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如何出资创立公司(2004)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创业者如何出资设立公司展开,系统梳理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等法定出资方式的操作要点。文章强调非货币出资须经评估作价、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提示出资不实时的补足责任与股东连带责任。同时,文章警示实务中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不规范操作将引发民事、行政乃至刑事风险。针对股权、债权及管理、技术等新型出资方式,文章指出登记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接受度存在差异。创业者应依法选择出资路径,平衡设立效率与法律合规,避免因出资瑕疵影响公司存续及个人责任承担。
创业的形式可能有很多,只要用创新的思维去思考,就能找到各种适合自己的创业形式。但是创立公司去实现自己的创业计划永远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受欢迎的创业形式,其原因在于公司的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创业者在出资依法到位后,只要不抽逃注册资本,就不必为公司的债务承担出资额以外的责任。创业者如何出资创立公司呢?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以货币出资比较简单,股东只要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验资帐户)即可,股东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据此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前,不能动用临时帐户里的资金。

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则相对比较复杂。首先,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一方面是为了平衡各方股东的权益,使每位股东均获得与其出资相适应的股份比例,更重要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这些资产被高估,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的利益将因此受损。因此,《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其次,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经相关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该比例也不能超过35%。第三,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实物若非车辆、船舶及其他需要过户登记的设备,只要交付给公司(转移占有),办理交接手续即可,工业产权转移须向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核准手续,如果国家对特定工业产权的转让采取限制措施,还须遵守这样的限制规定,比如国有的涉及敏感技术的工业产权不能任意转让。土地使用权转移也须向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而且这样的转让也应符合转让条件的要求,此外,过户时还须缴纳契税及相关过户费用。总之,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程序较复杂,限制较多,公司设立过程较长,因此,有些创业者采取先行货币出资,公司成立后再以适当方式处理上述资产的方式。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园区开发管理公司及其他中介公司为创业者代办出资、验资手续,也就是说,创业者并不需要实际出资即能按照股东约定的股份比例拥有一家公司。此举虽然大大方便了创业者,但是其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些代办者清楚其中的风险,因而在操作中往往做得天衣无缝,使其既无资金风险,亦无法律风险,真正的风险承担者依然是创业者。与此相类似,有些创业者东挪西借筹集资金,待公司成立后,即将资金抽出,甚至有些创业者连自有资金也设法抽出。这些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在市场活动中没有风险承受能力,与之交易的相对人处于高风险状态。对于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法律有严格的规定,行为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以上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均是现行公司法确认的方式,在实践中,一些创业者提出以股权、债权出资,有的希望以管理、技术、点子、信誉、市场渠道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出资。显然这些均能体现为一定的价值,甚至能为公司创造很高的价值,容易为其他股东所接受,但是直接与公司法的现行规定相冲突,同时其价值也常会被高估,最终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公司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这些出资方式是什么态度呢?股权出资已经为很多登记机关认可,在实践中已经有成功的先例,但这并不意味着股权出资已被普遍接受,能否成功地以股权出资,除取决于股权所能代表的价值,还取决于拟设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创新意识和创新勇气甚至他们的好恶,因此存在较大不确定因素。债权出资也已为少部分登记机关认可,但大部分登记机关尚难以接受,除了因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外,债权的可变现能力是一个重要障碍,这里所说的可变现能力不但受债务人偿债能力影响,还受债务人的资信、法院的执行能力等因素影响。至于其他无形资产,似乎还没有为登记机关认可的先例。与登记机关相比,法院似乎不那么保守,或者说是职能不同使然,法官们更多地关注公司是否依法设立以及股东的股份是否合法取得,也就是说,不但股权、债权出资更容易为法官们所认可,只要公司依法设立,技术股、管理股等形式的股份也容易得到确认。对于创业者而言,需要的是在依法设立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合法的文件和手续确认无形资产所有人的股权及其相应的义务,因为与一般出资不同,以此类无形资产出资,其义务在很多情形下是持续的。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4年第7期)

最后编辑于:2018-10-14 11:4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创业者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有哪些风险?

创业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首要风险是评估作价不实。法律要求对这些财产进行客观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若公司成立后发现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该股东必须补足差额,其他设立时的股东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使得出资不实的影响会波及全体共同创业者。第二大风险是财产权转移手续未及时完成。实物若为动产一般通过交付转移,但车辆、船舶、房屋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知识产权需向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核准;土地使用权也须完成过户并缴纳相关税费。若未在法定期限内办妥权属变更,出资将被视为未到位,可能影响股东权利甚至公司合法存续。第三大风险是程序合规风险,非货币出资通常需要聘请评估机构、验资机构,程序繁杂耗时,且某些特殊资产(如涉及国有敏感技术的知识产权)可能受到转让限制。实务中,一些创业者为了追求效率,选择由中介机构代办出资验资,甚至完全不出资,这种方式表面便捷,实际上蕴含巨大法律隐患,中介机构能够规避自身责任,而创业者作为股东最终承担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因此,创业者应审慎选择出资方式,确保评估公允、权属清晰、手续完备,并保留完整凭证,避免后续争议和法律责任。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要承担什么后果?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是公司法明确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创业者务必警惕。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声称出资,实际并未交付货币或未办理非货币财产的权属转移,例如通过中介机构伪造验资报告、搭建过桥资金等;抽逃出资则是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通过各种方式转出,比如虚构债务、关联交易、无正当理由挪用等。法律后果分为三个层面:民事责任上,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的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直接突破了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意味着创业者可能要用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兜底。行政责任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吊销营业执照。刑事责任上,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将被处以刑事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对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是否仍适用该罪名有一定争议,但若在实缴制公司中或存在欺诈行为,刑事风险仍然切实存在。此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还会影响公司信用,导致融资受阻、交易伙伴流失,甚至引发股东之间的内部纠纷。实务中,创业者应当确保出资资金真实到位并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杜绝通过垫资、验资后立即转出等高风险操作,否则一旦陷入纠纷,不仅有限责任保护失效,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股权、债权等新型出资方式是否可行?

实践中,许多创业者希望以股权、债权、管理才能、技术成果、市场渠道等新型财产出资,这些方式是否可行需要结合现行法律和登记实务进行分析。现行法律对非货币出资的基本要求是可以依法转让且可以用货币估价,同时没有比例限制。股权作为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权,理论上符合出资条件,但并非所有股权都能顺利用于出资: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是权属清晰、未被质押或冻结的股权,且应当经评估作价,并办理股权过户到目标公司名下的手续。目前多数地区的公司登记机关已接受股权出资,但具体操作中仍会要求评估报告和股权转让的完税凭证,程序较为繁琐。债权出资的可行性相对较低,主要障碍在于债权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债务人是否偿债、偿债能力如何都直接影响出资的真实性,即使部分登记机关认可,也通常要求债权真实合法、金额确定,且债务人同意或通过司法确认,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至于管理、技术、点子等抽象要素,若未形成知识产权或其他可转让的财产权,往往难以通过评估和登记审查,因为法律要求出资财产必须能够具体化并转移所有权。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更关注公司是否依法设立以及股东是否实际投入并承担了相应义务,因此对于技术股、管理股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基于股东间的有效协议予以确认。创业者若坚持采用非现金出资,建议优先选择经过评估的知识产权、股权等具有明确财产属性的标的,通过合法程序完成权属转移和验资,同时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特别约定后续持续义务,以降低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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