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和市政府软件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和《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要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准确的工作原则。


管理机构和认定机构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


  1、 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确定本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2、 会同市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的结果,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3、 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4、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市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四条 本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由市科委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年审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1、 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2、 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报市科委审核;


  3、 对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产品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市科委批准。


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软件产品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及其他相应技术服务的企业,均可申请软件企业认定。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 申报企业填写认定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


  2、 企业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评审;


  3、 软件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市科委审核;


  4、 市科委审核并会签市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九条 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标准和程序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年审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年审结果由市科委审核并会签市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部和市科委公告。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有关软件企业的鼓励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企业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市科委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在15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受理机关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十二条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产品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软件产品的登记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程序


  1、 申报企业填写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


  2、 企业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申请登记。认定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产品样品及其申请材料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报市科委批准;


  3、 市科委批准后,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市税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备案;


  4、 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信息产业部通告后,其登记备案生效。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另行颁布。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和产品登记时,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将撤销该企业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八条 对违反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认定机构,市科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和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京科新发[1999]第352号《关于下发〈北京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最后编辑于:2024-04-22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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