼的情况下,还会被强制承担清算责任。或许有些公司业主对此法律风险并不介意,听之任之。但是,对于这个前置条件很多人就很无奈了,特别是小股东更是如此。

结婚容易离婚难,同样道理,公司成立容易解散难。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形只有四种: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是股东会决议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是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在实践中,第四种情形是公司经营者最不愿意看到的事,却也是最容易解散公司的方式;第三种情形也比较容易做到,只是手续烦琐而已;第二种情形是最难做到的,好合好散,说易行难;第一种情形虽然很容易界定,却往往会出现控制股东不积极清算的情况。虽然在第一、三、四种情形下解散公司并不困难,但是对于希望解散公司的股东而言,似乎却是难以期待的情形,多数股东因此转而希望通过协商并进而形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然而协商解散却又是很多公司无法做到的事,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解散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控制公司的大股东如果不同意解散公司,小股东就会束手无策;或者在大家都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情况下,部分股东不同意,其他股东也就只好奉陪到底。

股东不能以适当的理由解散公司,将导致公司陷入困境或者股东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有限责任公司在决策和经营管理上是实行资本多数决和公司董事集中管理,在没有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和公司董事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现象非常普遍,小股东权益因此受到侵害,却又不能启动解散程序,只能听任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二、“三十六计走为上”,然而有限公司少数股东却又无法象上市公司的股东那样抛售股份,“用脚投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转让出资必须征得其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还享有优先购买权,甚至许多公司在章程中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这样就造成股东的出资被长期占用,却没有或者很少收益。三、很多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为保证公司股东均可参加公司事务的管理,通常会通过各种手段在股东会层面和董事会层面分散公司的表决权或保留少数股东对表决的否决权,使公司容易陷入僵局,无法形成解散决议。另外还有一些公司股权结构的设置本身就决定了公司股东必须协商一致,否则无法通过任何重要决议,使公司容易陷入僵局,无法形成解散决议。

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小股东以公司法规定以外情形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以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随着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很多富有开拓精神的法官开始重新认识这个问题,并逐渐形成着某些共识,即必须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但是解散公司又必然损害公司维持原则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损害公司乃至社会的利益,并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必须限制股东滥用此项权利。在实践中,只有在公司确已陷入表决僵局和经营僵局、控制股东严重压制小股东利益以及严重违背设立公司目的等情况下,而且小股东已经穷尽其他可能的救济途径才能主张解散公司。这些可能的救济方式包括判决公司决议无效、允许股东享有某种权利、内部或者外部转让股份等等,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要求控制股东或其他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小股东的股权。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5年5月号)

最后编辑于:2018-10-14 11:14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确立的规则,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是经股东会决议解散,该决议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体现了资本多数决原则;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这属于公司组织结构的变更,通常伴随权利义务的承继;四是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例如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主体资格立即消灭,公司必须在解散后依法组织清算,处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果公司解散后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可能面临承担清算责任的法律风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被强制承担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实务操作中,股东应当根据具体情形选择最合适的解散路径,并严格遵循清算程序,避免因程序缺失引发后续法律责任。同时,对于第一种情形,虽然标准清晰,但实践中可能出现控制股东不积极组织清算的情况,导致公司长期处于未注销状态,增加法律风险。因此,股东在启动解散程序前应充分评估清算的可行性与成本,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小股东无法解散公司时可采取哪些救济?

当小股东因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或其他原因无法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时,并不意味着小股东只能被动承受损失。根据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日益重视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但同时也坚持审慎介入公司内部事务的原则。具体而言,小股东可尝试的救济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主张公司决议无效或可撤销。如果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通过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小股东可以提起决议瑕疵之诉,但这通常只能解决个别决议的合法性问题,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公司僵局。第二,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以发现大股东或董事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并为进一步诉讼收集证据。第三,在满足法定条件下,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俗称“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这种救济方式被认为是解决股东矛盾最有效、对公司存续影响最小的途径,因为既能让小股东退出公司、收回投资,又避免了公司因解散而消亡。第四,如果公司长期陷入表决僵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小股东可以在穷尽内部救济后向法院提起司法解散之诉。法院在裁判时会严格考量是否确有僵局存在、是否已无其他救济可能等因素,避免股东滥用解散权损害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实务操作中,小股东应当注意保留证据,包括股东会无法形成决议的记录、要求公司提供财务状况的书面函件、协商谈判的往来文件等,以证明其已穷尽其他救济方式。此外,小股东还可考虑将股权对外转让,但需注意公司章程可能有优先购买权或禁止对外转让的限制,此时需先依据章程或法律规定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总而言之,小股东的救济路径呈现梯度化特征,从程序性救济到实体性退出,再到司法解散,各有利弊,需要根据公司实际状况和自身目标选择最优策略。

公司解散后不清算有什么法律风险?

公司解散后依法清算是股东和清算义务人的法定职责,如果怠于履行,将产生一系列法律风险。首先,公司解散后,法人资格尚未消灭,只有在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主体才正式终止。若公司解散后不开展清算,也不办理注销,则公司可能因未依法年检或长期停业而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公司的经营资格,并不当然消灭其法人主体资格,公司仍须进行清算和注销,否则将持续处于法律上的“僵尸”状态,无法正常参与经济活动,股东也可能因此被列入失信名单。其次,在民事诉讼层面,如果公司解散后不组织清算,债权人可以起诉公司要求承担债务,并可将怠于清算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或被执行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后果极为严重,意味着股东可能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使得有限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形同虚设。再次,即便公司尚有财产可供清算,但股东故意拖延或拒不清算,也可能被法院强制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并可能因妨碍清算行为被处以罚款等司法制裁。此外,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或涉及债权人众多的大型公司,不清算还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加剧责任风险。实务操作中,股东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及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制定清算方案,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如果股东之间就清算事宜发生争议,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需要强调的是,切勿误以为只要公司不经营、不报税、放任不管就会自动注销,这是常见的错误认知。正确的做法是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合法有序地退出市场,以从根本上避免股东个人责任的扩大化。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发现债务人公司已解散但未清算,应及时申请法院指定清算或追究相关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以保障自身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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