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创业企业从公司筹组伊始,就将上市作为其目标;更多的创业企业在公司有了长足的发展后,希望通过发行股票并上市筹集更多的资本金,进一步壮大企业的实力。由于国内上市门槛较高,且渠道有限,创业板暂未正式推出,很多有上市计划的企业就将目标锁定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比较常见的是在香港创业板或主板上市和在美国NASDAQ上市,近年来,到新加坡、英国、澳大利亚等地上市也越来越多地引起一些公司的兴趣。到境外上市有诸多优势,但其中无须履行上市前一年期的上市辅导期义务恐怕是很多拟上市企业最感兴趣的。那么创业企业究竟如何到境外上市?创业企业到境外上市应符合哪些条件?本文将就此作简单的阐述。
虽然前文提到,到境外上市无须履行上市前一年期的上市辅导期义务,但是公司的改制重组对于绝大多数创业企业来说还是必需的,因为境外上市不仅要符合中国相关监管规定,还要符合上市地的相关监管规定。比如,有限公司必须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需在法人治理结构、资本资产结构等诸多方面进行改造、重组,规范其运作。这是准备境外上市的第一步,需在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完成。与改制重组同时,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境外上市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进行上市的前期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对照境外上市地的监管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进行。
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的申请,该项申请应在公司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3个月前提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申请境外上市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 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 000万美元;
(四)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阶段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盈利预测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须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报简表。
(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三)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中国证监会会就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会商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商务部。经初步审核,中国证监会将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获准同意的,即可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但应在提出申请5个工作日前,将初步申请的内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初步申请经过审核,即可以提出正式申请,接受进一步的审核。在此之前,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以下文件:
(一)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
(二)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
(五)公司章程;
(六)招股说明书;
(七)重组协议、服务协议及其他关联交易协议;
(八)法律意见书;
(九)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十)发行上市方案;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将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如果也获得上市地的批准,接下去的工作就是路演及公告等程序工作了。
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上市条件规定不一,本文就不一一分析了。通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境外上市条件,不难看出其实质要求还是比较高的。对于创业企业而言,要想境外上市,除了要壮大实力,满足硬条件外,还要尽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尽可能规范运作。仅从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法律意见书角度看,公司应特别关注以下因素: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符合规定;公司及其股东是否有效存续;公司股权结构、股权变化是否合法,有无风险;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公司的房地产、工业产权、无形资产等是否依法取得,有无风险;公司的重大合同履行情况、重大债权债务情况、重大诉讼情况;公司的税务、环保、产品质量;等等。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4年8月号)(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