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确立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全体股东均为清算义务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不能以未参与经营管理、非实际控制人或股份比例小为由免除责任。股东怠于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账册灭失且无法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强化债权人保护,警示股东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必须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否则可能突破有限责任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关键词

民事 公司清算义务 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存亮公司)诉称:其向被告常州拓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拓恒公司)供应钢材,拓恒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被告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拓恒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存亮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应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拓恒公司偿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蒋志东、王卫明辩称:1.两人从未参与过拓恒公司的经营管理;2.拓恒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恒福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拓恒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蒋志东、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拓恒公司财产灭失;4.蒋志东、王卫明也曾委托律师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拓恒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蒋志东、王卫明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存亮公司对蒋志东、王卫明的诉讼请求。

被告拓恒公司、房恒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8日,存亮公司与拓恒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存亮公司履行了7095006.6元的供货义务,拓恒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元。另,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拓恒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拓恒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拓恒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松民二(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一、拓恒公司偿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二、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对拓恒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蒋志东、王卫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存亮公司按约供货后,拓恒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作为拓恒公司的股东,应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拓恒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拓恒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蒋志东、王卫明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蒋志东、王卫明在拓恒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蒋志东、王卫明辩称拓恒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拓恒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拓恒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拓恒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拓恒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拓恒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拓恒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蒋志东、王卫明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蒋志东、王卫明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蒋志东、王卫明欲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拓恒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认定蒋志东、王卫明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对蒋志东、王卫明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是否负有清算义务?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公司清算义务是指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后,负有依法组织清算、清理公司财产、处理债权债务的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根据公司法律原则,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法定解散事由,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清算义务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并非仅由实际控制人或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承担,而是基于股东身份产生,目的在于及时了结公司法律关系,防止公司财产流失,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该规则明确了清算义务的主体范围与法定性,不因股东内部约定或持股比例而改变。【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指导案例9号中,拓恒公司因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房恒福、蒋志东、王卫明分别持股40%、30%、30%,但均未组织清算。公司此后无办公经营地,账册及财产下落不明,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存亮公司作为债权人,因拓恒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未获清偿,遂请求三名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志东、王卫明辩称未参与经营管理、公司由大股东控制、吊销前已负债、曾委托律师清算但因财产被哄抢而无法清算。法院查明委托律师仅表明有清算意愿,实际清算并未进行,因此不能认定其履行了清算义务。【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消极等待或仅作形式上的清算准备,而应及时启动并推进清算程序,妥善保管公司账册、财产和重要文件。若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将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有限责任的屏障可能被突破。债权人则应注意收集公司被吊销执照、股东身份、公司财产灭失及无法清算等证据,及时向清算义务人主张权利。股东之间可通过章程或协议明确清算分工,但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全体股东仍可能被要求共同承担责任。

未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能否免除清算责任?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清算义务源于股东身份和公司法律对公司解散后义务的分配,并非以是否实际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是否担任职务或是否为实际控制人为前提。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决定了全体股东在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均负有组织清算的职责。股东不能以未参与经营、不掌握公司资料、持股比例较低或公司由大股东控制为由,主张免除自己的清算义务。法律设定该义务的核心在于督促股东及时清理公司财产与债权债务,避免公司陷入无人管理状态,从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因此,清算责任具有法定性和整体性,股东内部的分工或控制状态不能对外对抗债权人。【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指导案例9号中,蒋志东、王卫明作为拓恒公司持股30%的股东,辩称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拓恒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恒福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还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资不抵债,财产灭失并非其怠于清算所致;并提交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证明,主张曾试图清算但因财物被债权人哄抢而无法清算。法院审理认为,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全体股东均为清算义务人,法律并未规定未参与经营或非实际控制人可例外免责。委托律师仅能证明有清算意愿,不能证明实际完成了清算,故该抗辩不被采纳,蒋志东、王卫明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股东应摒弃未参与经营就与己无关的错误认识,在知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等解散事由后,及时与其他股东共同组成清算组,接管公司账册、财产和印章,依法通知公告债权人并开展清算。若发现其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阻碍清算,应通过书面函件、股东会决议、诉讼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并留存证据,避免因消极不作为被认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对于债权人而言,可将全体股东列为清算义务人主张连带责任,不必仅追究实际控制人。股东内部责任划分可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另行追偿,但不能以此对抗外部债权人。

股东怠于清算导致无法清算,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责任并非对公司债务的一般担保,而是对清算义务人违反法定义务的加重后果。其构成通常需要具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清算;清算义务人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导致无法清算;以及怠于清算与无法清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通过该规则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指导案例9号中,拓恒公司尚欠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房恒福、蒋志东、王卫明未组织清算。公司无办公经营地,账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并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被告蒋志东、王卫明抗辩称公司吊销前已负债、财产灭失与其怠于清算无因果关系,且曾委托律师清算但因财物被哄抢无法进行。法院认为,其他案件中止执行只能证明法院未查找到财产,不能证明公司财产在吊销前已全部灭失;三名股东怠于清算与公司财产、账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委托律师但未实际清算不能视为履行清算义务。因此,股东应对拓恒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二审维持。【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股东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应尽快启动清算,重点保全财务账册、合同、资产凭证和印章,防止因资料丢失导致无法清算。若公司财产已被债权人哄抢或存在其他客观障碍,应及时报警、诉讼并形成书面记录,必要时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以证明自身并非怠于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且长期未清算的,应尽早调查股东身份、公司财产和账册去向,及时起诉全体清算义务人并申请财产保全。连带清偿责任一旦成立,股东个人财产可能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故股东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后主动作为,避免消极拖延带来重大法律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